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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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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刑事辩护律师的身份因为经常为犯罪分子辩护而存在争议,本文试图实践入手,将辩护律师的作用进行了重新的厘定和明晰。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作用

一、辩护律师作用之争议

英国亨利・布劳姆律师说:“辩护士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件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这是他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他不需顾忌这样做给别人带来的惊慌和痛苦,这样做会招致的苛责以及他是否会使别人毁灭。他不仅不必顾忌这些,甚至还要区分爱国之心与律师的职责,必要时就得把赤子之心抛到九霄云外,他必须坚持到底不管后果如何,为了保护委托人,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在所不惜。”

有人却认为这样界定辩护律师的作用,确实有点过分。甚至很多人将辩护律师当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来对待。出现以上问题是因为我们对刑事辩护律师存在更多的在误解。很多人将辩护律师说成了“罪犯的帮凶”。这样的看法不仅是在中国在外国也是这样。美国律师德肖微茨提出了“为辩护人辩护”这样一个命题,并且写了一本书叫做《最好的辩护》,其中就提到了辩护人本身需要辩护。辩护人之所以需要辩护,是因为人们往往对辩护人存在一种偏见,在法治尚不发达的国家尤其如此。这种偏见就如同德肖薇茨所生动地揭示的那样:“有时你得提醒公众,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告辩护律师并没有犯罪,正像产科医生自己并没有生孩子一样,犯罪的只是他们的委托人”。

要想改变世人的偏见,笔者认为需要全面认识辩护律师的作用。

二、辩护律师的作用

(一)依照事实和法律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的规定。但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前提,而不是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置法律于不顾。刑事辩护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而不是超越法律的限度。并且在法律上也规定了刑辩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的方式即参与诉讼,提出对犯罪人有利的证据,也就是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证据材料。所谓的证据材料,当然指的是刑事上的证据,就应该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再有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法律依据的规定才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依靠法律规定,而不能不顾法律规定就凭空捏造。辩护律师所以能够依据的辩护工具也就是法律。如果去选择适用案件的法律也是辩护律师的一个很重要的功夫。

(二)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维护司法公正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当然也是所有法律工作人员的职责。不过,维护司法公正更应该作为辩护律师的应尽的义务,也是辩护律师发挥辩护职能应该达到的效果。提到了维护司法公正,当然就涉及到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关系。

辩护律师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对立关系由刑事诉讼的构造所决定的。刑事诉讼的设置是辩护和控诉,没有辩护权的存在,也就不会存在控诉权。从这个角度上说,辩护律师和公诉机关在唱对台戏。

统一是由司法的目的来决定的。所以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千万不要因为被告人委托,就忘记了法律,一定要记住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只要是犯罪了,一定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他确实构成了犯罪,而辩护人却为了迎合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心理,非说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甚至办案的过程中,胡搅蛮缠,不但不能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一个好的结果,同时自己的形象可能要遭到非议。辩护律师应该给人一种公正、博学、嫉恶如仇的光辉形象,如果为了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了一些没有任何依据的狡辩,最起码不能赢得司法机关的尊重,甚至认为律师是为了利益在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行事。那么最起码这场辩护是很失败的。之所以这样的原因是辩护律师在一味儿的“捞人”的时候,忘记了刑法的目的包含着惩罚犯罪在内。所以,诉讼的宗旨就是为了司法公正,辩护律师在和公诉机关对立的过程中,统一在更好的惩罚犯罪,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这一个落脚点,其实也就是维护了司法公正。

(三)化解矛盾

我们国家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国家结合实际提出了刑事和解。很多专家针对刑事和解制度写了很多的文章,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持反对态度的人从西方契约论的角度处罚,认为刑罚权是公众自愿让出的一部分权利总结,刑罚权是由国家代表公众的利益来惩罚犯罪,作为被害人不能因为自己得到了赔偿就可以左右公众力量,故刑事和解制度没有理论依据。支持者却认为既然罪犯主动的给付赔偿,说明他在经济上已经受到了惩罚,并且使被害人在感情上已经获得谅解,国家去惩罚犯罪的时候,必须要考虑被害人的感情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不管怎样,这方面的争论还是很多。不过目前在我们国家还是倡导刑事和解的。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化干戈为玉帛。

(四)引导公众对法律信仰

律师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参与者,应该担负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的重任。但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很多的当事人相信关系比法律重要。认为请律师不如“请法官”,在现实生活中形成了一股不正之风,也就是一旦犯罪以后,在聘请律师的时候第一个问题是问律师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关系怎样,能不能送上钱。这几乎已经成为了一个罪犯家属最关心的问题。于是也就出现了很多律师表面是答应是“捞人”实则为“捞钱”,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大肆的宣传自己的人脉关系,作虚假的承诺。甚至自己从来没有办理过刑事案件,也满口答应自己可以通过关系将一切摆平,于是也就出现了每年有律师因为行贿或作伪证,或者因为虚假承诺没有达到目的被抓、被捕、被投诉。之所以在法律界形成这样的丑陋之风这和中国的传统有关,中国人历来相信关系的力量,个别的法律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于是就开始上演一幕幕的法律丑剧,最后受伤的不仅是法律工作者,最主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正确的法律帮助,弄巧成拙,越陷越深。也使当事人对法律丧失了信心。所以,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将法律放在第一位,凡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办理案件纠正当事人的错误看法,摒弃一些不正之风,在法律界倡导法律至上,崇尚法律的良好风气。

参考文献:

[1]注:[美]艾伦・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