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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修武县劳保局监守自盗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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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良知医生的举报48 岁的王宏伟,鼻梁上架副眼镜,显得很儒雅,从他那消瘦的脸庞、布满血丝的眼睛里,你会看出他的疲惫。王宏伟曾任河南修武县周庄乡卫生院副院长,具有主治医师职称。2005年7月以来,他曾多次实名举报修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劳保局)诊所通过编造假病历骗取巨额社会医疗保险金(简称医保金)的事实。为此,他整日提心吊胆,担心有一天有人会向他下黑手,他也因此写好了遗嘱。

2005 年年初,王宏伟曾多次找到修武县卫生局负责人,希望能将自己的工作调到县城。出于好意,卫生局局长徐延成便向他提供县劳保局诊所需要医生的消息,建议他去试试。随后,王宏伟便找到当时的县劳保局副局长岳强,岳强答应他次日即可去诊所上班。

上班的当天,劳保局诊所负责人便交给王宏伟一些住院病历:“这些都是已经住过院的病人,你把他们的病历补一补。”王宏伟看到,所有的病历上,患者姓名、年龄、单位,以及医嘱单包括病人用什么药、多少剂量和入出院时间,都已经填写了上去。他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病人主述、现病史、既往病史以及整个病情发展和治疗过程补编完成,在所有医嘱单上“医师签名”栏签上自己的姓名。“从常规上来说,因为对病人查访、检查等工作的影响,医生补编病历是很正常的事。”王宏伟对记者说。刚开始,他并没有感觉到什么异常。但后来他发现,住院病人的病历越补越多,但很少见到有人住院,偶尔有人白天打打点滴而已。“慢慢地我感到心里不踏实,就向人打听。”一位知情人告诉王宏伟,诊所补编病历是为了骗取国家的医保金。当他拿着病历找到内行人询问后得知,他所编病历的病人每人每天医药费大都在200元以上。

“没想到问题这么严重,我有些害怕,这是在干违法的事儿。”王宏伟担心自己被牵扯进去,就找到诊所的负责人,试探着问:“能不能让我见见病人?”当时,诊所负责人的回答含含糊糊。然而没想到的是,几天后王宏伟就被诊所无故辞退了。

6 月底,王宏伟离开了工作了6个月零4 天的修武县劳保局诊所。这段日子里,王宏伟每月平均编造病历20份左右,绝大部分病人的“住院时间”都在20 天以上,签写处方达几十本之多。回到家里的王宏伟寝食难安。思量再三,7 月18日,他向县卫生局局长徐延成反映了相关情况,并把举报信交给了徐。但是,第二天晚上,修武县劳保局副局长岳强就带人找到王宏伟家,劝阻说不要把事情弄大。

“当时我也不想把事情弄大,但有人对我说,骗取医保金是要坐监狱的。”王宏伟说,他最初的目的只是想洗刷自己的清白,但有关部门对这件事的处理结果让他感到心寒。

7 月25 日,王宏伟将举报材料转送到修武县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薛志杰手里。

8 月1 日,王宏伟来到修武县委办公室,并给县委书记魏丰收留下了一封举报信。一周后,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王宏伟:“魏书记批了,让县纪委调查。”8 月27 日,修武县纪委工作人员通知王宏伟第二天到纪委谈情况。但是,当晚就有一陌生的中年女子来到王宏伟家,对他说,“去了以后别多嘴,都是县城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不然对谁都不好。”事实上,从7 月19 日到8 月底,王宏伟家多次有陌生人前去劝告其就此罢休。

9 月13 日,修武县委办公室答复王宏伟,县里已经让该诊所停业整顿。但是,王宏伟对这个简单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9 月19 日,王宏伟先后向焦作市公安局、焦作市检察院、焦作市纪委和焦作市医保中心等单位进行了实名举报,但却一直没有结果。

10 月25日,焦作市纪委答复说,该案件已经移交到修武县,由修武县纪委核实调查。但是,在随后的修武县纪委调查时,王宏伟却拒绝配合,理由是“对县里信不过”。因为此前,多次到王宏伟家的那位陌生中年女子曾扬言:“所有的情况,包括你去政府说什么话,我都一清二楚。”

