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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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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7-0021-02

作者简介:李佳鸿,女,江苏无锡人,1988?10月生,南京大学 法学院 诉讼法学专业 2011级硕士研究生,民事诉讼研究方向。

摘要:

诉讼标的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厘定等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新实体法说以及诉讼标的相对说都对诉讼标的的识别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但都非无懈可击。笔者认为,解决诉讼标的识别问题的正确方法,应是根据不同诉讼类型的纷争解决机能,就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分别分析其诉讼标的。

关键词:诉讼标的; 请求权; 诉讼请求

1.诉讼标的概述

我国关于诉讼标的概念,是从日本的“诉讼物”翻译而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一些条文中直接使用了“诉讼标的”这一概念,包括第53条(共同诉讼)、第55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56条(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标的,指的就是民事诉讼基本构成要素中的客观要素。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执的基本内容,也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审理裁判的对象。

2.诉讼标的学说

2.1旧实体法说。

旧实体法说又称旧诉讼标的理论,该说主张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即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解释为诉讼标的。该说的缺陷在于无法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以《合同法》第122条为例,受损害方享有两项请求权:因对方违约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因侵权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带来了两个诉讼标的,原告可以提起两次诉讼而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显然,这样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的负担,对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诉讼经济是有弊的。

2.2诉讼法说。

诉讼法说又称新诉讼标的理论,是为了克服旧说的弊端而产生的,强调同一纠纷一次解决和公平保护当事人。

2.2.1二分肢说。 二分肢说是指以当事人提出的诉的声明和为支持这一声明所陈述的事实理由构筑诉讼标的,即诉的声明与事实理由是诉讼标的的两个分肢。前后两个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应视前后两诉的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是否全部一致而定。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中任何一个是多数,诉讼标的即为多数而发生诉的合并;诉讼声明和事实理由中任何一个发生变更或者均发生变更时,即发生诉的变更。该说的问题在于:当诉的声明相同,而事实理由有多个时,会形成多个诉讼标的,法院也相应的应该做出多个判决。

2.2.2一分肢说。

一分肢说主张诉的声明相同,事实理由多个时,仍为同一个诉讼标的。但是一分肢说依旧有问题。例如:原告先后与被告存在两个买卖合同,价金均为20万。原告如果先以前一个20万的合同提讼得到了判决,如果再以后一个20万的合同,按照一分肢说的观点,诉讼标的相同(诉的声明均为请求支付20万价款),不应受理。显然,当原告针对被告存在多个内容和数额相同的债权时,仅靠诉的声明来界定诉讼标的是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

2.3新实体法说。

针对诉讼法说与实体法脱节的缺陷,德国学者再次将视角转回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回归到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来说明诉讼标的。该说认为当基于同一生活事件有多个实体法规范赋予原告向被告主张请求权时,在实体法上并不是像旧实体法说认为的那样存在多个请求权的竞合,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因为产生请求权的事实关系是单一的,并非真正的竞合,实乃请求权基础的竞合。这多个实体法规范所规定的权利成为当事人可以使用的不同的攻击方法。

2.4诉讼标的相对说。 针对上述学说均无法给出完满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诉讼标的相对说应运而生。诉讼标的相对说主张根据诉讼目的、诉讼的具体情形来灵活地识别诉讼标的。因而,诉讼标的不是统一的,一成不变的,其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构建。在某一诉讼中,哪一种学说更为适合,就采用哪一学说的观点。在防止重复问题上,运用一分肢说来识别诉讼标的;在既判力问题上,运用二分肢说来识别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识别标准

笔者认为解决诉讼标的识别标准问题的正确方法,应是根据不同诉讼类型的纷争解决机能,就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分别分析其诉讼标的,而不能理想化的一概而论。

3.1给付之诉。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采纳的是旧实体法说,即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或者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仍然应该采取旧实体学说,以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的主张作为诉讼标的;在请求权竞合的场合,应当允许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随时提出诉的变更或者追加,而无须征得被告的同意,同时还应当赋予法官宽泛的释明权,对于有竞合请求权存在而原告又没有合并主张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及时加以释明提醒原告合理主张。这样就既避开旧实体法说的短处,又达到了纠纷一次解决的民事诉讼理念。

3.2确认之诉。

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法院裁判的对象就是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不涉及给付的问题,也就不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在确认之诉中,学者们通常都以诉的声明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基准,至于构成诉的声明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否的原因事实,只是原告主张一定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攻击、防御方法而已。例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对于某物有所有权时,并不因其陈述取得所有权的原因事实不同而使诉讼标的发生变更,在法院支持原告的诉的声明而作出原告胜诉判决时,也只需要说明:“确认原告对某物有所有权”而已。

3.3形成之诉。

关于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实体法说与诉讼法说的观点是有明显区别的:实体法说认为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就是形成权,即权利人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这里的形成权与一般民法上的形成权不一样。一般民法上的形成权,其权利的行使,通常只需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即可;而作为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的形成权,当事人必须提起形成之诉,并且经过法院作出形成判决确认其权利存在才会发生法律后果。诉讼法说认为,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应以诉的声明为准。这一理论,因忽视原因事实发生的时间关系,而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攻击。

参考文献

[1]江伟、段厚省:《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2]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的基本概念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3]谭兵、李浩 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4]邵明:《诉讼标的论》,载《法学家》200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