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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看中国婚姻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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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国法律法规中,婚姻法是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是为夫妻关系的建立提供法律支持,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维持社会稳定也有很大帮助。经济发展背景下,为了应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法律法规也应结合经济学知识进行改革,特别是婚姻法,以便提升中国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基于经济学研究,对婚姻法进行改革,可以使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能够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基于经济学角度,从婚姻形式、夫妻财产制度等方面对中国婚姻法的改革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我国婚姻法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婚姻法;经济学;改革;问题

婚姻法作为夫妻关系建立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重要构成部分,也为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进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提供保障。在经济发展背景下,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产生了一些变化,出现了一些问题,而传统婚姻法已经无法应对这种婚姻关系的变化。针对这种现象,婚姻法应作出一些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结合经济学相关理论,以便提升婚姻法的适应性,进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为维护婚姻稳定、社会安定提供保障。

1 婚姻形式的改革

在中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婚姻形式有三种,分别是同居型婚姻、无过错型婚姻和契约型婚姻。这三种婚姻形式代表着三种不同的夫妻关系,所规定的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有区别,适用的群体也不同。同居型婚姻对男女双方的家庭或市场分工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从事各自的工作。基于同居型婚姻的男女双方,对于两者之间关系的处理,可依据普通合同法进行处理,有利于男女双方的和睦相处。在同居型婚姻背景下,如果男女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出现破裂,即男女双方离婚后,对于家庭财产的分割也很简单,可以确保男女双方不会因财产分割问题而纠缠不清。在我国婚姻法中,同居型婚姻的建立基础是男女双方在法律上处于结婚状态,同居已满五年,并且双方已有了孩子。只有满足上述要求,男女双方之间建立的同居型婚姻关系才符合法律要求。一般情况下,同居型婚姻的适用群体是以永远或暂时不想结婚的这类人为主。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契约型婚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正常情况下,以契约型婚姻建立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感情破裂后,要想办理离婚,从法律上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则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或材料,用以证明另一方在婚姻中犯过错误,基于此离婚诉讼才能得到批复。如果无法满足这一条件,则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要证明夫妻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若满足这一条件,则离婚诉讼也能得到批复。

在我国婚姻法中,无过错婚姻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婚姻形式。基于这种婚姻形式的夫妻双方,可以同时从事各自的工作,或者是由一方负责照顾家庭而另一方从事工作,这种婚姻形式也是社会上比较主流的婚姻形式。在无过错婚姻形式下,如果夫妻双方在感情破裂后,两人都选择离婚,则不必提供能够证明另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误行为的证据或材料,就可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如果是由一方单独提出的离婚诉讼,则办理离婚的前提是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要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一年以上。只有满足这一条件,单方面提出的离婚诉讼才能实现。

2 夫妻财产制度的改革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夫妻财产制度,对这种财产制度进行应用,有利于明确两种不同财产之间的界限。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夫妻共有财产从四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在办理离婚的时候,如果夫妻双方协商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未达成离婚结果,则该财产分配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益,而这也是为夫妻双方的权益提供保障。第二,在结婚后,夫妻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增值财产也属于其个人,而这也是为夫妻两人各自的个人财产提供保障。第三,在婚姻中,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登记子女个人姓名的房产,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这也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利益。第四,在婚姻中,如果住房等不动产是在结婚前由个人按揭购买,并且登记的是个人姓名,则该不动产也属于其个人的财产,而这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中不动产购买方的利益。随着房价的不断提升,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婚姻法中的这种规定,有利于保证夫妻双方的个人权益。

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自身的权利越来越重视,而这也产生一种问题,即夫妻双方过度关注自身的权益,对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不够重视,这也不符合婚姻法的制定目的。针对这种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了改革,并据此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项法律法规中,最受人们关注的是第七条与第十八条第三项,这两条的内容是对由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即如果不动产的购买只有夫妻双方中一方的父母出资,则该不动产属于个人财产,归出资方所有;反之,如果不动产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按一定出资比例共同出资购买,则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基于经济学角度,对婚姻法作出的改革,以及据此作出的财产划分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不动产购买方的权益,也有利于对夫妻双方的权益问题进行处理和协调。在新的婚姻法中,对不动产划分作出的明确规定如下:不动产如果是由夫妻两人中一方或其父母在两人结婚前所出资购买,则该不动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这项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改善当前的不当婚姻关系,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权利。在旧的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划分作出的规定是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后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拥有。这项规定存在缺陷,不法分子可以据此以婚姻关系谋取财产,而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可以有效解决这类问题。

3 抚养补偿制度的改革

在婚姻法中,对离婚后夫妻双方的抚养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各自的权益。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一方出现生活困难现象,则另一方需为其提供抚养补偿。根据婚姻法的这种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需对抚养补偿制度进行协商,或者是由法院依据相应条件作出判决。同时,依据婚姻形式的不同,抚养补偿也有一定的区别。在上述三种婚姻形式中,基于同居型婚姻的夫妻双方一般不会因孩子问题产生抚养补偿,因为夫妻双方都未打算要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有了孩子,则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会由同居型婚姻向无过错型婚姻进行转变。而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的时候,对于财产分割题,应依据无过错型婚姻作出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婚姻法规定中,如果离婚夫妻的孩子还处于哺乳期,则对孩子的监护权需由母亲实行;但如果孩子已经脱离哺乳期,则对孩子的监护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完成。然而,在此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的协商结果不确定,则应依靠法院对夫妻双方的情况进行评估,进而对抚养补偿制度的制定提供支持。

4 结束语

基于经济学研究,在婚姻法改革过程中融入一些具有利用价值的经济学理论,可以有效解决婚姻中不同类型的问题,也有利于保持夫妻双方的关系,对促进夫妻的和谐相处很有帮助,同时也能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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