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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大学体育制度创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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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度的规范化力量有利于实现内部组织结构的优化,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协调组织内部矛盾。因此,体育制度的创新价值远远高于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创新。本文着重对大学体育制度创新依据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关键词】大学体育;制度;创新学校体育健康、有序地发展,有赖于学校体育制度的健全与保障。人们在参与体育活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行为的约束条件(制度)往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1]先进的体育教育理念或思想也要通过某种制度化的形态来表达,实现它的实践意义与价值。现在的高校教育正在实施全面的改革,素质教育成为今后教育发展的必然方向,创新教育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因素,大学体育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是否顺利关键在于制度的创新完善。体育制度在学校领域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规范性,其价值远远高于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创新。那么,大学体育制度的创新依据是什么呢?一、大学体育的使命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大学具有双重使命。一方面大学教育是国家意志的延伸,大学体育的使命必须反映国家的意志,大学体育的使命或定位注定了大学体育制度的建立、创新要遵从于国家意志,要服务于国家培养人才规格的战略方针。另一方面大学作为培养社会高层次、高规格人才的学府,它具有一定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度,因此大学体育的使命又必须反映大学自身的办学理念、信仰,反映大学发展的需要。基于此,大学体育制度创新必须适应国家意志和大学自身的定位,这是大学体育制度创新的大方向和前提。二、体育制度创新与教育思想的关系在学校教育的发展历史上,新旧制度更迭除了反映国家上层建筑的意志外,无不与新生的教育思想、理念密切相关。作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学校体育也不例外。人本位思想、终身教育观、全面教育观、素质教育观等,都曾在学校教育领域引发热烈的讨论,有的甚至进一步引发了教育的大变革,我国的基础教育改革就是绝好的佐证。目前,由终身体育观、全面体育观、“健康第一”观、主体体育观等引发的学校体育改革,以及对学校体育的讨论,尽管涉及到了教学的方方面面,但在学校体育制度层面并未过多的涉猎,其应有的深度及远度并未完全体现。但这并不说教育思想对制度的创新无足轻重,而是制度创新与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材、教法等创新不同,制度的存在有其固有的惯性和巨大的惰性,制度的创新与变革及其复杂,它涉及的面非常的广泛,常常不是一人之力可以达成的。在社会体育方面,体育部门已经开始涉足市场,政府不再是社会体育单一配置主体,[2]但在学校体育制度领域,制度设计的国家中心、政府主体形态还将延续,学校体育制度改革与创新更多的时候必须借助教育行政部门之力,自上而下地展开,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才能初步达成。因此,制度创新之难更显其价值的巨大。但这并不意味体育制度的创新在大学内部无法取得,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大学体育制度创新正是提高教、科、研效率,发挥人力资源、物力资源的源泉。三、制度创新必须依据法律在法制社会,法律的权威性及规范性是制度维系其有效性的坚实基础。体育制度的建立、实施和创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逾越,否则就是违法、违规,制度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我国正努力致力于“以法治国”、“依法施政”,在学校和体育领域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具有深刻意义的法律、法规,为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在这些法律框架下,体育制度乃至体育制度本身的创新应当追求一种现实的法治,一种以法而治的制度。但是,体育制度实施过程“违法”现象并不少见,体育制度法治建设中暴露的问题也很多。正如当前各个高校致力推行的体育俱乐部就是很好的例证。诚然,高校体育俱乐部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大师生的追捧,实践证明它的确是一种改变过去高校体育教学“一潭死水”的强心剂,带来了积极的意义,从结果来看也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新举措。但是,正如杨芳[3]认为,高校体育俱乐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的相关规定。同时,体育俱乐部的会员制、收费问题等也与宪法及许多法规相抵触,它有违学校体育设施的公平使用,有违学生的体育权利。因此,当前高校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尚有待于进一步地完善。法治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规范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法制社会,一切行为与活动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可见,坚持法律框架中的制度创新,是衡量制度创新一把标尺。四、大学体育制度创新必须适应社会的潮流知识经济时代,市场对人才规格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大学体育教育在培养高度专业化、素质全面的人才过程中,其目标必须体现与社会发展潮流的高度一致性。中国社会在历经二十几年的改革之后,社会大众、学生对体育的要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体育的终身化、休闲化、生活化、娱乐化和产业化趋势,不仅仅对大学在内的学校体育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是对中国的整个体育制度体系提出了改革的要求。体育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满足社会的需求,要满足学生的需要,就无法在体育制度层面回避。为了有利于人的社会化,为了有利于大学生在意识、行为上融合于社会,保持步调一致,大学体育制度必须考虑与社会体育制度的接轨问题,理应观照学生与社会主流生活方式的协调问题。五、从国情出发与借鉴世界经验制度是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最重要的力量之一。[4]随着大学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大学体育自身的规模和复杂化随之增长,要求体育制度在配置资源、发展动力和整合信息方面的方式必须得到根本转变,而且在此转变过程中,借鉴世界成功的经验,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大学、特别是大量的地方高职院校,在体育场地、体育器械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的缺口;教师适应了原有的教学体系,在体育教学改革中难以实现角色的转变;学校体育理论体系尚不健全,某些领域还存在争论;体育资金投入总量小,分布不平衡;学生由于地域、城乡差异,体育素质和能力、体育意识存在明显差异;等等。这些国情、校情、生情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制度就是一种规范,社会规范本质上是对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任何规范均反映了一定的行为主体的利益要求。[5]因此,大学体育制度创新从国情出发,借鉴世界经验,其巨大的价值在于借助于制度化的力量来协调现实的矛盾,改变内部的组织结构,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发挥其最大的效能。此外,体育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还应多听取社会教育团体和专家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专业、专长,广听各界的意见,博众家之长,这也是教育民主化、社会化的大趋势。【参考文献】[1][2]黄文仁,骆映.社会体育制度化进程问题的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3,(5).[3]杨芳.论高校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与学生体育权利的关系[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5).[4]金明善主编.经济学家茶座[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l.[5]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