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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过失侵权责任中合理预见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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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理预见性的概念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过失侵权法的责任认定之中,然而在不同侵权责任要件的具体应用中,合理预见性构成中的预见内容均有所不同。从注意义务要件到违反注意义务要件再到因果关系要件,合理预见性的内容从模糊到清晰,最终达到认定过失责任的目的。

【关键词】英美法系 过失侵权 合理预见性 预见内容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10-0067-02

一、导 论

合理预见性(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的概念贯穿于英美法系的过失侵权责任,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所谓可预见性是用来描述事物能够被预先知道的一种属性;[1]而合理预见性实际上是以客观的合理人标准来对事物的可预见性进行衡量,用以判断其法律意义上的有无。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事物能够被处于被告位置的合理人预先知道,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件事物就具有合理预见性。

在英美法系过失侵权责任四大要件中,合理预见性在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以及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认定中均被提及。然而在不同责任要件的具体应用中,所涉及的合理预见性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预见性的构成进行分析,可以找到差异的来源。预见性由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和预见标准所构成。[2]对于过失侵权责任中的合理预见性来说,预见主体为被告;预见时间为侵权行为发生时;预见标准为合理人标准。在上述因素都已确定的情况下,差异必然体现在预见性的内容。

二、不同责任要件中的合理预见性的内容

1.注意义务要件中合理预见性的内容

注意义务是英美法系过失侵权的首要要件,是过失侵权责任的前提。一直以来,注意义务都是用来表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某种近邻关系,这种关系使被告有义务去保护原告不受损害。[3]那么,哪些关系属于近邻关系的范畴呢?现代注意义务的一般判断标准确立于著名的Donoghue v Stevenson案例,其法律原则是“你必须采取合理的注意来避免那些你可以合理预见可能对你的邻人造成伤害的行为”。[4]换言之,如果合理人能够预见到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中,被告一方的行为有可能伤害到原告一方,那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就属于近邻范畴,因此被告就会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比如:合理人可以预见到司机可能对路人造成伤害,那么司机和路人就具有近邻关系。涉及到具体案件,一旦原被告双方属于路人与司机的关系,那么被告司机的注意义务就会成立。

仔细分析注意义务的合理预见性可以看出其预见内容是“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对于这个预见内容,可以将其拆解为两个因素,行为和损害。对它们进行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

(1)这里的行为并不是被告特定的那个侵权行为,而是不特定的任意某种行为。注意义务讨论的仅仅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不涉及到具体的案件或行为,无论当事双方是谁,何时何地做过什么,造成怎样的后果都不重要。例如:司机和路人的关系中,无论司机是谁、无论如何驾驶、无论何时何地、无论对哪些路人造成了怎样的伤害都不重要,只要司机可能造成路人伤害是能够合理预见的,合理预见性就会存在。所以这里的行为是泛指被告这一类人的不特定的任意某种行为。

(2)这里的损害也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并不针对具体发生的损害。同上所述,这里的损害也是任意的,无论损害是否发生,无论对谁造成损害,也不论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只要有任意损害的可能,合理预见性就可以成立。例如:可能发生的车祸可能造成受害人轻微或严重的身体伤害,也可能对受害人家人造成或轻或重的精神上的打击,这些都是可能的损害。无论是哪种损害的可能,只要可以合理预见,注意义务中的合理预见性就可以成立。

分析可知,注意义务要件中合理预见性的内容是被告这一类人不特定的任意某种行为造成的受害者这类人任意损害。案例Chapman v Hearse[5]清晰地表述了注意义务中的合理预见性:Chapman自己驾车不慎导致翻车,受伤躺倒在高速公路上昏迷不醒。Cherry医生途经现场,下车对Chapman进行救助,但不幸被驾车途经此地的Hearse撞倒致死。Cherry医生家人Hearse,认为其过失造成了Cherry医生的死亡,要求侵权赔偿,而Hearse追加Chapman为第三人,认为Chapman最初的交通过失才导致了Cherry医生死亡,应该对Cherry医生的死负部分责任。案例的焦点之一在于Chapman是否对Cherry医生负有注意义务。法院认为虽然Chapman受伤昏迷,无法准确地预见到Cherry医生的死亡,但是作为一个正常的司机,他应该能够预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会有人现场进行救助,而这些人在救助过程中有可能受到另外的伤害。因此Chapman对Cherry医生负有注意义务,需要对Cheery医生的死负一定的责任。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双方的关系并非伤者与医生的关系,而是车祸的肇事者(自己驾车受伤)与现场救助者的关系,对于这种关系,合理人应该能够预见到后者受到后续伤害的可能,因此注意义务成立。这个案例中,虽然肇事者昏迷,未做任何具体行为,但双方关系决定了注意义务的存在。由此可见,注意义务中的预见性并不需要针对特定人、特定行为或特定结果进行预见,只要任意某种行为有可能造成任意损害,注意义务要件中的合理预见性就可以成立。

