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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规模经营几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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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三个”战略,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推进现代农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完善分配权,建立健全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体系,支持和鼓励农业主体扩大经营规模,形成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促进农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各地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流转形式,促进土地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

3、坚持集中连片、集约经营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与农业区域布局、农业基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结合起来,与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结合起来,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4、坚持保护耕地、严格禁止抛荒的原则。要切实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半年以上的,两年内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

二、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加快土地流转步伐

(一)积极鼓励多种形式流转土地。要积极引导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推行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者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对长期流转条件不成熟的,鼓励季节性流转。

(二)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新型方式。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二三产业相对发达,大多数农户已经脱离土地的村,鼓励引导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转化为长期股权,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合利益共同体,开展合作生产、规模开发。

(三)培育壮大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和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生产规模,开展规模经营。

三、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土地流转环境

(一)落实扶持政策。县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以奖代补。从年起,县财政将建立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奖励和补助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农业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实行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

(三)实行用地优惠。对流转期限长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的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经乡镇同意,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并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农业局、国土局另行制定。

(四)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大病救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农村土地流出者的后顾之忧。对承包土地全部委托乡镇(街道)流出且年限超过10年以上的农户,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给予准失地农民待遇,纳入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四、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强化土地流转服务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立县土地流转指导中心,负责政策法规咨询、流转规范程序制订、业务指导及纠纷调处等工作;各乡镇(街道)相应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落实专人负责,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土地评估、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矛盾调处等指导服务工作;村级配备信息员,有条件的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主要做好流转土地的审查、登记管理和代表农户与专业大户、企业签订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有效发挥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作用。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创新服务机制,对土地流转进行宏观上指导、管理和服务,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搞好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流转规划,加快区域产业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引导、协调和服务作用,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接受农户委托流转。对不愿流转的农户,可以在保证农户权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以其承包土地数量、质量不下降为原则,另行安排承包地块。

(三)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流转必须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承包土地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将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引导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双方签订规范书面流转合同。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应及时向达成意向的双方提供由工商和农业部门制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四)规范土地流转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及时办理备案,并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投诉和制度,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

五、切实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土地流转工作

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今后一个阶段深化农村改革的焦点,也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各级及相关部门必须把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摆上重要议程日程,县政府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财政、农业、农办、林业、水利、国土、建设、司法、社保、卫生、工商、农村合作银行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制订、落实相关措施。县委、县政府将对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村及中介服务组织进行表彰,确保土地流转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