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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递进出境物品的关税征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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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邮递进出境物品的关税征收已经成为我国关税征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许国家和地区抗议中国消费者利用我国邮递进出境物品关税征收方面存在的漏洞,非法购买其他国家或者香港澳门地区的奶粉、电子产品等问题日渐突出。围绕解决我国邮递进出境物品的关税征收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邮递物品 进出境 关税 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4-155-02

1 我国邮递进出境物品关税征收的的现状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个人邮递进出境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简称“海关公告”)于2010年7月向社会公开,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全国海关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对个人邮递进出境物品进行管理。相比之前一直实施的1994年的老政策,新的法规主要针对个人邮递进出境物品的免税待遇做了调整,将较与之前的400元免税额(主要适用于自港澳台地区个人邮递进境的物品)和500元免税额(主要适用于自港澳地区之外个人邮递进境的物品)调整为海关对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元及其以下的予以免征。

我国海关依法免征应征税额在50元人民币及其以下的邮递进境个人物品的进口税。邮递进境的个人物品的应征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免征该物品的税款,但税款超过人民币50元的则需要全额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个人寄往或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寄往或寄自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这是海关总署对每次邮递进出境物品的价格进行限定。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邮递进出境物品,就必须按照货物进出境相关办理通关手续或办理退邮退运手续。但如果所邮寄的包裹里面经海关核实确属个人自用且仅有一件不可分割的物品,即使超过规定限额,仍可按照个人物品规定进行通关。邮递进出境的商业性邮件,必须按照货物规定缴纳关税办理通关手续。也就是说商业性邮件不属于个人物品,而是具体贸易性质的货物,不论商业性邮件价值是否超过前述“邮递物品限额”,都应该按照货物办理通关手续。

2 我国邮递进出境物品关税征收的不足

2.1 对我国邮递进出境物品存在的问题

我国邮寄进出境物品关税征收程序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内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在政策实施之初,从照顾海外务工人员和海外华人华侨的角度出发,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对个人邮递进出境物品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政策,而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又多次调整和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海关所面临的基本状况发生了巨大改变。(1)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海外务工人员及华人华侨的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很大一部分邮递进境物品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2)邮递进出境物品的性质已由自用向贸易性为主转变。特别是近来出现一些新兴的交易手段,如海外网络代购、邮购等正在迅猛发展。海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不法分子长期利用海关个人邮递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将其所经营的进境商品分拆成多个包裹(少量多件)进行邮寄,或伪报为个人物品,达到偷税漏税获取非法收入的目的。这些偷税漏税行为不仅会造成国家财政和税收收入的减少,还会对正规进境商品造成冲击。并且因为邮递进出境物品在缺少必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把关,消费者在使用这些商品时,他们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也无法得到切实的维护。新西兰、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当局频繁向我国有关部门通报,称中国一些留学生或华人华侨从当地超市购进奶粉后通过国际快递等途径大量寄往中国国内,并对相关状况表示担忧,因为这些方式无法保证该国奶粉在运输途中或其中一些环节的安全,以致最终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并且在此之后,法国和新西兰当局不得不采取了限制个人购买奶粉数量等一系列措施。除此之外,香港、澳门的有关当局也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称当地一些不法人士通过市场上购奶粉、电子产品等商品,并通过寄递等方式向内地进行销售。

2.2 对我国邮递进出境物品程序制度建构的不足

依据现行《海关公告》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将邮递进出境物品主要分为货物、个人物品两大类,且据此适用不同的管理办法,包括相关税率、进出境许可证件等。正常情况下,境内外发货和收货人以给付价款为前提的商品买卖交易属于货物,即是传统意义上的“贸易”商品或货物。普通消费者委托第三方代购等方式从境外购买并支付货款的物品,不属于《海关法》规定的个人物品,并且在其中充当第三方的代购或人因为达成交易而收取相关费用或赚取的差价,都是实实在在的商品经营行为。所以,这些商品必须纳入货物管理范畴,无论价值大小,都必须照章纳税。《公告》明确规定“邮递进出境的商业性快递或邮件,必须按照货物进出境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相反,境内外亲朋好友间相互馈赠无需支付价款的礼物就是十分典型的个人自用物品,具有明显的“非贸易性”特征,但是其进境后也不得出租或转卖。根据《海关公告》,海关对个人邮递进出境物品的限值800元和1000元的相关规定。在这样一个限定金额内,对于那些不具交易性质的个人邮递物品,除需缴纳少量的进口税外,一般情况下仍可按个人物品的待遇进行通关,可免于提交国家规定的同类商品或同型号产品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要求的许可证明或证件。

