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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农民对城市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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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全部土地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问题。然而,迄今为止,学者们讨论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问题,基本上局限于农民对于农村土地的权利,而事实上,农民还拥有城市土地的所有权。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就是说,这些土地只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不归全民所有。但这一问题本文不予讨论,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城市土地问题。

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宪法》第十条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对此作出了具体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这里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所谓“全民”即全中国(包括港澳台)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法律没有规定“全民所有”的“全民”不包括农民,“全民”中当然包括农民;法律没有规定“全民”即城市居民,城市土地当然就不仅仅是城市居民所有,而且也为农民所有。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表明国务院只是国家所有土地的全民所有人的代表人或受托人,而不是所有者本人,“国家所有”不是政府所有,国务院所代表、所受托的人,是“全民”,即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而不仅仅是城市居民。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文认为,农民比城市居民拥有了更多的土地所有权:城市居民仅仅对全民所有的城市土地拥有所有权,或者说,城市居民仅仅是委托政府行使对城市土地所有权的委托人,而农民则不仅对农村土地拥有所有权,而且对城市土地也拥有所有权。

确认和保障农民对城市土地所有权首先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其政治意义决不可低估。兑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是现阶段加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国家能够在这一问题上走出实质性的步骤,那么不仅本身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建设的重大进展,对提升国家对于农民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让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农民更切实地感受和认同社会主义公有制,进而充分体会这一制度的优越性,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虽然确认和保障农民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只是一项具体措施,但对发展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将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

同时,确认农民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则可能成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契机,为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带来一个极为有利的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城市土地的价值和价格在不断上升。作为一种国有财产,城市土地正在日益成为巨大的财富。确认农民对于城市土地的所有者地位,就应当让农民分享城市土地出让金。那么城市土地取得的收益必须统筹使用于城乡建设发展,不可以全部或者较多用于城市。

确认农民对于城市土地的所有者地位,还应当保障农民在城市的居住权。比如说,对城市政府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农民拥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城市政府可以制定和实施这样的政策:农村居民在城市居住一两年之后,即可凭租房合同到城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廉租房。不言而喻,当农民已居住城市,就应当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各方面“市民待遇”。

从长远看,农民应当享有作为城市土地所有者的各方面权利。比如说,农民不仅仅要分享城市土地经营管理的成果,而且要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参与行使对城市土地收益的处分权和支配权,农民作为城市土地所有者的这些权利必须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以及逐步实现这些权利的体制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