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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权 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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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烨(1988―),河北石家庄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12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刑法。

摘要:对劳动权的论述主要包括劳动权的性质、特征及内容等方面,主要目的在于阐明劳动权是一种具备生存权性质的社会权,当今时代随着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其内容也在不断的拓展,我国劳动权与国际接轨已是必然选择。对我国劳动权体系进行科学架构是十分必要的,架构的目的在于赋予劳动者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和争议权即“劳动三权”,从而使劳动者与雇主、行政部门三者在劳动权体系中达到相互制约,最终形成一种平衡稳定的关系。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权;

中图分类号:D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0-0000-01

劳动权是劳动者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这关系着公民的生存发展是生存权的一种,是我国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应该十分重视这项权利。

一、劳动权概述

(一)劳动权的定义

通常很多学者、理论都认为劳动权是分为狭义劳动权和广义劳动权的。狭义劳动权指的就是就业权,就业权就是公民能够获得劳动的资格,请求劳动的权利。而广义的劳动权范围则比较广泛,指的就是劳动者因劳动获得的与劳动有关的各项权利,除就业权以外。

(二)劳动权的特点

1、劳动权具备基本人权的性质。“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内容”。[2]劳动权包括很多具有保障功能的权利,这些都能表现出劳动权是具备基本人权性质的。作为劳动者享有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和自由择业的权利则体现了劳动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发展理念。

2、劳动权具备法定权的性质。宪法和劳动法对劳动权都有规定,相应的又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保障,例如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般劳动权的基本内容都由宪法来规定,而最适合劳动权、最能保障劳动权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典是劳动法。劳动权是集合权,在人身方面、政治文化方面综合了多种权利,权利类型多种多样。

二、我国劳动权的内容

劳动权集合权的性质使其具备多种类型,以下主要介绍是劳动权具备哪些内容。

(一)获得就业的权利

获得就业的权利主要包括获得工作机会、平等就业及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劳动者可以要求国家提供就业机会,还有拒绝雇主非法解雇的权利。自由选择是指劳动者可以依照自己的特长和喜好自主选择从事哪一行业,这是保护劳动者独立人格和自由选择权的体现。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获得工作的机会,不遭受歧视待遇的权利。

(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主要指协商报酬的权利、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和支配所获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的报酬不得低于国家的最低标准,也不能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具有法定的优先性,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有请求雇主足额按时的支付报酬;[3]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报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支配,这种支配权是具有物权属性的。

(三)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权作为劳动权的基本内容是由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定期休息、休假才能保障自己的身体能够适应工作的需求。

(四)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这是劳动者必须要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劳动者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可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效率,长远来看既有利于劳动者的发展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的长期发展。通过职业培训劳动者可以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得到更多的劳动报酬,从而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五)团结权

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只有团结起来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这就是团结权。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具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并且自主运行工会的各项活动;广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团结起来共同对抗雇主的权利。 [4]

(六)集体谈判的权利

是指由劳动者成立的工会作为其代表与雇主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目的是为了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提高工资待遇。当前劳动法制模式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由国家主导的另一种是由社会团体主导的。我国目前还是以国家主导为主,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主要是由社会团体主导,因为这些国家制度健全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也比较严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已经将一些权利交由具有主导性的社会团体来行使,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形成发达国家这种模式,即以社会团体为主导的类型。

(七)罢工的权利

这主要是指劳动者为了改善自己的劳动权利获得更符合自己付出劳动的报酬而共同进行的中止劳动的活动。但在我国对于劳动者的罢工权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采取了回避太多这是不完善的。我国目前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不够成熟,仍存在很多侵害公民劳动权的情况,罢工权是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这对于公民来说将是极其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我们必须要保障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当享有的权利。[5]

三、劳动权的特殊性

(一)劳动权是生存权类型的社会权。

生存权是满足人类的最基本需要,是人类存在的基础同时生存权也是权利之母,是人类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存权是社会权的一种类型,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能过“像人一样的生活”。“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资和劳动要求的权利。”[6]劳动权是生存权,生存权是社会权,劳动权是生存权类型的社会权。劳动权还是发展权,发展权是人类实现自身价值必然选择。劳动权得以保障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保证劳动者过上最低限度的“健康且文化性的生活”,同时也是满足劳动者全面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

(二)劳动权是劳动者通过让渡劳动力使权利得以现实化的权利

劳动力的特性使劳动权性质异于其他权利,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其劳动力的所有者,对其劳动力的使用享有绝对的支配权,但劳动者并不能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劳动力的使用必须以劳动关系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通过让渡,劳动者与劳动相分离,劳动者虽参与劳动过程,但并不享有劳动力的使用与劳动资料相结合所产生的劳动成果。所以劳动权在现实化过程中,不仅仅受到劳动力特性的影响,还受到相对人的极大制约,这使得国家须通过劳动立法让劳动者在劳动力让渡时获得一种与雇主自愿、平等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

参考文献

[1]黎建飞.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6.

[2]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94.

[3]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17.

[4]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