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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小额担保贷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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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城乡所有初始创业主体。各级承办银行要按照相关要求,实行专门部门负责、专门业绩考核、专门组织培训、专门实施监管、专门风险准备和补偿等有效措施,加大对初始创业者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商业银行、包商银行、市商业银行、市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分行等承贷。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0亿元。

二、提高贷款额度,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38号)和人民政府120号文件精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质量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0万元。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以重复享受担保贷款支持。各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承贷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确保促进就业信贷政策落实到位。

三、把握放贷比例,严格执行小额担保贷款规定利率

各承贷银行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精神,发挥创业引导性资金的效应,原则上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发放规模1:8的比例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

四、充实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工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发放规模1:8的比例,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定后,存入指定的承贷银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担保基金。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要共同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书,明确承贷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执行的贷款利率;各承贷银行要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和额度;人民银行等机构要对各地信贷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科学工作机制,提高贷款时效。各金融机构要“立足地方经济、立足中小企业、立足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认真落实扶持创业带动就业金融政策,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改进信贷服务,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担保机构和承贷银行要简化审核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能。担保机构自受理借款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实地调查、诚信度评估等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递交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接到担保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手中。

(二)建立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各盟市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建立相关制度,制定落实措施,按照年度下达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任务抓好落实。

(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制。对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盟市要按照人民政府120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奖励;级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分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基金)的代偿损失。按照《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财金【】351号)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建立完善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