“我患病我咋不知道呢”

11月28日,记者拿到了王宏伟提供的《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审核移交表》(以下简称《病历审核表》)。他说,这个表格是他特意从劳保局诊所的报表单上抄下来的,和上报给县医保中心的基本没有两样。《病历审核表》上89名病人的处方单和医嘱单都是诊所让其填写的,病历都是他亲手伪造的。

那么,修武县劳保局诊所给王宏伟提供的这些病人是否存在呢?11月29日至12 月1 日,记者先后走访了名单上的多位“病人”。

得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冠心病”,修武县方庄镇二中的张太平老师感到十分惊讶:“方庄镇老师中就我一个叫张太平,但我身体一直很好啊。我患病了我咋不知道呢,这肯定是谁瞎编造的。”张太平说,2005 年春天,他曾和劳保局诊所打过一次交道,但那是去给母亲取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因为带的钱不够,他的医保卡就被“押”在劳保局诊所。对于《病历审核表》上的住院和出院时间“05.4.1,05.4.22”,他感到很荒唐:“我上半年总共请过半天假,你可以查我的考勤表”。

与张太平老师一样,修武县方庄镇二中教师焦小景也对自己患有“病毒性心肌炎”感到不可思议。但《病历审核表》却显示,焦小景老师因患此病的住院、出院时间是“05.4.28,05.5.17”。焦小景老师说,2005年初,她丈夫曾用她的医保卡在该诊所给孩子买过钙片,可能是钱不够暂时把医保卡“押”在了劳保局诊所一段时间。但自己绝对没有患过“病毒性心肌炎”,没有去那里看过病,更谈不上住院。薛载笑是修武县郇封镇蓝封小学教师。2005 年上半年,他曾因发低烧和肠胃不适到该诊所治疗过。“我大概打了一个星期的针(点滴),但在中午饭间打完后就回来了。”薛载笑回忆说。但《病历审核表》却显示,薛载笑患“变异性心绞痛”,并住院21 天。

修武县一中教师黎明(化名)患有乙肝。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明确表示,“2005年上半年没有因为乙肝住过院,可能在那儿住院看心脏病时拿过乙肝药”。但《病历审核表》却注明,今年5 月他因乙肝住院长达22 天。

修武县县直幼儿园教师王君曾到该诊所看过“头痛感冒发烧”,而不是《病历审核表》上说的什么“盆腔炎”。王君老师气愤地质问道,“头痛感冒发烧和盆腔炎有啥关系呢?”

王宏伟给记者提供的这个《病历审核表》的真实程度如何?医保诊所是否真的用这些病历骗取医保金了呢?12 月1 日上午,修武县劳保局医保中心向记者提供了劳保局诊所2005 年1至6 月份医保结算清单。但是,医保结算为何身患高血压、冠心病、动脉硬化的机关干部们都选择到这里呢?如果医术实在高明,为何王宏伟整理的病历中连一个农民的影子也没有?清单上的单位却变成了“修武县烧伤专科诊所”。更让记者感到吃惊的是,清单

上明确显示修武县方庄镇二中张太平老师的医疗费用为3407 元,焦小景老师的治疗费为3038.50元,两人的“出院诊断”均为“病情好转”。郇封镇蓝封小学教师薛载笑自称花费了180 多元,但是,清单却显示其治疗费用为4642 元。清单还显示,修武县一中教师黎明的乙肝治疗费是3109 元;县直幼儿园教师王君的“盆腔炎”治疗费为1943 元。劳保局诊所成了烫手山芋在修武县,接受记者采访的数十位居民都认为,劳保局诊所就是县劳保局下属的医院,“诊所的位置就在医保中心楼下”。那么,修武县劳保局诊所究竟与修武县劳保局有什么关系呢?

