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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将要接近尾声,身穿0100囚服的被告人段继红终于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在法庭上痛哭起来。她指着公诉人说:“你们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这是2013年4月24日出现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第五法庭上的一幕。因为同样的事由、同样涉嫌诈骗罪,这已经是段继红第二次被刑事立案侦查。
她第一次被刑事立案侦查是在1994年,但案件在检察院侦查阶段就被否决,经过讨论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于是案件被撤销。段继红也因为被错误羁押而获得了国家赔偿。
谁也不会想到,在事隔19年后,因同样的事由、同样的罪名,她站在了刑事案件的被告席上。这一次,她已经被羁押了三年多,案件曾多次被退回补充侦查,现在已经是第五次开庭。即便如此,案件的走向依然不明朗。5月22日,一位熟知案件的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强调:“案子现在还没有基本结论。”
漫长的羁押、马拉松式的庭审,均意味着案件的复杂性。本案材料多达30本,提交给合议庭的报告就有100多页。而19年来,针对段继红涉嫌诈骗的争议与讨论从未停止——十多年前检察机关宣布对段继红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予以撤销时即遭致不少非议,其中包括检察机关内部人士。
一定程度上,对案件的不同看法为19年后的重新审查埋下了伏笔。但蹊跷的是,如今的重新审查和19年前的审查并无本质不同——截至第五次开庭,公诉人并未出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新证据。段继红据此高呼“你们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段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重审已违反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因为“这是对司法机关早有结论的案件就同一事实重复侦查”。庭审中,段继红的辩护律师、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臣和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健也反复问公诉人,为何经最高检批准撤销的案件会再次被追诉? 行政诉讼第一案
对段继红的重新审判,意味着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深刻印记的“贤成大厦案”并未画上句号。
于1991年破土兴建的深圳贤成大厦,一度期待成为“中华第一楼”,结果却命运多舛。一桩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并不复杂的股权纠纷,在各种力量持续不断地干预下,1994年后逐渐演变为一场历时十几年的连环诉讼,包括一系列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案件的结论来回往复。
1994年9月1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吴贤成、段继红以诈骗罪、投机倒把罪立案侦查,拉开了刑事案件的序幕。1997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下发《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吴贤成、段继红不构成诈骗罪、投机倒把罪。至此,刑事诉讼案告一段落,但并未终结。
正因为刑事案件被撤销,行政诉讼案件才得以推进。
该案发端于1995年。因不满公司被强制注销,吴贤成在这一年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深圳工商局)和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深圳外资办)发起行政诉讼。这起典型的“民告官”于1995年4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拉开了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的序幕。
案件一审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随后于1997年8月宣判,深圳工商局和深圳外资办败诉。二审期间,著名法学家江平、应松年等分别是不同当事人的人,而最高法院前副院长罗豪才、现任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都是该案主审法官。1998年,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虽然败诉方一直不服,并试图提起再审,但没有成功。
这一行政诉讼案轰动一时,后来进入一些法学教科书的经典案例集。
由贤成大厦引发的民事案件在湖北进行,同样波澜不断。涉及的当事双方分别是以吴贤成为代表的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贤成),和给深圳贤成提供贷款的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下称中行花桥支行)。一审判决之后,各方使尽力量,上诉、再审、再审上诉、抗诉、重审、重审上诉,几乎穷尽了一切可能的司法审判监督的渠道。
按照司法审判体制“先刑后民”的原则,刑事案件是影响全部案件走向的基石。如果此次刑事案件成立,那么很可能前述已生效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都将被,因为民事纠纷、行政案件均是在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才得以展开。
