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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原阳一农妇“捡”袋老鼠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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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月2日,河南原阳县人民法院消息,该院一审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该农妇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6岁的杜某是原阳县太平镇人,2010年10月,她在从延津县娘家回原阳的路上,看见一堆人在一块坟地里捡东西。她上前一看,原来他们是在捡拾名字叫做“比猫灵”的老鼠药,她也捡了260支(2090克)拿回家放到自己经营的农药门市部货架上。在公安机关一次排查案件的过程中,老鼠药被查获,经公安部检验,从该药内检出氟乙酸根离子成分。杜某以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刑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明知是毒害性物质而在其经营场所予以储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因其未进行销售,主观恶性较小,没有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据此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早在2003年7月18日,农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就联合发出《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持有毒鼠强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并要求储存有鼠药等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群众在2003年10月1日前全部主动上交到相关部门,对没有按时上交的,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2003年10月1日生效)按违法犯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小知识:剧毒鼠药的化学名称为“四亚甲基二砜四胺”,剧毒鼠药在市场上销售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粉末状包装袋上标有“毒鼠强”“三步倒”“闻到死”“一扫光”等:另一种是瓶子包装的液体,瓶子上标有“比猫灵”和“氟乙酰胺”的字样。剧毒鼠药极易致人死亡,且没有针对性强的特效解药,也很容易二次、三次中毒。

(景永利

闫智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