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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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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指作为人与生俱来的一切权利,是人之为人而享有的权利。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对人权的保障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作为刑诉法的任务,并通过制度设计将人权保障具体贯彻到整个侦查程序中,这既体现我国立法的进步,也必将影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执法观念的转变。作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转变执法观念、贯彻落实好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相关规定,成为当前反贪部门亟需思考解决的问题。

一、侦查阶段人权保障的价值和重心

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一方面蕴含着程序正义的原则。片面强调惩罚犯罪必然导致侦查权扩张侵犯涉诉对象的权利。而程序以制度的框架来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滥用,保障涉诉公民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体现出人权优先理念。面对强大的司法权力,唯有将嫌疑人的利益从社会利益的阴影中独立出来,并且优先选择嫌疑人的利益,控辩对抗的条件才会成熟。应当说所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人权都可能遭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因此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象应当是所有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但是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性,案件多数并无直接被害人,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大多处于协助反贪部门开展工作的地位,其人权遭遇非法侵害的可能性较小,所以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人权保障的重心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权利。

二、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人权保障的新规定

新刑诉法明确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免于自我归罪的诉讼特权;完善了辩护制度,明确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强化了强制措施制度,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和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强调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完善了侦查程序中关于讯问嫌疑人的规定,包括严禁刑讯逼供、录音录像规定、饮食休息规定,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

三、当前反贪侦查人权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受困于刑事诉讼中侦查部门打击犯罪的职责要求,及打击犯罪保障公益与规制司法保障人权这两大诉讼任务的天然矛盾,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工作处于薄弱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执法观念陈旧、落后,普遍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国家、轻个体”的执法观念;二是辩护受阻,侦查人员为保证案件顺利推进,时常以案件等理由拖延、拒绝律师会见,或者以侦查需要在场旁听、控制会见;三是执法工作不规范、羁押性强制措施被滥用。

四、职务犯罪侦查中人权保障的路径探析

人权保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转变执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关于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嫌疑人各项权利保障。

1、与时俱进切实转变执法理念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一是要从片面追求实体公正的执法观念向程序正当优先的执法观念转变;二是要从过分追求司法效率的执法观念向追求司法公正的执法观念转变;三是从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向打击与保护并重、优先保护的执法观念转变;四是要从崇尚口供至上的执法观念向以技术侦查为切入口、以书证物证为证据主架构的执法观念转变。

2、宽严相济严格落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于主动交代、积极配合调查的嫌疑人,可以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适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拒不交代、顽固对抗或者在取保候审中途翻供、串供的嫌疑人要果断采取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并依法严厉处罚。如此,既可以促使嫌疑人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如实供述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又可以减少侦查人员为突破口供而冒险做出侵犯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而达到转变执法观念、保障人权的目的。

3、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使人权保障落到实处

要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嫌疑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相关问题。对于已经逮捕但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嫌疑人不可能再被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或者嫌疑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或者案件证据充分,且涉案人员供述、证言稳定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影响诉讼程序推进与犯罪事实的认定的,可以主动与侦查监督部门沟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时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羁押对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损害。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江苏 南通 22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