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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敬老院建设管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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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建立与治理,维护五保对象正当权益,依据国务院《乡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施行〈乡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方法》(省县政府令第号),结合我县实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乡镇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由乡镇人民县政府负责治理。准则上每个乡镇建立一所敬老院。鼓舞社会力气兴办和赞助敬老院,其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乡镇人民县政府要增强对敬老院工作的指导,把敬老院事业归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县民政部分是敬老院事业的营业主管部分,负责对敬老院事业的营业指导。财务部分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务、物价、监察、审计部分负责对敬老院资金治理、运用状况的监视。

第二章建立与治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县政府是敬老院建立的主体,建立资金由乡镇人民县政府筹措。

第六条敬老院的建立应遵照量体裁衣、合理结构和节省准则,充分应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采取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建立方法。

第七条兴办敬老院需向县民政部分提交下列材料:

(一)《敬老院建立项目审批书》;

(二)场地运用权证实;

(三)项目建立规划图;

(四)其他需要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敬老院建立应到达下列前提:

(一)新建、改扩建敬老院设置床位辨别到达50张以上,集中供养人员辨别到达50人以上,人均寓居面积9平方米以上;

(二)通水通电、情况优雅、交通便利、占地上积(含生产基地)10亩以上;

(三)生活区、文明文娱区、生产运营区结构科学合理,有食堂、卫生间、浴室专用场合和文明文娱、健身等基本配套设备;有需要的生产运营基地,能进行种、养、加工生产;能开拓以副补院项目。

第九条敬老院普通以地点乡镇行政区域称号定名,社会组织、小我捐赠赞助建立的敬老院,要求以其他方式定名的该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构称号治理的规则。

第十条乡镇人民县政府兴办的敬老院经审批后,应到县事业机构注销治理部分处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社会力气兴办的乡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向相关审批机关提出请求,并处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县政府兴办的敬老院,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归入事业单位治理,治理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按1:10比例审定事业编制,采取定编不定人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执行合同聘用制治理。

第十二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县政府聘用,也可由乡镇人民县政府从在编人员中选拔录用发生,并报县民政部分立案。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县政府应将敬老院归入目的治理审核范围。敬老院应坚持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档案治理、值班、考勤、卫生、安全捍卫等治理准则。

对敬老院院长执行年度审核制和信任度测评制,由乡镇人民县政府和县民政部分组织施行。对年度审核不称职或许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该当进行调整或解职。

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审核执行信任度测评制,由供养对象测评,对延续两次测评达不到50%信任度的该当解职。

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坚持健全财政准则,增强财政治理。要设立专账,执行自力核算和“一支笔”审批,做到资金专款专用。详细账务核算由乡镇人民县政府财务集中核算中间治理。供养资金、工作经费、生产运营收入与日常支出等状况要按季,承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的监视。

第三章供养

第十五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但患有神经病和严厉流行症的五保供养对象该当涣散供养。有前提的敬老院可以面向社会开放,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

第十六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按下列顺序处理:

(一)由自己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请求;

(二)乡镇人民县政府对请求对象调查公示;

(三)乡镇人民县政府对请求对象组织健康检查;

(四)村(居)民委员会、五保对象(或监护人)与敬老院签署供养和谈;

(五)乡镇人民县政府搜检同意。

第十七条五保对象出院处理顺序:

自己自愿要求退出敬老院的,由自己提出出院请求,由敬老院报乡镇人民县政府同意;

因故被院方发动出院,由敬老院提出请求,经乡镇人民县政府同意。经同意出院的五保对象,由原地点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处理出院手续,带回原寓居地并妥善布置日常生活,有监护人的实时奉告监护人。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后,村(居)、组应共同敬老院持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五保对象凶事由乡镇人民县政府组织处理,敬老院详细负责五保对象丧葬事务,村(居)、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摒挡后事。也可由五保对象的财富承继人处理。

第十九条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小我财富按国家相关司法规则处置。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后,按规则中止五保供养的,其小我财富应实时偿还自己。

第二十条敬老院供养对象的生活程度,应不低于本地村(居)民的均匀生活程度。对未满16周岁或许已满16周岁仍在承受任务教育的供养对象,教育部分应依法保证其完成任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应合理布置供养对象住房,每室不宜超越两人。对入院后患流行症的供养对象要进行隔离医治。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养分,严厉依照食物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每周有食谱,并尽量知足非凡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供应热情周密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克不及自理的供养对象供应需要的非凡护理。积极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文明文娱和健身活动。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益。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应设立医务室,装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敬老院医务室应为供养对象坚持健康档案。依托本地医疗机构,按期为供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实时医治。

财务、民政、卫生等部分要落实供养对象参与新型乡村协作医疗。供养对象因病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现行新型乡村协作医疗政策报销,不足局部,按政策予以恰当救助。

第二十五条供养对象应团结合作,讲卫生,保护公物,顾全治理,尽量做到自立服务;自觉恪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准则;积极参与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四章生产运营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应具有需要的生产运营前提,有能知足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的生产基地。组织有劳动才能的供养对象参与生产劳动。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应对生产运营进行本钱核算,按期生产运营状况,承受供养对象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视。

第五章资金保证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资金起原包括:县级财务预算、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县财务部分应按县民政部分审定的实践供养人数按月实时拨付供养经费,作为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费用。

第三十条县财务部分应将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归入财务预算。详细规范:敬老院工作经费,按每所每年不少于5万元,院长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院长每人每月不少于700元,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乡镇人民县政府应妥善处理好敬老院后续建立资金及维修经费,县级财务赐与恰当津贴。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逝世,由县财务部分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规范,拨付给乡镇敬老院作为该五保对象丧葬津贴。

第三十一条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在用电、用水、用气和电信、电视收视等方面对比城镇低保对象予以优惠,省、市人民县政府物价部分已有政策明确的,按规则执行。敬老院的建立与生产运营,按规则减免相关税费。

第三十二条县县政府对治理优越、有示范效果的敬老院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赐与恰当奖励。

第六章司法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方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有关部分依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日矫正;过期不矫正的,赐与正告或许传递批判,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置;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背国家有关司法、律例,损害供养对象正当权益的;

(二)优待五保供养对象的;

(三)五保供养对象呈现异动(增减)隐瞒不报,虚报供养人数,套取五保供养经费、医疗救助等资金的;

(四)贪污、调用、截留、私分敬老院资金及侵犯、违规措置敬老院资产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凡在我县境内举行的其它类型敬老院,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2012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