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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音乐水平考级与音乐的非商品性和音乐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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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音乐水平考级,起源于1889年英国皇家音乐学院联合委员会的音乐考试,20世纪80年代经由香港传入我国上海、广州等沿海经济发达城市。中国音乐家协会于1990年7月成立“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委员会”,宣告了“我国全国性的乐器考级(业余)制度的诞生和起步”①。各地、各部门、各音乐艺术院校相继成立考级委员会,为规范业余音乐教学,促进社会音乐教育健康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文化部、教育部于2000年10月11日颁布《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文化部于2002年5月17日《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文化部于2004年7月1日颁布新的《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使社会音乐水平考级的组织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体系不断规范,发展更为健康、繁荣。“历经20余年的发展,国内开展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活动的机构由初期的3家增至48家,参加社会音乐水平考级的考生人数由当初的数百到如今已突破百万。”②

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活动的广泛开展,对提高国民素质、储备音乐人才、推动社会音乐教育的普及和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成为学校音乐教育和专业音乐教育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形式”③。

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活动的兴起也有效地拉动了文化内需,带动了音乐培训、音乐演出、乐器制造、乐器销售、音乐图书曲谱出版等多个行业的发展,形成了以音乐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活动为中心的一条文化产业链,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然而,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社会音乐水平考级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负面的社会舆论。例如:“儿童音乐考级证书压倒艺术”④、“‘变味’艺术考级污染艺术教育”⑤、“艺术考级沾染铜臭”⑥,还有“别因音乐考级害了孩子”⑦等呼吁。应当如何来看待这些社会舆论,社会音乐水平考级要如何进一步规范、促其更健康地发展呢?本文拟从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活动与音乐的商品性音乐商品这一角度略谈初步看法。

一、音乐的非商品性与音乐商品

(一)音乐的非商品性

音乐行为是属于非商品性的一种行为方式。关于音乐的非商品性,一般认为,人类在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除了行为本身之外,不带有其他任何经济利益的目的,不追求货币价值,即称为非商品。

音乐的非商品性,是由它的本质所决定的。音乐是用音响(主要是乐音)来表现人对客观世界的感受的一种艺术。音乐产生的起因是“人对客观世界的感受”,并通过符合音乐艺术规律的音响进行表达。正如《礼记・乐记》所言:“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与声,声成文谓之音。……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这些都说明,音乐从产生伊始,就是来源于人的精神需要,是情感表达之使然,而不是因为经济利益、商品价值的驱动。近现代、当代的许多专业音乐家,他们以创作、演绎音乐成品来履行艺术家的使命和责任。正如马克思说的:“作家绝不是把自己的作品作为手段,作品就是目的本身;无论对作家或其他人来说,作品根本不是手段,所以在必要时可以为了作品的生存而牺牲个人的生存。”⑧

也正是从“音乐成品本身就是目的”这一原则出发,所以,古今中外,各种各样的音乐成品和音乐行为都在探寻、创造并遵循音乐的规律,以音乐所特有的表现手段来适应人类精神活动的需要,以表达人的情感。其中,虽然“有适应社会动荡变革期的‘激奋型’音乐风格,适应社会稳定发展期的‘离散型’音乐风格,以及各民族、各地域‘多样化’的音乐风格”⑨,但是,这些都以音乐规律为依归,创造具有高度艺术性的音乐成品为目的。

从历史时期来看,欧洲有巴洛克音乐、古典乐派音乐、浪漫乐派音乐、民族乐派音乐、印象派音乐、各种现代派音乐和新潮音乐,花样翻新,风格各异,然而他们共同的都在探索丰富多彩的音乐表现手法和音乐风格特点。在中国,远古时期的歌舞音乐,先秦时期的钟鼓之乐,隋唐时期的歌舞大曲,宋元明清时期的戏曲音乐,都在追寻多姿多彩的音乐体裁形式和音乐表现手法。总的说来,这些音乐的创作p表演大都与商品价值无关或联系较弱,而与探索音乐的创作、表演规律紧密联系,反映了人们对世界、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表达了各民族、各地域人民各个历史时期的人际交往和生产活动所产生的情感和情绪。

(二)音乐商品

商品性是与非商品性相对而言,商品性指的是人类的行为及其成品以追求某种经济利益为目的,使之具有一定的货币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音乐商品指的就是“在音乐文化市场中,人们用货币来购买的音乐文化产品”⑩。音乐商品是音乐进行社会传播的媒介物质化,是精神劳动的物质化和价值化。是音乐与音乐载体的综合、并参与市场交换的劳动产品。当今社会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制约,音乐商品对现实社会音乐生活的介入,使人们置身于社会音乐文化市场,处于音乐商品的包围之中。音乐商品大致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音像制品和书籍,另一类是音乐文化的娱乐服务活动和部分培训、教学活动。

