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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稳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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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在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调整企业经济结构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加上有些改革政策和措施不完全配套,存在一些容易引起职工队伍稳定的因素,致使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呈明显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和停工停产事件,已影响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对此,各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稳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劳动争议预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尽量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保持协调和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列入本地区、本系统工作日程,经常分析、研究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各单位在研究制定各项改革措施时,要通盘考虑处理好维护稳定和深化改革的关系,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特别要防止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以避免引起大的社会震动。在实施改革过程中,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注意职工群众的反映,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苗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法规范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劳动行为。劳动行政部门要搞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保证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合理和可行,为企业和职工维持和谐和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要大力开展劳动监察,对因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纠正和查处其劳动违法行为,为改革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好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引发的集体上访和停工停产事件。这类事件对首都的稳定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实施危害极大。各单位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把维护首都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行政部门要明确一位主要领导亲自抓维护稳定的工作,在思想上和组织上做好充分准备,提前制定好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及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和停工、停产事件的预案。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劳动关系现状逐一进行调查摸底、确定重点,帮助其解决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企业在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发生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时,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干预,妥善处理、防止事态的扩大。对已发生职工集体上访和停工、停产事件要组织得力干部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尽量引导双方,尤其是职工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各级仲裁委员会在不违背《条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可酌情灵活掌握,尽快妥善处理。

四、根据劳动部的要求,各区、县劳动局和总公司内部要建立集体劳动争议和停工、停产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发生事件的企业劳动部门应负责在事件发生的当天将事件发生的起因、职工人数和企业的意见报告主管局、总公司及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对发生100人以上的职工集体上访和停工、停产事件,应直接报告市劳动局。区、县劳动局和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获悉发生事件的信息后,应及时将发生事件的单位、人数、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社会反映等情况向市劳动局报告。市劳动局由劳动争议仲裁处负责此类信息的汇总和报告工作。各区、县劳动局应确定一个职能科室负责报告,局、总公司劳动处也应指定一名干部负责此项工作。对于隐瞒情况不报或、拖报、漏报的,有关领导要给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调解作用。各类企业要根据《条例》及劳动部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建立和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要切实加强和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劳动争议要认真进行调解,使其尽可能解决在企业内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工会、公安、司法及其它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互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共同研究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以切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