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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目的是要扩大农民对于土地的财产权力,是关系到8亿农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究竟怎样改革,学术界提出的可供选择的方案有多种。我们认为,需要就各种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所需成本和风险进行比较,最后选择一种既维护农民利益,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还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成本低和效果好的改革方案,在实践中加以实施。
一、改良性的集体所有制加明晰产权方案的优缺点
目前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加一定年份中归农户承包经营的制度,并且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和有偿转让。但是,农民土地经营权,不能抵押,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也受到村集体、土地用途和经营租赁费太低(由于农业生产的低收益,甚至亏损)等等的限制,加上土地的承包期不长,在剩余的10多年中,由于承包经营土地的使用年期太短,而转让价值很低。这使得农民也不愿意转让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
如果我们不想大动农村基本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可以进行改良性的改革。即保留集体所有制,明晰个人份额,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模式:一是改造目前虚无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将模糊的土地集体所有改革为集体每人明确股份的所有。将村集体土地按照最后一轮承包土地时的村人口数进行等份,实行实物股份制,设1亩地为100股的股权;另外,以参加社的社员,一人一股,实行土地股份投票与社员一人一票复合决议制。村民委员会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分开,土地股份合作社由村民土地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社里的经济事务和经营,村里集体所留的土地,包括公共场地,集体林地,村里的集体财产,每个股东按照股份拥有其所有权和财产权。二是每户的承包经营地仍然不变,自主生产经营,自负盈亏,其土地按照股份,可以社内转让,如果向外转让,应当征得股份合作社的同意;除非自愿和有偿,股份合作社不能随意收回社员承包经营的耕地。因此,有两种契约,一份股份合作社和土地入股者关于土地股份的契约,用来界定和分配集体共有财产权;另一份是耕地承包经营契约,保证承包者的耕地经营权。三是集体资产兴办的企业,出租和出卖土地的收入,土地入股形成的资产和收入,根据村民的意见,或者按照劳动力集体所有,或者按照人口集体所有,或者按土地股份所有。但如果是设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后,按照土地股份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土地股份的多少拥有财产。四是村民现有宅基地,不作为生产经营财产入社,可视为村民永佃居住用地,归村民长期使用;宅基地是村民的长期使用财产,可抵押、继承和有偿转让。
承包土地人口的流动和增减,不再调整土地股份。原农村参与土地承包人口因婚嫁、上学、进城等出村的,其土地的股份权,承包经营地等,仍然保留。外出人口不想留有土地股份和承包地的,土地股份权和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赠予和有偿转让。去世人口的土地股份和承包土地,不再收回,可以继承。无继承人的,可收回土地股份合作社,增加现有股东的股份;实物性耕地可由股东大会协商,招标村内,或者村外承包者经营。
此改革方案的优点是: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明晰其产权,承认目前土地承包经营的现实,农民可以按照股份分配土地出租、出售和入股所得的收益,并且给城乡人口增减和流动,提供了土地产权可以有偿转移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但是,缺点和风险是:1、土地所有的最终控制权,还是在村集体手中,有可能成为村乡等政权和组织摊派和收费的权力依据;2、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可能会另形成一套村经济组织班子,加大村民的负担;3、股份合作社有可能将农民正在承包经营的土地抵押、买卖等,也可能以法人的身份借债,最后由各股东承担其债务和风险;4、目前中国广大农村农民的法律、监督、合作、经营等素质,可能制约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