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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布的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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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目前,生产、经营和使用禁止和限制使用高毒农药、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农药市场监管任务艰巨;农民不合理使用农药现象仍然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为切实加强农药监管,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和使用禁止和限制使用高毒农药行为,保证农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农业部用公告的形式陆续公布了一批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本刊对有关规定作了汇总整理,以方便广大农药使用者及农药生产销售企业了解有关情况。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2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19种)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和苯线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三、氟虫腈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1.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停止受理和批准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包括正式登记、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

2.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撤销已批准的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登记和(或)生产批准证书。同时,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停止生产已撤销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农药制剂。

3.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相关农药制剂使用安全,并妥善处置市场上剩余的相关农药制剂。

4.专供出口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只能由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生产。生产企业应当办理生产批准证书和专供出口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5.在我国境内生产氟虫腈原药的生产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获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已取得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可追溯的氟虫腈生产、销售记录,不得将含有氟虫腈的产品销售给未在我国取得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