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对于货物和物品这两个概念是十分难以界定的,对于个人自用这个说法更是十分模糊的。我们对许多邮递进出境物品无法进行有效的辨别和区分,容易产生偷税漏税的行为。

3 完善我国邮递进出境物品关税征收的必要性

3.1 保障财政收入

进出口邮递物品关税是国家税收的一种,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比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和网络购物、快递行业的不断发展,邮递进出境物品正在快速的增长之中。近年来,每年邮递进出境物品的数量增幅都超过两位数。

3.2 保护国内生产

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关税征收可以保护本国薄弱产业。例如在奶粉和电子产品等方面,目前有很多商家和个人通过邮递奶粉和电子产品进境,利用我国现行进出境邮递物品的关税征收的缺陷和不足,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冲击了本国奶制品行业和电子产品行业的发展。

如果对邮递进出境奶粉和电子产品征收较高的关税,由于高关税具有提高商品价格的效果,从而可能限制部分消费者对于洋奶粉或国外电子产品的消费。在一个较长时期,可以鼓励本国奶制品行业和电子产品行业的发展。

进出口邮递物品关税征收可以扩大和保护就业,由于征收关税增加了进口成本,从而减少了进口,就把市场的需求从外国商品转移到了国内商品,从而刺激国内就业和生产。

3.3 维护国际关系

目前由于我国部分消费者通过邮递进出境物品的手段购买德国、新西兰等国的奶粉,使他们本国消费者很难购买到本国生产的奶粉,引发了相关国家部分群众的强烈抗议,影响了中国和相关国家的良好外交关系。

4 完善我国邮递进出境物品关税征收的原则

4.1 保障我国海外务工人员正当邮寄进出境物品的行为

在完善我国邮递进出境物品关税征收问题的时候,应该从照顾华人华侨以及海外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出发,保护他们正当的邮递进出境物品的权利。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可以逐渐提高免税物品的征税起征点。

4.2 坚决打击邮递进出境物品存在的偷税漏税行为

在保护华人华侨以及海外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坚决打击通过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新兴交易模式,利用邮递进出境物品自用物品免税政策进行偷税漏税的商家和个人。对于这部分不法分子,应该从严从重处理。

5 完善我国邮递进出境物品关税征收的措施

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和健全我国进出境邮递物品的关税征收的法律和法规。对于多次采取通过邮递物品进出境进行偷税漏税的商家和个人追加惩罚性税收,追缴他们的偷税漏税所得,提高他们的犯罪成本。

建立和健全邮递进出境物品的分类。对个人进出境物品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量或数额但仍处于合理范围内的部分进行分类、确定完税价格和使用税率后,征收关税。

5.2 国际合作

与其他国家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国际合作,加强对邮递物品进出境的监控、审查和管理。减少邮递物品进出境环节中存在的漏洞。并且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可以更好的审定邮递进境物品的价格,方便海关确定应纳税邮递进境物品的价格。也可以更好的保障邮递进境物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

5.3 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合作

我觉得对于邮递进出境物品关税征收不仅仅只是海关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应该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如外交部各个大使馆,可以提供一些邮递物品进出境的个人的资料,方便海关部门对邮递进出境物品进行核查,以便更好的判断这些物品到底是货物还是自用。

5.4 建立黑名单

对以利用个人自用为理由邮递物品进境物品,进行偷税漏税行为的个人,建立一份长期黑名单。对进入黑名单的个人,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的个人自用物品邮递进境免税权,并追缴其之前通过免费邮递进境的不法所得。并且海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对黑名单上的个人邮递进境物品要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其偷税漏税行为的再次发生。

5.5 变单次征税为按期征税

在完善我国邮递进出境物品关税征收的时候,我们应该不仅仅只是限制每次征税的起征点,还应建立长期的额度或配额。如果仅仅只限制每次征税的起征点,容易产生商家和个人把邮递进出境物品化整为零进行邮寄,从而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而划定每人在一定期限内(如一年)的起征数额总数,然后对于超过这个总数额的邮递进出境物品都应该全额征税,就既保证个人自用物品邮递进出境的免税权,又打击了想通过这种手段偷税漏税的不法分子。

5.6 加强对邮递进出境物品的监管

虽然我国颁布和修改过多次邮递进出境物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任然存在许多问题。在许多地方对邮递进出境物品的监管相并不是那么严格,很多地区的海关部门并未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的海关都较为忽视邮递进出境物品关税征收这一方面。所以,我国可以在海关内部单独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邮递进出境物品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