音乐商品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1.音乐商品性质的二重性,是既以丰富生动的音乐艺术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作用于社会生活,体现出鲜明的意识形态特性;又有使用价值的存在和货币价格的表现,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完美统一。

2.讲究音乐商品艺术价值的永恒性,使之具有时间永恒性和空间永恒性。让经典、优秀的音乐成品,通过有偿服务的形式,传播到音乐听众中去,产生高尚的艺术价值。

3.注重音乐商品艺术品质的创造性,使音乐商品中的精神活动成果,能够体现人的艺术创造智慧和探索精神,体现人们对社会生活、情感、精神等方面的观察、体悟的深度和广度,体现创造者对音乐艺术规律的灵活把握和综合性运用,表现出生产成果的非重复性特质和独一无二的品质。

二、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活动与音乐的

非商品性及音乐商品

(一)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活动与音乐的非商品性

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活动,作为一种社会音乐教育范畴中的音乐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具有音乐艺术的非商品性质,因为其根本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提高国民音乐素质,推动中国社会音乐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论从其动机和效果来说,都是“精神性”的,是顺应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一种音乐教育形式。

从受益人群来看,社会音乐教育已涵盖了儿童、青少年、中老年等几乎所有年龄段的音乐爱好者,他们从素质教育、全面发展、发展音乐创造潜能、完善音乐素养、娱乐身心、提高生活质量等动机出发,以巨大的热情投入音乐学习,得到音乐审美感受,享受音乐、热爱音乐,使音乐学习拥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从学校音乐教育的角度来看,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活动的开展,从几个方面对学校音乐教育进行了补充:1.为广大业余音乐学习者提供了学习与检验平台,为教师的教学质量提供了检验平台,既对社会音乐教育起了引导和监督作用,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和教师的教学质量。2.社会音乐水平考级中,大量乐器演奏项目的考级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广大青少年学生学习各种乐器演奏的积极性,弥补了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我国学校音乐教育中的器乐教学相对薄弱的现况。3.与社会音乐水平考级相关联的教学、演出活动,不仅开阔了考生的专业视野、为考生提供交流学习的机会,而且可以通过举行优秀考生音乐会,发掘优秀音乐人才,为专业音乐教育提

供丰富的人才储备。

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社会音乐水平考级及其相关教学活动,突出了音乐艺术和音乐教育的非商品性和精神性,对中国音乐事业和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活动与音乐商品

然而,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既然是一种社会音乐行为,就不可避免地与音乐商品相关联。从现实情况看,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活动与音乐商品相关联的主要有: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活动的考级教材及教辅资料,社会音乐教学活动的收费,考级活动和考级证书的收费等。

音乐教材和其他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的音乐出版物属于音乐商品,因此,与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活动相关的考级音乐教材及教辅资料理所当然也属于音乐商品,在其发行中出版社和经销商收取一定的费用,学生用货币来购买,都属正常商业行为。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关系,树立起为考生服务的观念。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关系,就是所选曲目要富有艺术价值,具有艺术品质的创造性,有利于循序渐进、因材施教、不断提高学生的音乐审美水平,提高学生的演奏技能技巧水平,同时,定价合理,让教师、学生喜欢使用,使他们感到“物有所值”而乐于购买。为考生服务指的是要方便于考生使用,所选曲目要适量、适度、适用。数量要得当,既能达到各考级水平的练习要求,又不过量;曲目程度要与各考试级别要求相当,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使各考试级别的考生用起来方便,买得起,买得乐意。据调查,某音乐考级机构“从1990年起正式出版发行钢琴考级曲集,每年更换新的曲目,在每年考试报名时就一并缴纳了考级教材的费用”???。“每年更换新曲目”,这体现了他们对考生高度负责的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但如果从方便考生使用着想,是否该考虑适当地相对固定曲目呢?另外,“在每年考试报名时就一并缴纳了考级教材的费用”的做法值得探讨,考生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或其它原因拟用其他办法解决学习时使用的教材问题,那还让不让报名呢?如果不让报名的话,是否有捆绑推销教材的瓜田李下呢?

