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媒体与执法部门联动中的问题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媒体与执法部门联动中的问题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今年4月22日,上海一名女硕士因闯红灯而被交警处以拘留10天的处罚,整个经过被当场的记者全程记录下来。报道后,此事迅速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热点。在收看这则新闻时,我发现,媒体在执法活动现场进行新闻采访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注意。

媒体在报道执法活动时的角色越位

首先我们要对媒体监督执法活动的报道与这类报道相区分。从消息来源上来说,前者是媒体从各方面了解到的信息,主动监督执法部门的行为,媒体在很大程度上是处在执法者的对立面,媒体行为体现的是对权力的监督;后者则是执法部门主动向媒体提供了消息源,媒体和执法部门的联动,配合报道执法活动。从报道的对象上来看,前者是以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作为主要的报道对象,监督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后者虽然也要报道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但还要报道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在监督执法中,媒体往往能做到客观报道,从公众的眼光来看待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而当媒体和执法部门联动时,媒体往往会不自觉地从执法者的立场出发来报道事件。这样做的不良后果,一方面会成为执法部门的一个“工具”,更重要的是会使媒体自身产生角色混乱,把自己看成了“执法者”,从而影响了正常的执法行为。在“女硕士”案中,我们通过视频可以看到,当她闯过红灯后,立即被交警拦住。交警指出她违章并要对其进行处罚,此时女硕士还没有过激的行为,只是在争辩。很快电视台的记者跑来了,并拿好话筒问她问题,此时女硕士显然很抵触,接着和记者争起来,问记者凭什么拍她。记者答道,是交警让我们来的,此时女硕士有些激动地说“你拍吧,你拍吧”。当交警继续其执法时,女硕士的情绪明显开始激烈起来。我们当然不知道她为什么会做出那种过激的行为,但是在矛盾尚未激化的前期,媒体的介入是否对矛盾的升级起到了某种刺激作用呢?事实上,媒体中途介入采访在一定程度上是干预了正常执法活动。媒体不是执法人员,在此案中,由于媒体是配合交警部门执法,交警对媒体的这种中途介入的行为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媒体、执法部门还是由违法人员独自承担?

其实,媒体不管是监督执法还是参与报道执法的全过程,都应该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和执法部门联动时,媒体尤其要做的是对执法行为的客观报道,其中既要勇于报道违法行为,也不要忘记监督执法者,更不能主动介入执法过程,从而影响正常的执法活动。

媒体事后报道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

在和执法部门联合行动时,媒体往往会以为,自己的采访、报道都是经过执法部门的允许,忽视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具体来说,对于普通公民的违法或者违背道德的事情,是应该本着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对其做化名或技术处理(这里强调的是普通公民,区别于媒体对政府官员的正当舆论监督,以及对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因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连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都有人格权。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法院宣判有罪时,除了人身自由因为被依法羁押而受到限制外,仍享有一个公民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姓名、住址及图像资料等”(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12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从“女硕士”的案件来看,媒体没有对其面部做任何的技术处理,受众可以很清晰地辨认出当事人,报道出来后立即在市民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面对舆论的压力,她只得做出了辞职的决定。

在我国处理新闻侵权的案件中,一般都会以新闻报道是否失实为依据,如果媒体的报道是真实客观的,法院一般是以媒体不造成侵权作为判决。但是新闻媒体应该注意尊重报道对象的人格权,即使在作批评性的报道时,也应尽量做技术处理,以防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违法者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是违法者并没有因此而丧失其肖像权、名誉权受保护的权利。特别是一些会引起道德评价的事件,媒体更应该注意保护当事人,要多为当事人“将来如何面对社会”的问题着想。

现阶段,我们强调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不管是媒体的批评报道还是执法部门的执法,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人与社会的更好的谐调发展,曝光与处罚都不是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