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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析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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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针对跟单信用证风险发生的原因,从主观原因以及客观原因两方面进行讨论,且分别探讨了国际贸易中出口商、进口商、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及应采取的防范对策,这些研究将对保证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 信用证风险 风险防范

一、信用证风险的主要形式

1.1 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来自进口商方面的风险

第一,进口商延迟开证或拒绝开证;第二,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不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第三,进口商开立“软条款”信用证;第四,进口商用假信用证进行诈骗。

2.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

由于出口商与开证行处于遥远的两个国度,出口商往往不了解开证银行的信用状况以及资金实力,更不能确定能否有效的收回货款。因此出口商就要随时面临银行的倒闭、无力偿付或无理拒付的风险。

1.2 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进口商作为信用证开立申请人,处于付款的一方,与第三方开证行最为了解,因此其面临的风险通常来自出口商,具体如下:第一,出口商伪造单据欺诈的风险;第二,出口商伙同承运人欺诈的风险;

第三,提取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

1.3 开证银行面临的风险

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开立信用证的过程中承担信用证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的风险。只要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各齐各项单据,不受合同的约束,开证行即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即使单据是伪造的,开证行也必须进行付款。此时开证行就面临因出口商欺诈,而进口商拒绝付款的风险。

二、信用证结算产生风险的原因

2.1 信用证结算风险产生的主观原因

1.欺诈方的贪婪心理驱使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进行欺诈的一方在利益的驱使下,为满足私利进行欺诈是跟单信用证风险产生的主观原因。欺诈方在贪婪心理驱动下,通过伪造单据来达到牟利的目的,此种欺诈心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际贸易秩序的混乱。

2.被欺诈方国际贸易人员专业素质低、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在很多在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中,国际贸易人员的业务素质层次不齐,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大量存在做国际贸易业务的员工为非专业素质人才,所以往往导致一些进出口欺诈行为。而在国际贸易结算几种方式中,信用证结算属于专业性最强的方式,但是信用级别也是最高,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被广泛运用。但是同时也具有很大的被欺诈风险。

3.作为第三方的银行对单据、信用证的真假没有分辨明晰的义务

在UCP600中明确认定,作为第三方的银行,无论是开证行、通知行、保兑行或者是偿付行,只负责开立信用证、接受受益人提交单据、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是否表面一致,单据是否真实,同时负责款项的支付或预付。至于单据的真假,是否具有捏造欺骗的嫌疑,银行没有义务进行辨认。

2.2 信用证结算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

1.信用证自身的理论缺陷

独立抽象性原则给信用证结算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该原则规定跟单信用证与合同无关,受益人未履行贸易合同中的义务,此时会造成贸易与结算的脱节;其次,独立抽象性原则中跟单信用证与基础贸易合同相分离,增加了跟单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2.国际贸易结算中各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

不管是出口商还是进口商,比起海洋对面的开证银行或者其贸易伙伴,本国的银行更易知晓本国贸易商资信情况,占有更多的信息资料,但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中各方当事人对交易相关方的信息却难以完全获得,银行信用对商业信用的代替并没有完全消除由于信息的不完全而导致的信用风险。

3.国际贸易参与方各国法律制度的相对欠缺

在国家和国际社会建立、健全有关跟单信用证结算的法律制度、设立保护机构是国家和国际保护的主要手段,制度以及机构的建立有利于打击和制裁信用证欺诈行为,维护信用证贸易活动。当前各国经济发展状况良莠不齐、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加之文化风俗、习惯做法有较大差异,且目前国际上还未针对跟单信用证犯罪设立专门的强制性机构和相应配套的立法规制,作为具有国际性特征的犯罪,信用证犯罪缺乏国际组织来进行统一的规范,且《UCP600》也没有专门的规定。

三、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

3.1 信用证当事人的自我防范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的自我防范包括:慎重选择交易伙伴和船东、承运人,认真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仔细审核信用证和其项下的单据,跟踪和监视货物装卸情况和航程行踪,提高信用证业务各当事人的业务素质等。

3.2 外部国际环境的风险防范

外部国际环境的风险防范包括修改、完善、制订与信用证相关的立法及国际惯例、建立全球性的进出口贸易商资信情况数据库等。其中修改、完善、制订信用证相关的立法及国际惯例对预防欺诈主体利用信用证理论上的缺陷进行欺诈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各国在制订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时可以充分借鉴英美法律及判例,明确规定信用证欺诈范围的认定、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参与国际贸易的各国要加强信用证方面的立法,对于信用欺诈行为进行重罚,最大力度的惩治违法行为,通过严刑峻法从根本上肃清不合规的贸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