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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通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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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来水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由于城市发展框架不断拉大,供水企业投资增加及源水水费提高等原因,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供水企业亏损严重。为缓解供水企业的经营困难,保证城市供水,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36号)精神和《*市水价改革方案》(郑政20*)7号)的要求,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对*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城市供水基本水价

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由用户出资已经进行户表外移改造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基本水价由现行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2.工业用水价格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

3.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由1.20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

4.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由2.00元/立方米调整为2.90元/立方米(含基建用水和旅游宾馆餐饮用水)。

5.特种用水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9.1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包括洗浴按摩、娱乐场所、水上游乐、汽车冲洗、美体健身、美容美发、商务会馆、纯净水生产、饮食业用水等)。

6.一次性沉淀水价格由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经济开发区自来水价格按上述分类水价执行。市自来水总公司供开发区供水公司的水价仍实行趸售水价,按市政府郑政会纪(1998)18号文确定的原则执行。

8.邙山提灌站原水结算价格由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42元/立方米。

上述各类水价为含税价格,不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抄表计量办法

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计价办法的要求,改贸易表计量为居民用水户注册户表计量。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价办法的实施,并合理兼顾居民用水户和供水企业的利益,凡居民用水户具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均按居民实际户表计量用水量。

1.直接"抄表到户"。对庭院管网资料完备,庭院管网设施较好、水损较小、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单位协助业主集中办理居民户表注册立户手续,由自来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

2.水表出户改造。对庭院管网管理较乱,管网老旧需要更新,居民分摊水量较多,群众意见大,庭院绿化、消防未单独立表的小区,自来水企业应优先安排,实行水表出户改造,改造后注册立户。水表出户改造质量标准参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通知》执行。庭院绿化及公共用水应单独装表计量,单独交纳水费。

3.新建住宅一律"抄表到户"。2003年9月1日以后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通知》执行,开发商应协助业主及时到自来水公司办理注册立户手续,变更用水性质。未办理注册立户手续前仍按建筑用水价格执行。

4.实行二次供水的高层住宅,暂不执行自来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有关政策,仍按注册的贸易表计量结算。

三、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政策

1."抄表到户"改造费用计入供水价格。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后,取消向居民用水户收取的户表改造费用,改造资金由自来水企业筹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水价成本;对自来水企业由于"抄表到户"发生的维护、运行等费用可以计入水价成本。

2.对低收入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政策。为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用水,对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凭市民政局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个月减免3立方米自来水费。

3.由于特种用水调价幅度比较大,为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大的影响,对门票5元以下、综合消费10元以下的大众浴池和营业面积低于150平方米、经营一般家常菜的大众餐厅执行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

四、其它有关问题

1.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仍为0.10元/立方米。

2.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按分类水价执行。

3.供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大供水主干管网、庭院管网、居民户表改造力度,努力杜绝跑冒滴漏,减少供水产销差率。要厉行节约,减少费用开支,严控人员规模,降低供水成本。要向管理要效益,向技术进步、技术创新要效益。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行业作风,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五、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