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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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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判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即庭前会议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从诉讼公正和效率两个方面看,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前完成为宜,但我国目前一元式的诉讼结构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裁判应当在法庭审理阶段完成。为此庭前会议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应完成不同的功能,既达到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完成非法证据排除的效果,又不失在法庭审理阶段应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安排,同时也应具有对非法证据排除后果的救济制度。

论文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 庭前会议 法庭调查程序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和阶段、排除程序、排除的后果等。这表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已确立了颇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模式”。?新刑诉法规定,在侦查、审查、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尤为重要。审判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即庭前会议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从诉讼公正和效率两个方面看,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前完成为宜,但我国目前一元式的诉讼结构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裁判应当在法庭审理阶段完成。本文认为,庭前会议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应完成不同的功能,即达到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完成非法证据排除的效果,又不失在法庭审理阶段应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安排,同时也应具有对非法证据排除后果的救济制度,以建立审前、审中、审后多层次的程序结构,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操作平台。

二、庭前会议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此规定被学者称为庭前会议程序,该程序规定了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提起方式和参加主体

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包括重大复杂案件和被告人依照申请或者审判人员发现需要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庭前会议程序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历的程序,重大复杂案件因为其程序内容过多需要在庭前适当准备,而排除非法证据是基于在庭前解决大部分的证据合法性问题,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复杂性需要在程序设计上保证庭前和庭审中都能解决,但主要应当在庭前予以解决。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是审判人员,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但是,是否适用由人民法院决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对该项权利进行告知。在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书副本时进行权利告知,这样可使被告人尽可能早地获知自己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为有条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争取时间。

(二)庭前会议的举行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举行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接到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庭前会议的准备。举行庭前会议时,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提出控方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出示相应的线索或材料,控方再作出有无异议的表示。如果控辩一方或者双方对证据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但不能就其主张当场出示相关证据的,可以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对此,异议人必须在开庭前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提供新的鉴定意见、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未能在开庭前提供的,必须具有正当理由。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只应就该证据的可采性表示有无异议的意见,不进行质证和辩论。

经过对证据的出示和表态,控辩双方对证据无异议的,视为达成合意。对证据存在瑕疵,对方提出异议的,或者对于一方提出异议且能提供相应的线索或材料的,公诉机关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在必要时重新修正指控意见。庭前会议结束后,由书记员制作《庭前会议证据合议报告单》,交控辩双方核对。该报告单应当详细列明控辩双方存有争议的证据和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清单。

(三)庭前会议结果的利用

在法庭审理阶段,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的结果,简化法庭调查中的举证、质证过程。法庭在庭审时仅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则简化质证方式。具体来说,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书后,讯问被告人有无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控辩双方经庭前会议达成合意,并由书记员制作《庭前会议证据合议报告单》的,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合议庭发问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合议庭可以当庭对此作出认定;如果有异议的,由辩护方只就有异议的部分举证,再由双方质证。证据展示一方或者双方对《庭前会议证据合议报告单》提出新的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当庭举证,并经双方质证;当事人仅对《庭前会议证据合议报告单》表示口头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新的证据与证据线索支持自己观点的,法院不予采信。在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引导控辩双方针对焦点,就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与事实部分重点发表辩论,防止出现重复辩论、循环辩论的情况。

三、法庭审理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一)法庭调查程序的启动

经过庭前会议程序,非法证据问题应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庭前会议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起到一个过滤的作用,同时,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仍有异议的非法证据问题,被带到审判阶段来解决。审判阶段启动法庭调查程序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首先来自庭前会议上没有解决的问题。

对于法庭调查程序启动的时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应强制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但是原则上应当先行调查,以体现程序审查优先原则。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审判人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其中审判人员是依照职权启动,而当事人则是依照申请启动,并且经审判人员同意。

(二)法庭调查程序的证明

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初步责任,是为了防止辩护方任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拖延审理期限。当然,法庭也有权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非法证据的线索和异议明显不成立的,可以不再进行独立的法庭调查,直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以便提高庭审效率。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该条规定了对于证明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其除了必须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外,理应还要证明其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具有合法性。从举证能力来看,诉讼中举证能力较强的一方应承担较多的证明责任,反之,证明责任就会较小,这也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的体现。控方的举证能力优势需要由其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可以采用的方式包括将非法证据核查活动获得的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供、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要求当庭播放讯问时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等。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导致事实误认、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明确其很高的证明标准,能促使侦查机关转变过于依赖口供的侦查观念和侦查方式。?关于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的物证书证,在证明标准上法律规定有所不同,这是为了平衡好准确打击犯罪和有效保障人权的关系,对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法律并未采取绝对的排除方式,而是实行裁量排除。

(三)法庭调查程序的结果及救济

经法庭调查审理认为证据合法的,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经法庭调查审理认为证据非法或者不能证明证据合法的,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合议庭应该将证据合法性审查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连同案件的实体问题共同作出裁定。

法律应当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即当控辩双方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不满意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由于我国庭前会议程序并没有对非法证据问题进行程序上的裁判,只是在法庭调查阶段才连同实体问题一并作出裁判,为此不必设计一个单独的上诉程序,而应当将这种上诉合并于案件判决作出后集中提出。控辩双方有权在提起二审时将证据合法性审查作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同时,由于我国二审法院是对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法院也可以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裁判进行审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决定严重违法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