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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刀斩三匹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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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关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对参花消渴荼、十三味菥冥丸、十味乳香散三种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京药监市(2009)172号)。

有理有据,揪出害群之马

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主要媒体2009年9月药品广告情况监测情况显示:“参花消渴茶”等三种药品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疗效承诺、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赞者的行为。

而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更正启事。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所以,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暂停参花消渴荼、十三味菥冥丸、十味乳香散三种药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销售。

个别药品二度“上榜”

实际上,参花消渴茶并非第一次“上榜”。早在2005年1月至2月,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秩序,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683次。其中,参花消渴茶就曾经未经审批擅自广告。

置之死地,绝不姑息

通告之日起,北京市各药品经营单位将暂停该药品在本市的经营活动,而相关企业将必须停止违法广告所涉药品在北京市各媒体的广告,并按照《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原违法广告媒体的相应版面,以不小于违法广告大小版面更正启事,更正启事的频次不得少于原违法广告的频次。以消除影响。

对被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药品品种,药监局将移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而所涉生产企业在更正启事后,应向药监局提出恢复销售的申请,并出具已接受工商部门查处的相关证明文件,药监局将依法作出是否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而北京市药监局执法部门将对其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如发现继续经营相关品种的单位,将封存扣押并进行抽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