由于与社会音乐水平考级相关的社会音乐教学活动是教师在业余时间里进行的,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收取一定的授课费,体现了对教师所付出劳动的尊重,所以,这就使教师的授课活动具有了某种程度“用货币来购买的音乐文化产品(音乐商品)”的性质。收费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原本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教师付出了的劳动,受教育者给与一定的回报,合情合理。但是,无论教师、学生、家长都要从音乐艺术的根本性质,来理解音乐、音乐教育、社会音乐教育、社会音乐水平考级的目的、性质,采取恰当的教学方法。

教师收费要恰当合理,家长在经济上要量力而行,如果付出了超过自己家庭力所能及的高学费的话,就会造成师生关系的“变味”,由亲密的友好关系、合作关系,蜕化成买卖关系、商业关系;引起学生对教师教学目的的怀疑,由崇高的“育人”目的,变成商品交换、赚取货币的目的;引起家长对音乐艺术非商品性的性质的否定,由原本的情感性、审美性、人文性,变为功利性、商品性;要求孩子片面地追求以提高演唱、演奏技能技巧为目的的纯表演技术练习,以此作为达到成名成家、高投入以期高回报的手段,也会引起师生关系的变化。不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启发学生以积极主动的主体者身份投入音乐学习,而是以经济为主导,技能技巧为主体,用生硬的灌输式方法要求学生只作机械式的技巧练习,不注意音乐审美体验、人文内涵的感知,更没有人生意义的体悟。因此,在社会音乐教学活动中,我们应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以音乐为本”这一基本宗旨,杜绝“艺术考级污染艺术教育”,谨戒因艺术考级害了孩子,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音乐教育真正达到“以美育人”的目的。

主考机构给考生发放考级资格证书,作为对参与考试者音乐水平的证明和肯定,是顺理成章的事。由于这种考级资格证书收取适当的费用,加上为了考级而进行的学习所交授课费、购买教材教辅资料的费用和参加考试的报名费,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音乐商品。但是,如果主考机构由于担心“考级通过率不高,会直接影响我们下一年的报名”???,个别考级机构为了提高通过率和优秀率,不断地降低考级标准,有些机构为了暂时利益而追求100%的通过率,那么,这种考级资格证书作为音乐商品就与讲究艺术价值、注重其品质的创造性要求大相迳庭了。某些学生家长为了升学加分,为了冒充特长生等功利目的,与考级机构的某些人串通,采用假考,以不会充会,以低级别冒充高级别,甚至于一些不法分子为那些需要证书的考生提供假考级证书,这就不仅与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提高全面音乐素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相违背,而且已经是属于触犯法律的非法行为了。所以,在社会音乐水平考级活动中,应当杜绝“儿童音乐考级证书压倒艺术”、杜绝“艺术教育沾染铜臭”的现象,提倡真才实学、有才有艺有音乐的社会音乐水平考试,拿到名副其实的社会音乐水平考级证书。

三、启 示

当前出现的中小学生音乐学习热潮,说明音乐教育正在引起全社会的重视,这是十分可喜的现象。但是,无论是音乐教师或者是音乐学习的学生、学生家长,都应该从音乐、音乐教育的音响性、情感性、审美性、实践性、人文性等根本性质出发,来理解它的非商品性、精神。

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包围之中,使包括音乐教育在内的一些音乐行为被沾上了某种商品性,可是我们一定要从“以人为本”、“以情感人”、“以美育人”这一音乐教育的根本目的出发,让我们的下一代在音乐学习中培养对音乐的持久兴趣,涵养美感,和谐身心,陶冶情操,健全人格。教师要善于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音乐美的感受引导到对热爱人生、热爱生命、热爱他人、热爱自己等人文关怀的体悟,去感悟人生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

①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2000年11月。

②田也《北京考区首届钢琴考级报名结束》,《音乐周报》1991年1月25日第1版。

③汪建根《我国艺术考级突破百万人次》,《中国文化报》2005年6月4日。

④周宁《儿童音乐考级证书压到艺术》,《新华每日电讯》2009年6月9日,第4版。

⑤吴瑛、李益众《别让‘变味’考级污染艺术教育》,《中国教育报》2008年4月8日第1版。

⑥沈路涛《交钱就给证书 评委滥竽充数――艺术考级沾染铜臭》,《中国消费者报》2002年6月12日第A01版。

⑦丽文《考级令我们茫然》,《音乐周报》2003年7月1日第2版。

⑧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7页。

⑨曾遂今《音乐社会学概论》,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113页。

⑩同上,第264页。

此处所阐述的三个方面关系,参见曾遂今《音乐社会学概论》,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270页。张力元《回眸・透视・反思――中国社会音乐考级的文化透视》,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307页。

陈曾臻《考级,还剩下多少含金量?》,《浙江日报》2009年11月20日第14版。

王州 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