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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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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行政审批的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及服务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心”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全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运行、管理及监督。

第六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全县进驻“中心”的各行政机关、承担有关公用事业职能的单位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负责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和对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进驻“中心”的单位及项目的核定、调整,对项目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五)负责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

(六)组织“中心”窗口单位做好审批服务项目资料发放和信息等工作。

(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的投诉。

第三章行政审批管理

第七条进驻“中心”的职能委局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按照依法、便民的原则规范办理流程,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并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要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

第八条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限期、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中心”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第十条进驻“中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启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仅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在“中心”现场审批,并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县各行政机关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县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中心”办理。特殊原因不能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书面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不进入“中心”办理。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原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进驻“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窗口充分授权,现场办理审批事项。确实无法现场审批办理的,经“中心”确认后,由本行政机关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全程工作流转,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量少的行政机关,可在“中心”合并设置综合窗口,并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定期到“中心”现场审批办理。依法应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受理机关负责上报。

第十三条进驻“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并出具现场审批授权书。现场审批授权书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在“中心”备案。

首席代表要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年。首席代表应当依照授权书全权负责本行政机关在“中心”的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并对本机关进驻“中心”的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中心”牵头组织召开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的问题,并将有关问题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主办机关或主受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审批联席会议,解决联合审批中的问题。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要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原则选拔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服务优的人员进驻“中心”工作,先由有关部门推荐,经“中心”会同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择优确定。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受原单位领导,并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进驻“中心”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岗位责任和执法责任,专司其职。窗口人员在大厅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参加原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及文体活动。行政机关应当保证进驻人员的稳定,调整周期不得少于一年,临时调整可实行AB岗制或后备人选制,行政机关确定或调换、轮岗、轮休窗口工作人员时,需经“中心”同意,并及时向“中心”备案。因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中心”提出换人要求时,派出单位应及时更换。对于不服从大厅管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窗口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中心”,年度考核由“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考核。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建议原单位调换人员,不占用单位考核指标(县人事部门单独分配给“中心”)。

第六章效能监察与投诉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县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处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中心”负责按照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的工作程序进行初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监察局处理。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属于窗口单位责任的,将追究窗口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县监察局要加强督查和效能监察。对不按要求进驻行政审批事项,搞两头受理,变相两头受理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审批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中心”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对于现场能及时解决的投诉要及时办理,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按规定限时办理,并将结果在“中心”公布,且定期向原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