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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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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原因之探究

(一)立法层面:网络舆论缺少有效的规制海量的信息充斥着网络,真伪难辨,难免会给不良网民提供可乘之机,虚假言论,煽动公众的激愤情绪。然而,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规制网络舆论的明文法律出台,法律规章也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建设远远滞后于网络发展的进程,致使某些极端化的非理性舆论不断浮现,并与理性的司法碰撞。

(二)司法层面:司法陷入信赖危机当今中国,司法正逐渐陷入信任危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两个方面:第一,司法腐败。有些司法人员,,进行权钱交易,致使司法严重脱离了公正的轨道,造成实体和程序的不公正。当此种情况屡见不鲜时,公众难免质疑权力、金钱、关系等是否介入司法,质疑司法审判是否偏私,质疑审判结果是否公正。第二,司法公开未真正完全落实。司法不公开,容易滋生暗箱操作,司法不在阳光下运行,容易孕育腐败的土壤,必然引起公众的猜忌和怀疑。当司法存在这两方面的弊端时,公众在看待司法时会先入为主地“推定不公”,并理所当然地以此作为判断司法的“基本逻辑”。从对一件件具体事件不信任的累计,最终形成对司法的信赖危机。公众的这种不信任通过媒体、网络弥漫开来,公众依靠自身朴素的正义追求审判案件,形成“舆论审判结果”与其不信任的司法审判分庭抗礼。

(三)社会层面第一,社会转型时期,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我国现今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网络舆论中对某些司法案例的激愤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宣泄对司法现实的不满和仇官仇富的情绪。第二,网络媒体缺乏自律性网络媒体是公众获取新闻消息的重要媒介,但网络媒体具有追逐经济利益的天性,为了追求新闻的轰动性效应,对案件断章取义,煽动公众情绪,操纵网络舆论。大量信息干扰网民对相关信息的准确分辨和正确选择。当人们在真伪难辨无法做出判断的情况下,由于惯性思维,常常质疑“司法不公”。

(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角色差异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冲突,是道德与法律、感性与理性的差异。二者性质不同,对正义的评价标准和价值追求就会出现差异,是冲突的本质起源。司法要求的正义是依据法律的正义;网络媒体所要求的正义是依据朴情感、道德的正义。在内心正义感的驱动下“,大众对司法案件的处理会有天然的道德预期,司法活动常被推至舆论监督的风口浪尖,一旦司法活动给出的结果不符合此种道德预期,那么争议与冲突就不可避免。”

(五)网络的开放性与司法的封闭性差异司法具有独立性和相对的封闭性,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司法活动有其特有的运作规律,要始终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与情绪和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排除各种公权力、社会势力和舆论介入和影响,坚持依法审判。而网络具有开放性,在出现网络舆论危机时,司法权的这种相对封闭性要求司法审判不受网络舆论的干扰。这样,司法对舆论置之不理,不仅不利于回应公众舆论,平息舆论情绪,还很可能遭受暗箱操作的质疑,致使网络舆论将矛头指向司法机关,质疑司法的不公平、正义。

二、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协调互动

(一)立法层面立法的滞后性,为虚假、极端的网络舆论提供可乘之机,为造良好有序的网络舆论环境,必须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第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权利义务、自由与限制。对网络媒体的某些行为予以规制,对严重虚假宣传的新闻报道进行惩罚。第二,建立和完善网络监管条例,监督网络虚假新闻,对所监测的多次违规网站及时进行注销,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第三,将网络媒体的案件事实报道与其评论性言论分流。防止报道的新闻事实参杂主观性而影响公众舆论判断,从而减少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二)司法层面1.建立网络舆论回应机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舆论也是如此,若司法只专注对舆论的“堵”而忽略“疏”,将会激起民愤,更大范围地冲击司法。司法要倾听公众的声音,建立舆论回应机制,如建立“网上”制度。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微博等信息化手段,向司法机关反映自己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并由专门的司法人员对其进行回复和解答,避免公众采用非理性的方式行使言论自由和舆论的极端化,引导舆论表达有序化。2.建立法院新闻会制度法院主动在第一时间案件的信息“,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将信息要公开透明,既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化解公众对司法运行的猜忌,又利于公众监督司法,扼制舆论的非理性的因素,进而防止极端舆论左右司法独立和公正。3.建立法庭之友制度法庭之友是存在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指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允许与司法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社会团体,向法院提出对所审案件相关事实的认识,法律适用的观点,以友人的角度协助法院更公正地做出裁决。能使公众的意见通过符合法律程序的渠道进入司法系统,既有利于公众舆论的有序表达,又有助于司法吸纳合理民意。4.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网络舆论的监督是自发的,无法对其有效规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能把非制度化的监督转换为制度化的参与,协调冲突,在刑事审判中,可适当引入西方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负责事实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在陪审团与法官之间形成约束制衡,这样既利于公众参与司法又避免了司法腐败。5.增强判决书的法律论证判决书的基本功能,在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的证明。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要有充分的法律论证、严密的逻辑推理,可将符合程序的群体性公众舆论写进判决书,并将公众舆论与司法深入剖析为事实与法律问题,使公众服从法院的判决,巧妙地化解公众舆论与司法的冲突。6.真正落实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原则是司法的主要原则之一,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基础。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法官时刻与网络舆论保持距离,不受任何个人或权力的干涉。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严格遵照法律程序,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法官应免于外界干预,使他们做到裁判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法官审判时要坚持独立性,排除舆论干扰,避免受网络舆论的侵蚀和牵制。

(三)社会层面1.网络媒体加强行业自律网络媒体是信息与公众间的桥梁,网络媒体工作者要坚守职业道德操守。在报道司法案件的过程中,要以事实说话,要把新闻的客观真实放在第一位,不要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和新闻的爆炸性和轰动效应,避免虚假宣传,扭曲案件的本来面目,煽动公众情绪,激起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误解。2.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网络舆论具有草根性,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拥有话语权,网民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参差不齐,这也使得网络舆论难免易被煽动;加上公众传统的道德思维习惯与法律理性的思维习惯有所不同,公众会对建立在法律逻辑推理上的司法裁判结果产生抵触。可以通过网络这个高效便捷的平台,更直接更有效地对公众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培养公众的理性思维,使得其在信息过剩的网络中理性的去伪存真,扼制非理性化和情绪化的网络舆论的产生。四、结束语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监督司法、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舆论自身属性限制,难免会与司法产生摩擦,过度干扰着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司法机关应尊重民意,谨慎有序地吸收民意,培养公众的法律理性。同时要坚定不移地以法律为依据,坚持司法独立。做到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实现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作者:揣丽丽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