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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行业发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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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商改字〔2004〕14号)和《市商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渝商委〔2004〕112号)精神,促进我县加油站的规范有序发展,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等国家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大足县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均衡分布,服务生产,方便人民;

(三)符合消防、人防、防震、防灾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在城市体规划指导下,坚持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建设与调整相结合。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大足县内加油站(点)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县贸易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市场准入管理;县规划部门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土地管理;县消防部门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消防监督。凡在本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与加油站有关的各项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加油站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我县现有加油站22座,其中中石油直属站12座,特许经营站4座,中石化特许经营站2座,社会加油站4座。部分加油站因建站时间较早,其经营条件已不能满足日趋发展的需求,且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多方面原因无法改造或迁建,存在加油站分布不均匀,部分地区网点严重过密等问题。

第三章需求预测与网点规划

第六条目前,我县机动车总量9305台,其中货车3621台,客运车726台,农用车2179台,摩托车1910辆,其他车辆869台。

第七条根据交通部门的监测结果统计,我县主要道路机动车日平均交通流量约为大(足)邮(亭)路4000辆/天,龙(水)铜(梁)路2500辆/天,大(足)安(岳)路1000辆/天,大(足)荣(昌)路580辆/天。

第八条县境内高速公路5公里,省道公路56.5公里,县道公路321.7公里。

第九条根据以上统计数据,结合我县经济发展趋势和县公路发展规划,今后我县油料需求将以目前每年23500吨的基数按每年5%的需求量递增。

第十条根据我县公路发展规划,结合商改字〔2004〕14号文件精神,我县将在逐步完善和提高现有网点的经营条件,调整现有网点布局的同时,除保留部分边远镇(乡)的农机供油点外,关闭所有国道、省道和县内主干道旁的供油点,在此基础上规划新增19个加油站。到2010年我县加油站控制在41座,实际布点密度为每站平均33.9平方公里。

第十一条今后,根据我县建设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的调整情况,将从严控制、调增(减)加油站数量。

第四章布点规划及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有关规范要求,高速公路主干线加油站应与沿线的服务设施相配套,一般控制在每百公里单向3个、双向6个范围内;国道、县、乡公路沿线加油站按每百公里单向6—7个、双向10—12个标准设置,大邮路、大铜路可按双向每百公里16个标准设置,但两个加油站之间的单向距不得低于5公里,逆向间距不得低于3公里;棠香、龙岗、龙水设置半径按其城镇规划范围控制在最低1.2公里。

第十三条加油站(点)的用地面积应符合所列的用地面积包括:加油站建筑、加油站设施、厕所、车行道路和隔离绿地等。

第十四条加油站应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一)以均衡分布为出发点,结合我县公路网络结构和居住、公共设施、绿地等各类用地的布局状况,统筹进行加油站布点规划;

(二)加油站的站址,应在交通干道或交通便利的次干道旁,一般应避开交叉路口,避免影响道路交通;

(三)在车流量较大,中央设有隔离带的公路两侧可同时布点(两站点相距300米以内),可视为一个站,但要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加油站应符合城市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一)加油站以小型站(三级站)为主;对于车辆流量特别大的交通干道,可设置中型站(二级站),一般不得设置大型站(一级站);

(二)未经许可不得设置流动的加油站;

(三)加油加气站应避开居住人口或流动人口特别密集的建筑或路段,避开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或建筑物;与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设施相邻时,必须保持规定的消防安全距离;

(四)加油站油罐应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五)加油加气站设施与站外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站内总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配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加油站的生活污水、洗车场污水、加油站设施噪声等,应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规划新增的加油站应严格按以上要求布点选址。现有加油站也应按以上要求进行扩建维修,对站址不符合要求或设施简陋、无改造价值要另择址搬迁或关闭。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县贸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