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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酒类市场监管力度,规范经营秩序,掌握全市酒类市场基数,严厉打击制售假冒酒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2011]12号)精神,以促进我市酒类市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全面提高酒类行业监管水平,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清查工作目标
(一)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清查活动,全面掌握我市酒类行业基本情况。逐步清理、废除阻碍酒类商品流通的规定和做法,严格遏制不正当竞争、无证无照、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活动。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酒类市场生产、流通秩序规范发展。严格贯彻落实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加大打击无证违规销售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杜绝来源不明、渠道不清的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三)完善酒类监管体制,建立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障制度。通过清查,按照销售量和规模划分酒行业企业等级。
三、清查范围
对全市范围所有从事酒类生产、批发、销售经营的集体、个体、股份制性质的企业、商店(超市)、集贸市场、饭店、宾馆、作坊等进行专项清查。
四、时间安排
本次清查活动从11月中旬至12月末。
五、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通过清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酒类市场。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酒类企业经营资格和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执法检查。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经营地址等方面的清查,通过清查,掌握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依法取缔没有取得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但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支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良好的企业;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白酒、啤酒)商品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包括集贸市场,酒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清仓查库检查。重点检查市场占有率大、品牌价值高,畅销品牌的白酒、啤酒,对查出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酒类商品要一律封存;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并把这类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严厉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各类啤酒的行为。
(二)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要切实采取措施,建立酒类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上市酒类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酒类经营企业,规范批发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要求酒类批发企业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相符的、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具有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等。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酒类经销单位购销酒类商品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严格的酒类购销存登记制度,详细记载出入库、进货来源、销售去向、数量、时间,做到单随货走,货单相符。
(三)加强对散装酒类经营的管理。散装酒经营者要在固定位置贴标包装销售,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度、价格、出厂日期、生产企业、厂址等,盛酒容器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四)加强对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行为和用甲醇、工业合成乙醇勾兑白酒的违法行为。
(五)认真清理、废除阻碍形成酒类统一市场的机制障碍,消除影响酒类流通的体制性限制,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商品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酒类市场专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双城市酒类市场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七、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酒类市场专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把酒类市场专项清查工作抓好抓实,保证全市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
(二)在酒类市场专项清查工作中,各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边查边打,联合执法,打击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酒类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