12 月6 日下午,记者就此询问了修武县劳保局医保中心主任浮艳琴。浮艳琴说,这家诊所以前叫修武县烧伤专科诊所,是劳保局下属商贸公司创办的,2003 年变更为修武县人民医院社区门诊。同年5 月,该诊所也由原来的医保定点门诊改为了定点医院。“但我们这里并没有对它的名称更改,医保金结算单上的填报单位仍是修武县烧伤专科诊所。2005 年7 月20 日,停止了对该诊所医保金的结算。”

按浮艳琴主任的说法,该诊所应该归属修武县人民医院。而作为县人民医院主管单位的修武县卫生局却不这样认为。

修武县卫生局局长徐延成再三向记者强调,“这家诊所不是私人诊所,也不是县人民医院的社区门诊,而是县劳保局所有的劳保局诊所。”同时,徐延成局长让该局医政股负责人出具了劳保局诊所申请注册和注销的相关手续。记者注意到,相关手续显示,2003年8 月28日,张娟向县卫生局提供的《河南省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其性质为“集体”,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修武县劳保局,县劳保局还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一栏上加盖了公章。

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不能设立病床。如果设立1 至10 张病床,必须由焦作市卫生局审核批准。但是,医政股负责人肯定地说“焦作市卫生局就没有核准过这个诊所”。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如果劳保局诊所开展了住院病人业务就属于违法超范围。

2003 年9 月18 日,修武县劳保局下发《关于张娟同志任命的决定(修劳社[2003]26 号)》,“9 月10 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张娟同志任修武县新兴街社区门诊部主任,免去王中海同志的诊所所长职务。”但是,在2004 年8 月25日,劳保局诊所法人代表张娟向县卫生局提交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上,张娟的职务却是“劳保局诊所所长”。

2005 年8 月22 日,修武县劳保局向县卫生局提出《关于注销劳保局诊所的申请》(修劳社字[2005]40号)。申请注销的理由是:“由于经营不善,诊所严重亏损,加之医务人员流动频繁,难以保证医疗质量,因此申请注销劳保局诊所。”记者就上述情况向修武县劳保局局长吕国平求证。而吕国平局长的回答让人颇感意外。“县劳保局与修武县劳保局诊所没有任何关系,劳保局医保中心只是把房子租给他们,收取房租而已。”吕国平局长肯定地对记者说,他只知道,那里(劳保局诊所)可以刷卡买药、住院,原来是烧伤专科门诊,后来成了县人民医院的社区门诊。

至于什么时间变成劳保局诊所的、什么时间申报的、什么时间注销的情况,他一概不清楚。吕国平透露说,2005 年6 月,他曾接到过署名为“你的好朋友”举报信,了解到情况后,7月他就令医保中心取消了该诊所的定点医疗资格。那么,修武县劳保局下发的《关于张娟同志任命的决定》,作为局长的吕国平是否知情呢?吕国平表示,应该说任命书应有局长签字,但他本人没有签过字,并坚持称自己不认识张娟。吕国平同时说,文件和任命书都是县劳保局原副局长岳强伪造的,当时分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碍于情面便给他盖了公章。价格奇高的诊所缘何顾客盈门?

王宏伟说,劳保局诊所的具体管理者是修武县劳保局原副局长岳强的亲属,而且是承包者,而岳强在2005 年10月份退居二线。王宏伟认为,如果不是岳强的作用,他的亲属不可能承包到劳保局诊所,劳保局骗取医保金的企图也不可能轻易得逞。

岳强和劳保局诊所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2005 年11 月30 日,就在记者准备联系岳强时,一位自称是劳保局诊所大股东的陌生中年女子(后来得知此人叫林玉萍――记者注)要求与记者沟通情况。她说,诊所前身是一家烧伤科诊所,去年她和温县籍女子张娟等人承包后,投资了12万元。其中,她是最大的股东,出资了5 万元。之所以让出资1.9万元的张娟任法人代表,主要是因为“自己生意多,忙不过来”。她说,岳强副局长的妻子曾在诊所上过班,但只是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每个月的工资也就一二百元。劳保局诊所位于修武县城新兴街西口路南2 号,七八十平米的医药专柜、诊断室,加上四五间病房就是它的全部家当了。这样的诊所怎么被定为医保定点医院的呢?修武县劳保局医保中心主任浮艳琴以自己是2004年3月份刚到任,不清楚以前情况为由,没有正面回答。

