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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重庆“个人上网备案”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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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这一文件增加了一项令人们差异的规定:信息服务单位和用户须向市公安局备案。

据悉,此项规定同重庆市公安局7月6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国际互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不无关系。根据《通告》,个人上网应当进行国际联网备案,包括通过拨号或专线等方式上网的个人用户。其中,个人用户备案由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代为办理,并应当如实填写《个人用户备案表》。

《通告》公布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关注。不少民众将其简单理解为“个人在家中上网也要向公安备案”,并对警方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其涉嫌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一时舆论哗然,在网络上的声讨尤为激烈。

重庆警方迅速予以回应,解释称,市民在申请上网业务时进行备案登记,实行上网实名制,是一种通行做法,并非要监控网民每天何时上网、上哪些网,不会给网络用户造成困扰。警方还强调,以往个人用户到电信、移动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办理上网手续时,都要填写由公安部门监制的个人身份资料,实际上就是一种备案。这次只不过是对以前备案加以明确,并要求以前由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保存的个人用户资料,要提交公安机关备案。

1997年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亦要求个人上网进行备案。北京市公安局1996年的《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中规定,“申请与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三十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因此,“个人上网备案”并非重庆市公安局首创。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我国网站总数达78.84万个,网民人数达1.23亿。在2亿中小学生中,上网学生已达3000万。与之相伴,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从2002年到2005年仅四年间,我国有关部门接到的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已从1761件猛增到12.3473万件,日均超过338件。网络犯罪每年也以近千件的速度增长。这也是重庆《通告》出台的一个重要背景

从世界范围看,随着网络的快速普及和发展,各国政府也都在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如“911”事件后,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授权有关部门对公民进行窃听,查看公民上网记录、私人信件等,以对网络信息进行严密监控。荷兰则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电信公司安装一种叫“网络警察”监控设备,以便对实施犯罪的互联网用户进行有效追踪。这些举措同样遭到了本国民众的强烈反对。

显然,如何在政府监管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之间取得微妙平衡,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