1994年,吴贤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等罪名被深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2008年,因同样的行为和罪名,吴贤成等人被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两次立案侦查时间相隔14年。如果这次段继红等人的诈骗罪得到法院的认定,那么之前的系列案件的全部结论将倒转,错案变为正确,之前的正确将变为错误。这是一个复杂的司法逻辑链条。
今年4月24日开庭审理的段继红案,正处于新的司法逻辑链条的原端。这桩马拉松式的审判,或许因此而全盘改变。 争议焦点
1988年,泰国商人吴贤成以泰国贤成公司名义,与深圳四家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上海二轻工业贸易公司、深圳市家用工业公司)合作建设贤成大厦,约定由深圳四家公司出地,吴贤成出资。
1989年4月13日,为合作兴建贤成大厦,中外合作公司深圳贤成注册成立,吴贤成任董事长。
在贤成大厦于1991年11月29日动工兴建十多天后,同年12月11日,吴贤成作为甲方与香港鸿昌公司董事长王文洪(乙方)签订《股份合约》,约定乙方以1.1亿元购入甲方拥有的贤成大厦物业50%股权,甲乙双方以注册泰国两合公司各占50%股权,双方共同投资建设贤成大厦。但是,这场看似“强强联手”的合作,成为双方麻烦的开始。王文洪投资不久后即与吴贤成发生股权纠纷,导致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贤成大厦建设于1993年9月20日起陷入停工窘境。
1994年,检察机关启动对吴贤成向银行贷款问题的调查,涉及中行花桥支行向(香港)贤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贤成)投资贷款3900万元问题。
香港贤成的法定代表人亦为吴贤成。1992年,香港贤成向中行花桥支行借款3900万元,双方签订投资合同,约定投资对象为贤成大厦。1994年5月28日,段继红以深圳贤成职员的身份,携深圳贤成法人印章和吴贤成私章,在武汉与中行花桥支行修改合同,将合同主体由香港贤成改为深圳贤成,还本付息的义务转为由深圳贤成承担。
合同主体的变更成为吴贤成、段继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焦点。一方认为,变更行为是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即吴贤成通过香港贤成借款,然后让深圳贤成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这是典型的欺诈。两家公司虽然都由吴贤成控制,但是前者和后者没有任何资产关系,前者也没有资格将其贷款投资于贤成大厦。
另外一方则认为,贷款确实存在违规,但并不构成犯罪,因为变换合同主体得到了合同双方的认可,双方都没有否认。另外,吴贤成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具有还款意愿和能力,贤成大厦的资产足以偿还其所借贷款。
但是,是否具有还款意愿和能力,取决于对当时贤成大厦财务状况的分析——是否资不抵债?这需要翔实的财务资料,并通过严格的审计方能得出结论。
在事实层面,争论的焦点是:这些贷款是否大部分或全部用于了贤成大厦的建设?支持构成犯罪说认为,这些借款中的部分在进入贤成大厦承建方之后,很多被提走了,且部分钱用于吴贤成个人还债;反对构成犯罪说则认为,大部分借款直接或间接用于了贤成大厦建设,即使偿还债务,也是因为建设贤成大厦前期留下的债务。
各方围绕上述问题争论了将近19年。4月24日是段继红第五次出庭,距离她上一次出庭已有八个月之久,这期间检方收集了将近1000页的指控证据,但材料均来自1997年检察机关撤销案件以前。
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中行花桥支行以不良贷款的形式将这笔尚未还清的贷款转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该办事处法律部门董姓负责人对《财经》记者称,这笔贷款经和解后已经了结,不过并未透露贷款由谁偿还、还款金额等信息。 内部争斗
据《财经》记者了解,在办案初期,这些分歧并不明显,但在各种正常及非正常的外力干预下,这个案件变得复杂起来。
1994年9月,吴贤成和段继红均被深圳市检察院立案调查,次年3月,侦查阶段结束,深圳市检察院检委会召开会议讨论此案。
据最高检察院赴深圳督办组1997年所撰写的对该案的汇报提纲,当时深圳市检察院检委会的十多名委员一致认为,吴贤成、段继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和投机倒把罪。
不过,1997年深圳市检察院又专门召开了检委会讨论该案。当时深圳市检察院的检委会13名委员中11人参加了讨论,5人认为吴贤成构成犯罪,5人认为难以认定或否定构成犯罪,另外1人意见不明。对于段继红是否构成诈骗罪也存在两种意见。
这次讨论会后,两种不同的意见被如实汇报给了广东省检察院,后者也召开了检委会进行讨论,当时最高检的督办人员也列席了会议。会后,广东省检察院在1997年4月24日向最高检发出报告,认为吴贤成、段继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这份报告提交后,最高检同意广东省检察院的意见,当年该案被撤销。
期间,在案件被撤销前后,以深圳市前任市委书记厉有为为代表的认为“构成犯罪”方和以最高检派出的督办人员罗辑、叶惠伦等人为代表的认为“不构成犯罪”方的意见都没有任何变化。因分歧而产生的不满甚至导致了公开的相互指责,甚至谩骂。
贤成大厦系列案中的刑事案件立案后,最高检曾派出两批督办组,第一批由时任最高检监所厅副厅长陈燕麟带队。厉有为在2010年出版的《厉有为文集》的相关文章中称,“陈燕麟专案组已经写出了认定构成严重诈骗犯罪的报告,此时最高检把陈燕麟专案组撤换掉。”并在文中指责后来的最高检督办人员“歪曲事实、以权压法、进行误导、纵容犯罪”。
来自第二批最高检督办人员的报告则称,从1994年9月至1997年4月,吴贤成案的办案人员已更换六批,“只要谁持有吴贤成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就以‘通水’‘内奸’‘不可靠’为罪名更换”。这份报告直指此案遭到了时任深圳市委书记厉有为的不正常干预。《厉有为文集》中多篇关于此案的文章对最高检第二批督办人员进行公开指责。
这种针锋相对的互相指责,一直没有停止。
1998年,厉有为从深圳市的领导岗位上退下,担任全国政协常委。随后,他以政协委员的身份,持续不断提交相关提案,要求最高检复查吴贤成案,纠正错误。
