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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业务年检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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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促使其依法搞好业务经营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强化导游人员综合素质,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运行和发展机制,促进我省旅行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旅行社业务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行社业务年检(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在上一年度内的企业基本情况和业务经营、企业管理、遵守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集中性检查。

第三条为了确保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质量及其年检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错报、漏报,我省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即市、州旅游局负责本区域内的国际、国内旅行社业务年检组织及初审工作;省旅游局负责省管国际旅行社业务年检组织、初审以及对各市、州国际社的复审、对全省国内旅行社进行的终审工作。

第四条凡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应参加年检。

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未完成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可不参加年检,但应在年检时提交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的报告。

在年检年度内发生类别转变的旅行社,按照转变后的类别参加年检。

在年检年度内被注销、吊销许可证的旅行社,不进行年检。

第五条旅行社财务审计工作,由省、市、州旅游主管部门分别推荐审计机构对旅行社进行审计。旅行社必须按规定和要求,根据审计后的数据,如实、认真填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并在每年的2月5日前,完成上网录入工作(),并将填妥的《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审计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2月15日(遇春节放假顺延)前各市、州旅游局将《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审计报告》及本地年检汇总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旅游局。

各级年检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旅行社填报的《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并根据需要对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或要求旅行社补充材料、重新填报或者作出说明。旅行社应当接受检查、补充材料、重新填报或作出说明。

第六条各市、州旅游局向省旅游局书面报送旅行社业务年检汇总情况及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本地区年检组织、实施情况,包括旅行社总量、总的情况概括、年检初审通过、暂缓通过、不予通过的数量及与去年的比率。

二、通过年检反映出的本地区旅行社在年检年度内的业务经营、内部管理、贯彻法规和规章及全行业整体情况,以及旅行社业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作方向。其中,业务经营等情况应当包括主要数据指标。

三、对本地区所有旅行社作出年检初审结论。对暂缓通过年检和不予通过年检的,应当写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存在的问题及其表现、处罚依据。

各市、州旅游局对本地区的年检数据和有关的汇总、说明材料认真录入、校对和检查,并对所报送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省旅游局根据各地上报材料,按照《四川省旅行社年检省级主管部门考核打分试行办法》(见附件)对旅行社进行综合打分,然后根据各旅行社得分和相关情况,在旅行社年检报告和网上()同时进行复核或终审,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评出全省优秀旅行社,"双十强"旅行社。

一、"通过业务年检"标准:旅行社年度年检考核打分超过60分(含60分)又无"暂缓"或"不予通过年检"情形的,省级年检主管机关给予通过业务年检。

通过年检、得分超过110分(含110分)而又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评为全省优秀旅行社,其中得分名列国际、国内旅行社前10位的为全省"双十强"旅行社。

二、"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标准: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机关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罚:

(一)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

(二)歇业超过半年;

(三)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四)超范围经营的;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六)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七)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八)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九)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省级年检机关考核打分得分为30-60分(含30分,不含60分)。

三、"不予通过业务年检"标准: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检,由年检主管机关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

(一)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四)严重超范围经营的;

(五)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七)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八)拒不参加年检的;

(九)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一)省级年检部门考核打分得分为30分以下(不含30分)。

第八条3月20日前省旅游局将确认的国内旅行社年检结论通报各市、州旅游局,由各市、州予以公告并作相应处理;将国际旅行社的复审意见及全省年检工作总结报国家旅游局,并根据国家旅游局终审意见,对全省国际旅行社年检情况和全省旅行社评优情况予以公告,督导做好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