2.违反注意义务要件中合理预见性的内容

违反注意义务要件实际上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确定注意的标准;二是衡量被告的具体行为是否违反了该标准。[6]其中注意的标准是一个处于被告位置的具有相同特质的理性人在当时情况下所采取的注意行为作为标准。理性人是虚拟人,无法直接判断其具体行为,法院只能依赖于对损害风险的合理预见来判断理性人的注意行为。一方面,只有在合理预见到损害风险的情况下,理性人才有可能采取相应的注意行为;另一方面,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越大,理性人所采取的注意行为也应该越高;而当理性人都忽略某些风险时,被告同样可以不采取任何注意行为。

对于违反注意义务中的合理预见性,预见的内容是“侵权行为的损害风险”。这里的预见内容依然包含行为和损害,这里同样对它们进行分析:

(1)这里的行为是指被告特定的那个侵权行为。对风险的大小的判断必须依赖于被告的具体行为和行为发生时的具体环境。例如:在城市街道上,高速驾驶和谨慎小心地驾驶所带来的风险是不同的;同样的高速驾驶行为,在繁华马路上与在高速公路上所带来的风险也是不同的。因此,这里的行为必须是被告具体的侵权行为才能准确评估损害风险的大小。

(2)这里的损害是泛指概念,并不特指具体发生的损害。虽然具体的侵权行为已经确定,但是与注意义务中的损害风险一样,这里的损害风险依然是任意的。例如:虽然你鲁莽驾驶,但你可能造成的损害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人身伤害,也可能是财产损失。同样,无论是哪种损害的可能,只要可以合理预见,违反注意义务中的合理预见性就可以成立。

可以看出,违反注意义务要件中的合理预见性的内容是被告特定的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任意损害风险。很多案例可以表述违反注意义务中的合理预见性。以Wyong Shire Council v Shirt为例:被告Shire Council在浅湖中挖了一条深水航道,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被告在航道远端安置了面向码头的标写着“深水区”的警示牌来表示警示牌和码头之间的水道区域属于深水区。原告Shirt是一个滑水新手,在警示牌附近外侧的浅水区,不慎从滑水板上掉落,头部碰到湖底,最终导致半身瘫痪。案件审理中,被告认为,自己已经为防止意外发生而设立了警示牌,已经尽到了合理照顾的义务,不应该承担过失责任;而原告认为警示牌误导了自己,使自己以为警示牌周围都是深水区,从而造成自己的伤害,因此要求获得赔偿。最终法院认为虽然误解情况发生的几率很小,但是几率小并非不可预见,被告的具体行为没有达到避免合理风险的目的,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在这个案例中,损害的合理预见性是基于被告的具体行为,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取决于在当时的环境下,其具体行为(立警示牌)是否会带来(或不能避免)合理预见的风险。由此可见,在违反注意义务要件中,合理预见性的内容是被告的具体行为可能带来的任意损害风险。

3.因果关系要件中合理预见性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一般采用“两分法”,即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遥远性)。其中法律上的原因主要用来判断相对复杂的因果关系,如自身侵权行为造成一系列后续的损害结果,被告应该为哪些损害结果负责。而法律原因占主流地位的判断标准是合理预见性,即被告只对实施侵权行为时自己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害结果负责。

对于因果关系中的合理预见性,其预见内容是“侵权行为导致的具体损害”。同样以行为和损害两因素对其进行分析:

(1)这里的行为是被告特定的侵权行为。这里的合理预见性实际上就是讨论原告所受到的具体损害是否可以归责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对这个预见性进行讨论时,具体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因此被告的行为是特定的,特指造成损害的具体侵权行为。例如:司机鲁莽驾驶导致车祸发生,路人仅仅腿部受伤,而伤者被送往附近医院后,又由于医生误诊,最终导致伤者死亡。那么司机是否应该对路人的死亡负责呢?这里预见的是对司机鲁莽驾驶造成路人死亡的预见性,鲁莽驾驶的具体行为是确定的。

(2)这里的损害是指原告遭受的具体损害。同样,因为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因此原告所受的损害也是特定的。同上例所述,最终的损害结果是路人死亡,这个损害也是特定的。合理预见性在这里的作用就是判断原告死亡的结果是否是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能够合理预见的。无论结果如何,这里的损害结果(伤者死亡)也是特定的。

可以看出,因果关系中合理预见性的内容是被告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导致原告遭受的具体损害。

三、结 论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过失侵权责任各要件中的合理预见性并非完全相同,其区别主要集中在合理预见性的内容上。过失侵权责任的认定过程实际上也是合理预见性所描述内容从一般到特殊的一个过程。从注意义务中的任意某种行为导致任意损害,到违反注意义务中的特定行为导致任意损害,再到因果关系中的特定行为导致特定损害,合理预见性的内容从模糊到清晰,逐步达到最终认定损害责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Wiktionary. Foreseeability[EB/OL]. /wiki/ foreseeability, 2011.4.8

2 刘云升、刘娟.合理预见规则理论构成分析[J].河北法学,2002(5)

3 Helen Newnham. When is a teacher or school liable in Negligence?[J]. Australian Journal of Teacher Education, 2000, 1: 45~51

4 Donoghue v Stevenson[1932]AC 562. House of Lord

5 Chapman v Hearse(1961)106 CLR 112. Australian High Court

6 Callie Harvey. Foundations of Australian Law 2008 Custom Edition[M]. Australia: Tilde University Press, 2007: 137~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