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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提供偏方治病 致人损害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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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惠有糖尿病且久治未愈。两个月前,邻居李某告诉我一个治疗偏方,即生食鱼胆,并提出其有一位朋友是鱼贩。可以免费给我提供鱼胆。我在表示感谢的同时,同意了依此偏方治疗。于是,李某每天给我弄来9颗鱼胆,要我分3次服用。开始服用时,我就出现了呕吐、头晕等症状,甚至感觉非常难受,彻夜难眠。但李某解释说这正是出现药效的表现,要我坚持下去。一周后,我突然昏迷,被送入医院住院抢救,虽脱离危险,但花去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医生说鱼胆中含胆汁毒素,会损害人体肝、肾,而我已严重超量服用,因此才会得病。事后,我觉得李某应当承担责任,曾要求其赔偿,但李某以自己对偏方虽是道听途说,但系出于好意为由拒绝。请问:李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邓××

邓××同志:

李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约30%左右。

首先,对于此事,李某难辞其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李某提供偏方和鱼胆,虽不希望对你产生损害后果,甚至完全出于好意,即不存在故意,但这并不等于其没有过失。一方面,对症下药是一种基本常识,李某仅凭道听途说而来的偏方,便极力向你推荐并提供鱼胆,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另一方面,鱼胆本身含有多种生物毒素,常见的青鱼、草鱼、白鲢、鲈鱼、鲤鱼胆中均含胆汁毒素,会损害人体肝、肾,不能轻易服用,尤其不能超量服用。李某让根本不知如何把握剂量的你过量服用,显然忽视了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尤其是在你已出现呕吐、头晕,感觉非常难受等的情况下,仍未能及时发现治疗危险,甚至以出现药效为由要你坚持,明显违反对你安全的注意义务。其次,对于此事,你也应自食其果。在李某只是鼓动但并未强迫的情况下,是否接受治疗,主动权完全在你,而你却不假思索地盲目接受,尤其是在已经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偏听偏信而未停止服用,对危害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明显属过于自信,自身的过错已大于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损害后果是由于李某与你的共同过错所导致,因此决定了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应当按照你和李某各自责任大小依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