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是指,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的资格及其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种类、数量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工作应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相衔接,坚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公益二类、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应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宜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和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中适宜由承接主体承担的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

(二)社会管理。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

(四)技术。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

(六)其他适宜由承接主体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七条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辅助管理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工勤及其他辅助业务等非性的服务性、事务性、保障性岗位,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现使用的工勤编制逐步收回。

第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中心工作、财力水平以及事业单位改革实际和承接主体发育状况,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通过项目购买方式实现。确不宜通过项目购买的,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方式实现。

第十条 购买主体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前,对因职责任务调整变化以及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事项需要购买服务的,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并登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共用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网上办理业务。申请内容包括:购买主体、购买项目、服务对象、购买依据、实现方式和相关要求,需要核定购买服务岗位的一并提报购买服务岗位种类和数量。

购买服务岗位种类主要指管理辅助类、技术辅助类、工勤类。

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随时提报。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购买主体是否具备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资格;

(二)购买项目是否属于该购买主体的职责范围;

(三)结合购买主体机构编制等情况,审核购买服务岗位种类和数量;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需要核定购买服务岗位的一并明确购买服务岗位种类和数量,书面反馈购买主体,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意见,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提报的年度购买计划进行审核,结合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意见,反馈年度购买计划,并抄送机构编制部门。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岗位的,购买主体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岗位种类、数量,向能够满足岗位服务需求的劳务派遣公司等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结合购买主体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承接服务情况,进一步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公共服务事项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确保购买主体购买服务在既有的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不随意核增编制、新增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9日。(本文以鲁编办发〔2015〕4号文件印发)E:DXG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 职能转变 范围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