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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人民币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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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规定,为维护人民币信誉,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促使辖内金融机构认真履行人民币管理法定职责和义务,树立金融行业新形象。人行县支行特与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签定2013年度人民币管理工作责任书

一、制度建设工作责任

(一)严格遵守人民币管理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以积极的工作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形象,向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民币存取款服务。

(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的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人民币管理内控制度。包括人民币收付管理内部考核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内部检查制度、人民币流通状况监测预警制度等。

(三)建立人民币管理公示制度。办理人民币存取款的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醒目位置摆放《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点》及举报电话。

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工作责任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货币真伪鉴定机构(目前,我县具有鉴定资格的有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将授权证书悬挂在营业场所,并按规定进行鉴定。授权鉴定机构应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如果鉴定是假币,由鉴定机构予以没收。

(二)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进行培训考试,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实行持证和亮证上岗。

(三)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的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正反两面、蓝色印泥)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对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或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人民银行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同时营业场所应无偿为公众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服务。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人民银行将依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五)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如有违反,人民银行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①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09行动期间,对一次发现假人民币2张以上、一人多次使用假币以及持币人不配合收缴登记、急于离开现场等情况的,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基层网点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②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③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④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假币行为的。

(六)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应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薄,并将收缴的假币按月(每月25-30日)上缴人民银行,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七)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假币收缴印章及鉴定印章管理,办理假币收缴时,应按规定正确填写完整假币收缴凭证要素。

(八)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组织开展反假货币及爱护人民币宣传活动。

三、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责任

(一)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并实行首兑责任制。如发现未无偿为持有人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或推诿到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兑换的,受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实后情况属实的,人民银行将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兑换标准为:

①能辩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②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④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只付二分。

(二)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三)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四)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五)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合理需要的原则,无偿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并实行“小面额货币首兑责任制”。即金融机构在接到单位、个人提出的零星小面额货币调剂申请时,负责无偿、及时办理,不得找借口拒绝、不得相互无理推诿。

(六)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造成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由人民银行确定的各金融机构兑换点(各金融机构均有一指定网点)负责兑换,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7]28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予以办理。

四、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工作责任

(一)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认真做好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为损伤券处理且不得对外支付。如有违反,人民银行将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①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②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

③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④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⑤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三)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缴存款质量必须符合《省金融机构回笼钱捆质量标准》要求,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齐全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