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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角浅议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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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逐渐加强,跨国公司的发展日趋迅猛,加之各国税率与税负不断上升,国际税收领域内出现了一系列的逃税与避税问题。区别于逃税,虽然国际避税并不违法,但仍然影响到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给各国带来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因此结合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与常见形式,提出相对应的反避税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国际避税 税收利益 反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税制上的差异或者国际税收协定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其从事跨境经济活动过程中,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反避税就是为防范和制止国际避税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保证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运行和相关国家财政权益的有效维护。

一、国际避税产生的内外因分析

税收的三大特性包括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其中无偿性决定了这是企业不可避免的一项“损失”,而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又是每个企业的目标。从跨国纳税人的角度看,利润额与纳税额此消彼长,因此避税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这就是国际避税产生的内在原因。

国际避税行为是跨越国境和税境的,因而跨国纳税人进行避税的必要性就是建立在各国税法的差别上的,同时由于税率的差别化、税基的差异性以及不少国家为避免双重征税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也为跨国纳税人避重就轻选择纳税提供了前提条件,这就是国际避税产生的外在原因。

二、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的常见形式

(一)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制

跨国关联企业即为在购销、资金、经营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此类企业之间的关系区别于一般独立企业间的关系,其相互之间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的价格并不是基于公平市场竞争而产生的,而是更多倾向于具有控制权的跨国关联企业的意愿来制定的,这样制定出来的价格即为转让价格。利用这种转让定价制进行交易,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跨国企业对利润的追求。

(二)国际避税地避税制

国际避税地,通常是指免征诸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的直接税和一般的财产税,或者课征一些税率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直接税,以及能为非居民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这些避税地除了在税收方面的优势外,对跨国纳税人的吸引力还在于其稳定的政局、严密的法律以及便利的交通。所以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转移利润时会以其在避税地注册的子公司为媒介和平台,通过将公司的正常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账户下,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三)资本弱化避税制

企业资本包括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其中前者获得报酬是以股息的方式,在企业利润分配前,要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后者的利息却可以费用化,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可以减少企业的应交所得税,从而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目前我国境内的不少外资企业会利用其境外关联企业的贷款来补充资金,提高了企业自身贷款的比重,降低了股本的比重,以偿还利息的方式间接转移了应税利润。从而达到了弱化资本,减少纳税的目的。

(四)电子商务避税制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化的方式,依托网上银行等支付平台而进行的商业活动,相比传统交易模式,其存在显著的优势。首先,电子商务活动打破了国籍和地域的限制,国际税收中所涉及到的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等并不能准确地对其进行约束;其次,电子商务具有数字化和无形化的特征,模糊了传统的交易性质,例如不能准确区分商品交易与服务交易。因此跨国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优势,极大可能地避税。

三、国际避税的危害性

国际避税虽然是跨国纳税人的合法避税行为,但是其在国际范围内还是存在不小的危害性。首先,会影响资本在国际间的正常流动。跨国纳税人将公司取得的利润在避税地建立的关联企业间进行转移,以减少纳税,因而影响了国际间资本的流动,进而会影响到国家外汇收支的平衡,最终对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正常发展也会产生影响。其次,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通常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际避税行为会导致本应属于该国的税款流向国外,最直接的减少了一国的税收收入,影响到国家职能的正常行使。再次,会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跨国纳税人采取国际避税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税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四、反避税措施

(一)转让定价的有效调整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进行财产定价时,应该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但通常纳税人会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来减少税负。当出现此类情况时税务机关应该强制性对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形成不合理的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进行重新调整,以保证跟市场公允价格的匹配。

(二)国际避税地的合理整顿

为了控制跨国纳税人滥用避税地避税,不少国家的税法都明确了适用的避税地,例如英国规定将法定税率低于24%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地,日本为25%;除此之外,还有对其适用对象的规范措施,一些居民纳税人或自然人隶属于国际避税地公司的股东的,其按控股比例应取得的所得,需计入其当年所得向居住国纳税,而不论是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该部分所得相应已纳入外国税收可获抵免。

(三)资本弱化的良好限制

不少国家在防范资本弱化时采用了“安全港模式”,这种模式是指超额利息会被视为利润分配或股息。当跨国关联企业企图最大化的提高贷款比重时,相应的贷款利息就会超额,超额的贷款利息就不能计入财务费用,而是必须作为企业分配利润或股息,依法缴纳税款,在这种措施下可以有效地避免跨国纳税人盲目提高贷款比重,进而可以对资本弱化起良好的限制效果。

(四)电子商务的准确防范

在满足当前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需要从根本上防范跨国纳税人的电子商务避税。在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要加强政府和税务局系统的不断完善;在网上监控与稽查体系方面,要注重电子交易活动涉及到的一些网上支付平台、金融机构、海关等的网络全联通,保证能实时进行监控,确认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最后还需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确保电子商务得到准确的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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