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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式扩围与彻底式扩围结合推进营业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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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业税是我国税收征收中的重要税种,其轻重、多寡直接影响作为社会经济基础单元的企业的切身利益。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革,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和经济损失,同时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对当前我国营业税改革内容及过程进行了分析并对营业税改革路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营业税;渐进式彻底式;改革

一、营业税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

2011年我国开始对部分生产型服务业推行增值税进行改革试点,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转为增值税纳税人。首先,对上海市内符合营业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按照差额确定营业额。2012年又增加了部分省市,扩大试点范围并准备于2013年8月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其中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择机推出,这标志着我国营业税改革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一)推进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一体化

推进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一体化改革是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的关键。营业税对经济发展以及对企业发展的负面作用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平均税负比增值税高,存在重复征税、不享受出口退税等弊端。2011年我国营业税改革从两方面进行:一是生产业征收增值税,二是纯服务业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我国对部分生产服务业推行增值税进行改革试点,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另外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的办法也将推行。随着营业税改革的深入,我国营业税征收管理方式也逐步进行改革,即从原来的按注册地征收改变为按税源地征收以保证各地税收利益的公平。

(二)推进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的改革

在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试点中,在原有的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营业税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应纳税额等于营业额乘以相对应的税率,由此导致重复征税。而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更科学,没有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增值税的这种抵扣方式,再加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使企业纳税额相应有所降低,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渐进式扩围与彻底式扩围相结合推动营业税改革,最终实现增值税彻底替代营业税

(一)我国营业税改革历史沿革

现行的营业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确立的,其收入大部分归地方,是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改革开放以来营业税在我国的整体演变趋势来看,由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原征收营业税的部分都改征增值税,所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将逐渐缩小,只限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征收,而除此之外的商品销售和劳务服务都统归增值税。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同为全环节课征之税种,但营业税就营业收入的全额征收,而增值税则只就其增值额征收,在这一点上营业税具有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再加上营业税的征税项目和增值税的征税项目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相互往来,给营业税的征管带来复杂性,给增值税的统一和规范性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今后营业税发展趋势应该是逐步缩小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将相关应税劳务和应税商品转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最终用增值税彻底取代营业税。

(二)渐进式扩围方式

不少学者主张进行渐进式推进,即将部分行业先纳入增值税范畴。他们认为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遵循先易后难、分层分类、逐步推进的原则,应将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这两个与货物生产密切相关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而保证增值税抵扣环节的连续性,同时减少企业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的选择性。渐进式的改革能够减少矛盾的集中爆发,做到循序渐进,更容易被利益各方接受。在改革实践中先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这也是基于我国税收征管效率、企业行业发展阶段等现实的考虑。

但是,营业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统一税制,渐进式改革不能彻底解决营业税增值税并列征收带来的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割裂的根本性问题,且会诱导产业间资源的非正常流动,造成新的资源配置扭曲。现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又产生新的矛盾,如试点地方出现交通运输业短期税收负担增加,一部分地方政府针对此情况提出税收减免及补贴的政策,但地方政府出台补贴政策,在法律制度上缺少依据,同时,地方政府从财政对征收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中央税)补贴也不合理,这也进一步加大实施全面改革的难度。

(三)彻底式扩围方式

实行彻底式扩为并不困难,因为已有了营业税收入差额征税的类似于增值税税款抵扣的做法。但是,由于会引起财政收入格局的调整,所以有必要调整现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来保证地方政府应有的财力。

首先,税制改革也是中央与地方财政权与利之间的平衡的结果。近30多年的经济发展及税制改革过程一直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分配的平衡过程。营业税改革也将会对不同地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再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地区差异,充分考虑地方税收利益。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近一半的两大主体税,在近几十年改革之后形成的税制中,增值税除进口环节收入归属中央政府外,国内的收入作为共享税按75:25 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分配。地方政府对营业税的依赖性很高,一直占地方税收收入的 30%左右。例如,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8.9万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24266.64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7%;营业税实现收入13678.6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2%。两者合计达到42.2%。两税种的改革必然会对各级政府的收入产生较大影响,见表1。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意味着中央地方收入共享。如何保证地方收入稳定,减少改革中的阻力是首要的问题。因此,改革后的增值税在比例划分收入的同时结合行业分享等机制,应保证地方50%左右的分享比例。

其次,营改增是地方税向中央税的转变,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收入平衡的过程与结果。实际上,现行的税制是近几十年中央地方利益妥协的结果,增值税除了在中央地方之间分成外,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税收返还,虽然说上缴税款多的地方得到的税收返还自然也多,但是增值税属间接税,最终的负担者是消费者,在整个国家的范围内必然会产生税收由商品消费地向生产地的转移。考虑到全国经济发展及地区均衡问题,中央政府对不发达地区采取转移支付,补贴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这就必然演变成地区之间的利益之争。因此,协调地区间的利益,减少纷争,降低阻力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