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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县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公布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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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黄山市2007年文化建设考核要求,为逐步建立起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县级名录体系,推进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基础上,开展我县首批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公布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定义

1.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文学(包括作为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等。

2.文化空间,指按照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

(二)申报项目应注重下列标准

1.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

3.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4.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

(三)制定有切实可行的保护计划

二、申报文本

1.申报文本要突出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科学的求实态度,在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之后,突出项目的特征和个性化特点。

2.文本结构简洁明了,内容紧凑,主题鲜明,避免出现文字表述过长、过大、过满和大而化之的现象。

三、附件材料

1.证明材料包括当地党委政府制定的项目保护条例、规划、文件等;专家学者、历史人物对项目的评价、论述;有关项目的历史文献以及该项目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得到过的奖励、产生过的重大影响等。

2.有关申报项目的图片、文件和文献资料

四、申报程序

基本程序:乡镇申报——专家组评审——县政府审定并予公布。县文化局负责对各乡镇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组织评审工作。

五、申报要求

申报、公布我县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一项战略性基础工作,对推进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挖掘、保护和传承都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此项申报工作列入乡镇2007年文化建设考核内容。

1.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名录将由县政府在2007年底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申报工作,按时完成申报任务(原则上每个乡镇不少于3项)。

2.各乡镇申报项目均需提交A4纸打印的申报文本(一式5份)、电子文本(word)1份,并于11月底以前报送县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