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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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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社会可以说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和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一定的问题,给本企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加强企业自身的合同管理,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签订;履行;合同体系

现代社会可以说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和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一定的问题,给本企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加强企业自身的合同管理,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1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合同签订中的问题:

1.1.1 合同的主体不当。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主体可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格的合同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注意两个误区: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1.1.2 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依据的合同,是没有来源的合同。

1.1.3 合同条款欠缺。就是说条款不够全面、不够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1.1.4 合同文字不严谨。即文字表达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让人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这种表示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1.1.5 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元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1.2 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1.2.1 应变更的没有变更和变更不及时。合同变更分为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施工企业不少负责履约的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

1.2.2 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1.2.3 应签证确认的没有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1.2.4 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1.2.5 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大多数施工企业不会行使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1.2.6 应当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普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当两年的诉讼时效时,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2 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

2.1 建立合同管理体系。

2.1.1 首先在企业内部建立合同管理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各个层次,扩展到各个角落。一般地说,大中型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总部应设置专职合同管理部门,分公司设置专职合同管理或兼职部门,项目经理部设置合同管理岗。总部应设有法律工作部门或聘请的专职、兼职律师,并配合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工作,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诉讼的作用。

2.1.2 然后要建立合同管理网络,一方面是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商谈、草拟、评审、签订、下发、交底、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另一方面是指企业各个层次都要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总部要建立和健全总的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则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具体情况补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

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网络,构成企业合同管理体系。要不断地通过定期的检查来进行控制、调整和完善这个体系,以保证这个体系长期持久地发挥必要的作用。

2.2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2.2.1 选拔优秀人才。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通过公开招聘和选拔企业内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也应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

2.2.2 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权利与责任,建立奖励处罚机制,向对企业有贡献的,向对企业有损害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2.2.3 组织在职学习和深造。首先必须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并选择热爱社会、能力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有关院校深造。

通过以上途径,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包括他们的思想素质、法律素质、语言水平和业务能力。

2.3 积极主动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开展起来的,目的是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企业应积极主动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氛围。

2.3.1 企业首先要制订开展活动的计划,明确当年的目标,指定合同管理部门和具体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且定期检查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使活动健康、持续地开展。

2.3.2 根据活动的六项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把这项活动与企业管理结合起来。这六项标准中最重要一项是: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双方同意解约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履约率必须达100%。而且必须同整个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其中合同管理首当其冲。100%的履约率,是对合同管理的最高要求,容不得半点马虎,否则,就不达标。这项活动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无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约束,但同时也会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2.3.3 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好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履约。"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要求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的这份示范文本,是根据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写出来的,具有全面、准确、严谨的特点,可操作性非常强,是一份很好的合同文本。由于这份文本不是强制推行,而是只供参考和推荐,因而有些发包方不予使用。最好能够在"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中,动员发包方使用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文本的质量。使用这份文本,将有利于堵塞由于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水平和语文水平而产生的漏洞,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

2.3.4 争取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管理,争取其指导和支持,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宏观上的合同管理水平,而且能从微观上防止无效合同和诈骗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协调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合同履约率,争取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参考文献:

[1]卢谦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

[2]尹贻林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