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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市鼓楼区香榭里小区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中标物管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南京鼓楼区香榭里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南京市鼓楼区闽江路8号
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45000平方米。其中,一期建筑面积23734.05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为香榭里小区一期。包括内容有:1-6栋多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配套设施见附件一(香榭里一期设施、设备明细)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机电设备、配电系统等。
第六条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一期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有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一期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一期物业管理范围的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见附件2。注附件2为“和平物业”代保管的全部物业材料的清单。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2.公摊费3.物业公司提议并经业委会同意的其它收费。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十七条其它委托事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04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10月31日24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1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5栋102室,由乙方按
下列第1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租用,其租金收人用于。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见附件二:一期档案文件细目)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在甲方订可下,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入驻的物业公司应在入驻本小区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本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务预算。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每月向业委会负责财务审计的委员告知一次上个月的管理费用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政、扩建或完善配套项虱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乙方须按标书内容,以及与标书服务档次相近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中的级别内容提供服务。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设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以中标书为准)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由乙方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相关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邻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1.2.3.。
第二十六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3.市政公有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末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
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末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5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附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末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各规章的解释顺序为: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XX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注:本小区有可能的遗留问题:
1、小区内是否可以停车、停车收费问题;
2、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的监督执行工作;
3、“和平物业”前期物业服务终止时,有可能存在部分善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