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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宪法学不仅是法律基础课的理论课之一。宪法案例教学法是教师通过研究国外法官对宪法案件的判决和国内专家对宪法事例的评析来引导学生掌握宪法基本原理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理念与综合职业能力, 树立学生的宪法信仰。
关键词:宪法学;案例教学;教学
宪法学作为以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探求宪法与活动规律为己任的专门学科,是高等学校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公共必修课“法律基础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在法学教学中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由于宪法学具有与一国的政治制度密切相关的特点’一,因此很多人将它当作一门没有案例的部门法学。这在很大程度仁束缚了授课教师的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因此长期以来形成了满堂灌理论的授课方式。课堂气氛一潭死水,学生也误以为宪法学“法味不足,大而不用”在教学实践中,笔者认为只有改变原有的教学方法,恰当、灵活的引人案例教学,才能在教学过程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时至今日, 宪法规范的直接效力已成为世界性的一项惯例。但在我国, 由于宪法适用还没有形成为制度, 宪法规范的生活化程度比较低。这样的现状给宪法教学案例的选择与运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但在我国这些年的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个案, 如“齐玉苓受教育权案”、“孙志刚案”等等, 这些个案对宪法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首先,宪法个案的出现反映了社会主体宪法意识的觉醒。总结诸多宪法个案, 可以看出宪法个案的发现普遍是由公民个人提出的,这为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宪法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其次, 宪法个案的出现反映了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正在悄然发生变化。虽然宪法个案的表现形式各异,但多数个案是在强大的公权力与微弱的私权力之间的对抗与抵制中出现的, 标志着以公权力为主体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结构向公权力与私权力相互平衡的社会结构的转型。最后, 宪法个案是在宪法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激烈冲突的环境中出现的, 凸现了宪法实现机制的缺失。当人们存在具体的利益诉求时, 往往会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寻找解决途径。
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教学方式的不同在于其最重视的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包括法律知识能力、职业思维能力和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 而不仅仅注重学生掌握了多少知识。它更强调法律知识与专业技巧的紧密结合, 致力于启发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而言,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应该明确案例教学不仅仅是针对基本权利的案例教学, 要扩张并确定案例范围。虽然现实中大多发生的案例都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只有基本权利部分才能运用案例教学, 宪法的基本理论和国家机构部分仍可以参与案例分析和讨论。如讲国家结构形式时就可以结合德国第一案“西南重组案”来讲述。如在讲述宪法的第三人效力时, 可以结合中国司法审查第一案“齐玉苓受教育权案”, 来探讨宪法在公民和公民之间的法律效力。
其二、选择宪法案例是进行宪法案例教学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工作。宪法案例相对于民法案例和刑法案例而言, 具有案件复杂, 范围广泛等特点。一个宪法案例往往涉及多个学科领域, 而且与其他案件相比, 宪法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且往往反映了当时的社会价值观与历史特点。
首先, 选择的宪法案例必须具有可教学性, 要紧密围绕宪法教学工作来选择, 因此应严格按照《宪法学》教学大纲的要求, 结合每一个章节的教学内容, 选择能够说明教学内容的典型案例。
其次, 所选的宪法案例必须例证性强, 这样才能够使学生触类旁通, 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而且, 为了改变传统宪法教学内容的枯燥性, 选取的宪法案例还必须具有趣味性和现实性, 使所选案例具有可听性、可看性, 便于学生记忆。最后, 为避免宪法教学陷入“为了案例而讲案例”的误区, 所选的案例还必须具有可研究性, 否则就会使宪法教学缺乏一定的理论高度, 庸俗化。这就要求不仅要选择有趣的案例和实例来说明问题, 而且要求案件本身要具有锻炼思维, 挑战智慧的功效。总而言之, 宪法案例的选取必须结合《宪法学》的教学大纲来进行, 尽量选取具有丰富而广泛现实基础的, 最好从现实生活中提取。这样精心选择的典型案例才能既让学生产生真实面对现实生活的切身感受, 又能激发学生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强烈欲求。
其三、对选好的宪法案例进行加工, 做好教学设计。如何在选好的案例基础上实施教学是宪法案例教学的关键。一般来讲, 收集的案例和实例大都内容冗长, 形式单一, 为了让一个个案例能以清新简明的面目出现在课堂上, 不仅在内容上要对所选案例的细节进行简化, 而且应根据教学需要进行改编, 这样在叙事方式上方更具有趣味性和艺术性。此外, 由于大一学生知识结构单一理论基础有限, 如何将所选的案件与他们所学的知识联系起来, 也是教师应该思考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到教师对案例问题的设计而且关系到教学的展开。是教师单方面的讲述, 还是吸收学生的意见, 让其来参与讨论? 一般来讲, 教师在全面、立体地介绍案例后, 可以分组讨论, 然后在讨论的基础上集中讲评; 同时,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也可以辅之以参与性强,实践性强的旁听活动, 一方面可以加强学生的互动交流, 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 另一方面也可以锻炼他们的表达能力。
最后,在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判断之后教师必须对案例进行讲评。案例讲评环节要以教师分析思路为中心, 结合学生个人理解, 着重从学生分析问题的方法入手进行评析。由于学生理论知识不扎实, 故对案例的分析往往更多是从直觉、情感上去理解, 这样容易背离法学理论的基本要义, 缺乏应有的“法言法语”。故教师如何引导学生抛弃情感因素而从法学的角度分析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对一个合格教师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故教师要注意丰富自己的知识, 尤其是要注重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法学修养, 这样才能提高分析案件的能力, 进而提高教学能力。 总之, 一堂课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 要视课型、内容及教师、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只要能够达到教学相长就是好方法。应该说, 宪法学教学课程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教师在这方面下的工夫越多, 教学过程则会越优化。教学效果也就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