2004年9月,最高检为答复提案在深圳五洲宾馆举行此案复查通报会,厉有为等人均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也没有平息争议,2005年至2008年,厉有为继续每年提交提案,对案件定性仍表示强烈不满。
2008年,在从政协退下前,厉有为起草了《耳光打得响,不应再执迷——在全国政协的最后一份提案》提交给全国政协。当年11月,在《太离奇的判决》一文中,他直截了当地表达了自己对吴贤成、段继红一案的愤怒与失望:“这个案件的判决比历史上的‘指鹿为马’,比现实的轰动海内外的‘正龙拍虎’要严重一千倍。”
最高检办公厅多年来则不断地对此案进行复查,并答复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在2007年答复给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报告中,最高检方面称:“我院认为,本案不必再作复查。” 自此,双方的交锋似已终结。
对同一案件十多年来的拉锯往返,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厉有为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当初香港鸿昌公司负责人通过中间人找过来,他才知晓这个案件,开始关注贤成大厦案。后来,他离开深圳市领导岗位,香港籍的全国政协委员又找到他,他就再通过政协的渠道提交提案。至今,他仍对该案的处理愤愤不平,坚持认为吴贤成等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在职的时候是工作责任,现在也不参与、不过问了”。 新证据疑问
之后另外一个变化是,2008年9月23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对中行花桥支行的再审民事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认为深圳贤成清算组和鸿昌公司清算组应共同承担3900万元的债务。这意味着吴贤成个人不必承担此笔债务。
孰料案件再起波澜。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接到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一份《关于吴贤成等涉嫌刑事犯罪新情况的函》。函件中提及的“新情况”称:“2008年10月,湖北省高院就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与深圳贤成公司清算组、深圳鸿昌公司清算组债务纠纷一案作出再审终审判决,判定:由深圳贤成公司清算组、鸿昌公司清算组共同承担花桥银行的3900万元债务及相应利息,吴及香港贤成、泰国贤成对花桥3900万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判决还认定,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投资的3900万元未用于贤成大厦建设,也未为贤成大厦公司所得,而是全部投入香港贤成。”
事实上,这一表述中有多处事实错误:其一,判决下达的时间为2008年9月23日,而非10月;其二,判决并未对3900万元未用于贤成大厦建设或深圳贤成公司作认定。了解该函件的人士对《财经》记者辩解称,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只是给公安局“提醒”,并非“授意”。
但在接到此函九天之后,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吴贤成、段继红等人涉嫌诈骗罪重启立案侦查。
由于吴贤成常年在国外生活,并未被司法机关控制。2010年4月,已加入新西兰籍的段继红回武汉探亲时被当地派出所带走,随后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据段继红家属称,段继红被抓时浑然不觉,她没有想到旧案会卷土重来。
起初,这一案件被移送给了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如果按此审理,案件的终审法院将是深圳市中级法院。因为犯罪嫌疑人段继红已加入外国籍,在当事人家属和辩护律师的努力下,该案调整到由深圳市检察院审查。
2010年8月19日,深圳市检察院对段继红提起公诉。这时距该院1997年撤销此案,并于2000年作出国家赔偿,已过去多年。
2011年,深圳市中级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2012年,深圳市中级法院第四次开庭;2013年4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第五次开庭。一审五次开庭的主要原因,是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
在第五次庭审现场,《财经》记者注意到,庭审前,主审法官将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律师叫到庭外,花了十多分钟要求双方加快进度,节约庭审时间,中途还一度发生争执。这导致原定于上午10点的开庭时间被延迟。在法官的催促声中,当天的庭审仅进行了三个多小时。
检方在书中指出,吴贤成以香港贤成公司名义从中行花桥支行借款3900万元并未用于贤成大厦的建设,而是部分投入与贤成大厦无关联的项目中,部分由段继红等人提现,还有一些涉案款项则“去向不明”。深圳市检察院正是以上述“新情况”为由,重新发起对段继红的公诉。不过,庭审中检方并没有出示任何新证据。
此番庭审,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吴贤成在3900万元的贷款中,段继红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这是19年前的死结。一般来说,对于已报上级检察院批准撤销的案件,如果原撤销案件决定书没有被撤销,检察机关不应一再重复追究。
如今位于深圳市深南东路2001号的鸿昌广场,其前身正是贤成大厦。这座矗立于繁华闹市的摩天大厦,目前仍是“深圳第三高商厦”,当年规格可见一斑。
2013年4月23日,《财经》记者在大厦租售处了解到,由于价格比周边大厦相对要低,其租售情况良好。虽然内部设施稍显陈旧,但人来人往、热闹非凡。外人难以知晓,围绕这栋运营如常的大厦所引发的系列诉讼案,多年后仍未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