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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完善施工合同条款减少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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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完善的合同条款是减小变更影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变更合同条款的现状,从根据工程造价款的确定原则出发,提出在拟定与变更相关的合同条款时,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其他变更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合同价款的调价条件、调价方法等进行约定。

关键词:合同;工程变更;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尽管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对拟发包的项目在有关规划、勘测、设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不可能预见和覆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的合同条件的变化,因此对于建筑工程项目而言,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将对施工进度和工程造价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工程变更是施工合同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针对工程变更,完善相关合同条款,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影响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有关工程变更的合同条款现状

目前,关于变更的分析,大多都集中在变更是如何发生的,如何防止变更带来的费用和工期损失上。在实际工程中,所发生的变更情况复杂,仅仅这些条款规定,还不能为承发包双方判断是否存在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变更是否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提供明确的依据。因此,为便于操作和减少合同纠纷,发包人在拟定合同文本时,应考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大概预测可能存在的变更风险因素,在此基础上通过细化和完善合同条款来转移或合理分配变更风险,以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二、工程造价款的确定

建筑工程变更与工程造价(价款)的关系,可以通过“工程造价(价款):合同价格+变更价格”这个简单的公式来描述,可以看出,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合同价格不是最终的价格。承包商为了实现盈利。必须在报价中考虑变更风险,并通过工程变更管理减少风险,实现盈利。对于发包人而言,更要注重变更对工程最终价格的影响。对于工程变更的计价问题,就得研究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

工程造价款是指发包人的发包项目由承包人按合同中的要求施工,而承担并支付的费用,它的确定涉及计价项目和计价规则两个方面,即计价项目和计价规则需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计价项目指发包人应该(或不应该)支付的投资费用,分为无条件计价项目和有条件计价项目。无条件计价项目是指那些不论什么情况都明确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费用项目,这需要在合同条款、合同标的中具体约定。有条件计价项目是指那些当约定情况(条件)发生时才能明确是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承担的费用项目。其又分为两个方面:权力条件计价项目和过失条件计价项目。权力条件计价项目是指凭优先权或职权来确认的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费用项目,如对合同的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过失条件计价项目是指因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当行为或过错而相应承担的费用项目。

计价规则是指如何计算发包人应该支付的项目费用,涉及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两个方面。计价方式是指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及其有关计算、调整方法的说明。计价标准是指按计价方式计算价款(造价)时所采用的价格基准,即以什么样的价格体系去计算。其涉及:约定合同价款;明确定价方式合同价款及其调整的计算所采用的定额和费用标准以及优惠比率等。

三、案例分析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 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2012年5月8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也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四、如何完善合同条款

1、对其他变更的内容进行约定

工程变更是指原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条件以及原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改变和工程量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统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只有变更内容的确定,才能确定工程造价(价款)的计价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设计变更的内容有具体描述: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其他变更的定义过于概括,为“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这在实际操作中常导致对其他变更的界定发生分歧。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将其他变更所包括的内容具体化,并将其作为承发包双方判断是否存在除设计变更外的其他变更的依据。比如,可以约定其他变更的具体内容为:因施工环境或施工条件变化,导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的变化;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工程;发包人对工期、工程质地等的要求发生变化;发包人对工程所用材料种类和标准要求的改变等。

2、对合同价款的调价条件进行约定

当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发生后,是否要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主要取决于承发包双方对合同价款的调价条件所进行的约定。通常是看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量、综合单价的变化量等是否超过双方约定的值。如对于合同清单项目的调价条件可约定为,当变更导致实际工程变化量(或综合单价)发生变化。且变化量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或合同综合单价)一定比例时(由双方约定),对超过约定比例部分,可按约定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当变更导致工程量、综合单价均发生变化,而变化量均未超过约定比例,但该分项工程总价款变化量超过其合同价款一定比例时(由双方约定),对超过约定比例部分,也可按约定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对新增项目的调价条件可约定为,当其属于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新增项目时,应按原合同约定计价方法计算并调整工程价款;当其属于合同承包范围外的新增项目时,计价方法是否受原合同条款的约束需由双方约定。

3、对调价方法进行约定

当变更项目符合调价条件,需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时,合同价款调整金额的计算取决于承发包双方对调价方法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中对变更价款的约定是:如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我们可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如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如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该合同条款规定了一个大的调价原则,但针对实际应用中将会遇到的不同的复杂情况,该原则比较简洁。承发包双方还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并吸取以往工程的经验教训,对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措施费等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应遵循优先适用原则和维持投标报价水平原则。优先适用原则是指当合同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化且符合调价条件时,对超出约定比例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合同单价,但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当原合同单价存在严重不合理的情况时(比如评标时未进行单项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评审,导致中标方错报误报的单价严重高于或低于正常值),超出约定比例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应由承发包双方重新协商确定。二是工程量增减幅度巨大时,应考虑重新约定管理费率。维持投标报价水平原则是指对于原合同清单项目(因工作内容或工作性质等发生变化而导致其综合单价发生变化)和合同承包范围内新增项目,当符合调价条件需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所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并考虑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浮动率。

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外的新增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是否考虑投标报价浮动率,由承发包双方约定。

某种原因措施项目费用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工程的措施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调整,如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对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进行总额包干,如果不出现与招标文件描述或现场踏勘相异的现场条件,不予调整;对于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随相应项目工程量的调整进行调整(但要注意例外,如:楼板的厚度增加lcm,并不会增加模板费和脚手架费用);对于二次搬运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夜间施工费,按实际发生进行计算。

结束语

当变更不可避免时,尽量减少其对工程造价带来的影响则显得更有意义。由于变更发生后,对变更项目价款的计算及对合同价款的调整主要取决于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因此,完善相关合同条款是减小变更影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只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变更项目、变更价款的计算及对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约定,工程的总造价才能得到有效地控制。

参考文献

[1]朱叶军:《浅谈建设工程业主的反索赔管理》,《中国科技信息》,2013年16期

[2]闫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探讨》,《山西建筑》,2013年11期

[3]班冬松:《浅谈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索赔管理的要》,《甘肃科技纵横》,2012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