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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的索赔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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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工程建设中,施工索赔是施工管理工作中较难的一项工作,是一项融技术、经济、合同、法律及管理于一体的工作,它需要承包单位具备相当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及相当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作为施工单位来讲,要擅于发现施工过程中的索赔点,要充分重视索赔中的经济效益,下面本人就近年的施工管理经验略谈一下施工过程中的索赔管理。

关键词:施工索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

一、索赔的基础

(一)工程建设项目中,索赔主要是由于非己方原因而造成工程的停工、误工、工期延误等及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费用的增加,故索赔的依据主要有招投标文件、技术规范、设计文件、承包协议及与相关单位的往来文件等。

(二)作为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合同,熟悉合同约定的索赔范围、条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的管理,并及时搜集相关证据。

(三)索赔的具体操作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全面的综合素质,充分了解自身的条件和招投标文件,通过对往来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深入了解,寻找索赔的机会。

二、索赔的原则

(一)根据索赔事件发生的不同角度,采取不同的索赔办法进行索赔。

(二)证据要确凿,方向要明确并积极实施。施工过程中,要结合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施工事实及时提出索赔,防止对方拖延,否则拖到最后将不能有效的实施索赔。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根据往来文件和合同中的规定提出详细的索赔意向,并报告监理工程师批复。

(四)主管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后要将最终索赔报告及有效证据和数据报送相关单位。

三、索赔的依据

(一)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定额等。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

《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施工单位会因此遭受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施工单位就可以依法要求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合同法》中对双方违约亦有相似的规定。

(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如: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谈纪要、工程照片、声像资料、进度计划、施工日志,经建设单位或建立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

四、施工中索赔的主要种类

(一)变更索赔

在工程建设中,变更是在所难免的,经常性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书面变更指令,即有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另一种是建设单位通过口头或暗示的方式下达的,对第一种变更指令相对较简单,只需要在变更通知单上有建设单位的签章即可,那么对第二种变更方式就需要施工单迅速抓住索赔点,及时地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书面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口头或暗示的指令给予确认,当由于工程变更而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时,应及时提出索赔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确认索赔的具体数量或金额,这样可以保证施工单位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上符合要求,一旦出现争议,可使施工单位处于有利地位,以便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二)施工索赔

建筑施工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个小的疏乎就可能造成索赔事件的发生,因此,施工企业在组织施工中必须精心组织,认真处理施工中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在具体施工项目中,常见的施工索赔有:地基的处理,地下及地上障碍物的清除,由于建设方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施工的暂停,业主供应材料的二次搬运、装卸车、保管等费用,建设方为赶进度而要求施工企业加快施工而造成施工企业的赶工费等。总之,在施工过程,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精通施工工艺,熟悉合同内容,切实找出施工中的索赔申请,避免在施工中给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三)合同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付出高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经济损失,承包单位要求建设单位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求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建设单位的责任使施工承包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施工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要使合同的索赔工作能顺利实施,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精通«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价格的结算办法»及«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只能这样,施工企业才能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找出与所签订施工合同的不同之处,并做出及时的索赔要求。

五、索赔事件的具体操作

(一)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并根据合同要求递送给相关单位,索赔时限一般为28天,超过28天则认为索赔失效,法律不予支持。

(二)要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索赔事件一旦发生,要求要有索赔证据,在这期间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并有现场监理人员的签字手续,当索赔事件造成施工现场损失时,还要有索赔的工程照片或录像资料等,否则在赔付时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扯皮现象。

(三)索赔报告,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索赔项目,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有关证明文件,索赔金额的具体计算及索赔的日期等。

六、索赔的时限

(一)工程变更的索赔:索赔时限应为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变更指令或变更文件的日期,结束日为变更工程完成之日。

(二)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索赔:索赔的计算日为这一因素引起的第一天起到影响结束为止,工期相应顺延。

(三)外部环境引起的索赔:由于建设单位的手续等导致工程的无法进行,其索赔起算日为影响的第一天起到影响结束为止。

(四)监理工程师引起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当天为起算日,结束日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完成该项任务的日期。

七、索赔的管理

(一)因索赔牵涉到工期和费用的增加,故索赔要及时上报主管单位进行复查,并且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工程的索赔台账。

(二)索赔应反应出索赔的原因、时间,申请的工期和金额,主管监理的审核结果和建设单位的批复结果。

(三)对工期内的每一次索赔要及时登记,并且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八、索赔的时效

索赔时效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一般为28天。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方如不严格遵守索赔实效的规定,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则其胜诉权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对施工单位来讲,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对于主张自身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九、索赔的误区

(一)有些建筑施工企业,考虑与业主、监理等方面的关系,而没把索赔工作认真对待,最终给施工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管理人员对有关技术性文件及各单位之间的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索赔事件找不到合适的理由。

(三)只提出索赔的意向,不注重索赔的时限及相关索赔证据的收集,最终导致索赔无效。

(四)项目管理人员对索赔的理解不到位,造成索赔无法进行。

(五)施工单位在想建设单位索赔的同时,没有意识到建设单位也会向施工单位进行反索赔。

总之,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问题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非常强的一项工作,是施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不但要求管理及技术人员充分的理解有关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还要熟悉单位之间往来的文件、合同等,要求管理人员善于发现和把握施工过程中的索赔点,并收集整理相关的依据和资料,因此,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工程索赔是建筑施工企业赢取利润的重要途径,只要在施工中把索赔工作处理好,才能切实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便取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