河南省修武县周庄乡卫生院原副院长王宏伟但一个公认的事实是,劳保局诊所在拥有参保人数仅13400 人的修武县来说,是惟一被定为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所。其他的定点医院是三家县级医院和四家乡镇医院。

但同时让人很难想象的是,这个貌不惊人的诊所,却有很大的吸引力,很多参保人员乐意前来就诊。

耐人寻味的是,在修武县医保中心提供的劳保局诊所2005 年1 至6 月份医保结算清单里,记者看到,医保中心职工薛福琴治疗费为3781 元,中心职工宋艳艳治疗费是2406 元,中心职工杨云香治疗费为2608 元,县劳动局职工周慧君治疗费是3582 元。

那么,是不是因为这个诊所的医术特别高超呢?细读这份医保结算清单时记者发现,在100人次的诊疗活动中仅有3 人出院时为“病情治愈”。其余,均为“病情好转”。医术不高超,却有人愿意前来,是不是因为这家诊所的医疗价格便宜呢?医保结算清单上显示,100人次合计医疗费近35.8 万元,平均每人每次治疗费用近3580 元。费用最低的要数郇封中心校的王君,他的费用也高达1943元。这家医术不高、医疗价格又如此昂贵的诊所,为何还有那么多的人前来就诊?在并不富裕的修武县,他们究竟是些什么人呢?

医保结算清单写得很明白,他们大都是县直各机关的在职或退休干部。应该说,他们是修武县生活条件较好的人,即使这样,难道他们真的愿意每次花费3000 多元,住院20 多天,仅仅图个“病医院・调查情好转”吗?

更让记者不解的是,为何身患高血压、冠心病、动脉硬化的机关干部都选择到这里呢?如果医术实在高明,为何王宏伟整理的病历中连一个农民的影子也

没有?

所有这些疑问,恐怕不久将有答案。2005 年12 月6 日,记者见到了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处长刘国柱带队的省市医保调查组,刘国柱表示调查组正在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将配合相关部门对修武县劳保局诊所进行严肃处理。

记者同时获悉,修武县纪检、检察部门已经介入,正在调查取证。

2005年1月和3月,本刊分别报道了《女大学生之死起疑云》、《黄案一审定音》的医院调查,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湖北省人民医院退还多收患者黄的医疗费5819.55元。1994 年,少女黄因罹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继而患上狼疮性肾炎、尿毒症。近6 年来,一直在湖北省人民医院通过透析治疗,维持生命。

2004 年5 月13日,已经23岁的女大学生黄因腹部难受被父母送进湖北省人民医院肾内科就诊。6 月5 日因心脏衰竭而病逝。

2004 年7 月12 日,黄的母亲陈玉莲到医院结算女儿的住院费。陈玉莲发现,医院仅以“治疗费”“诊疗费”“处置费”名义收取的费用(5819.9 元)就占到了总费用(19474.52 元)的三分之一,院方还拒绝向患者家属提供这些费用的明细账单,黄的父母感到女儿的医疗费有问题。于是,他们对照《武汉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从医院的收费单据上查出11 处问题,涉及项目多达40 项,多收费用高达8950.74元。

2004 年9 月8 日,陈玉莲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湖北省人民医院退还多收乱收的费用。

经法院公开审理,认定湖北省人民医院对患者黄的医疗行为,既存在着超标准收费行为,也存在着自立项目的收费行为。依法判决湖北省人民医院退还多收患者黄的医疗费5629.53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遂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 年5 月11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金额计算有误,应予纠正。”经审核,做出终审判决:湖北省人民医院多收黄医疗费5819.55元应予退还。

2005 年7 月10 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受武汉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的委托,对湖北省人民医院关于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05 年9 月7 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报告书上显示:从送检医院病例、临床专家会诊结果及黄死亡过程分析,结论为湖北省人民医院在对黄抢救及治疗过程中存在着较明显失误,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上述医疗行为与死者黄心功能衰竭死亡的发生有着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