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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肉刑属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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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24章、548条、7万余字,这是最高法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下面,记者为读者简述几条也许会引起争议的司法解释。

【非法证据】

变相肉刑属于刑讯逼供

近日公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证人出庭】

出庭令可强制证人出庭

司法解释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符合条件的证人,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出庭。

【法庭秩序】

未获准禁微博直播庭审

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和解协议】

已履行刑事和解禁反悔

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强制医疗案】

防“被精神病”应开庭审

为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适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司法解释明确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司法解释还规定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死刑复核】

律师意见最高法应听取

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二审案件开庭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二审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同时,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