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存在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存在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在何法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处在一定的有机联系当中,并由此产生了关于法条之间关系的理论。法条竞合关系即是其中的一种理论,它是刑法适用中的一大难点,在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思考过程中运用较多。本文中笔者试在构造自己的法条竞合理论体系,以求理论能够正确指导实践,也为司法工作者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提供参考。

一、法条竞合的本体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

所谓法条竞合,是指刑法典中存有两个或数个在理论上或个案中犯罪构成具有包含关系的法条,当一行为在形式上同时触犯了此种具有包含关系的法条时,从它们之间的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它法条的情况。现将概念中反映出来的特点总结如下: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法条竞合是罪数理论一罪分类中的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要求要求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否则不发生法条竞合的问题;第二、形式上符合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这是法条竞合与单纯的一罪的根本区别;第三、数个犯罪构成在理论上或仅在个案中具有包容关系。包容关系是此理论的核心,也是本文的基石。

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包容关系是指一个罪名的外延是另一个罪名外延的一部分,并且外延宽的罪名的犯罪构成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的情形。用图例表示包容关系的部分,既是图1的情形,而不是图2(交叉关系)、图3(分离关系)的情形。

包容关系可以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任何一个或几个的包含与被包含。必须明确的是,除了有包含关系的部分以外,其他部分必须一致或高度一致,不允许有交叉或分离的关系。如271条的职务侵占罪和382条贪污罪,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再如270条的侵占罪和264条的盗窃罪,二者的主观要件等方面不同。此两组罪名不可能是包含关系,而是交叉关系或分离关系,此二种关系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内容。此种关系罪名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但是,笔者认为在理论中不具有包含关系的法条有可能在个案中具有包含关系,进而形成法条竞合。如266条的诈骗罪和279条的招摇撞骗罪,理论中二罪名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行为方面是交叉关系,如果个案中的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的不是地位或其他,而是骗取钱财,则在此个案中二法条就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应适用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因此,讨论法条竞合就必须在个案中进行。

综上,在法条竞合中,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要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其诸种事实特征必须在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有过剩部分。而对另一个犯罪构成来说,其诸种事实特征正好完全与之相符,就是说另一犯罪构成恰好是对该一犯罪行为的最全面、最恰当的法律评价。在这种情况下,某个案中另一犯罪构成就必须囊括前一犯罪构成及其过剩部分,从而产生包容关系。

(二)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哲学上要认识一个事物,除了深入了解其本质以外,还必须在与其他类似事物的比较中从该事物的侧面进行认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比较相似的事物,要深刻认识法条竞合,本文有必要对二者进行简要的区分:第一、犯罪构成要件不同。法条竞合只有一行为、一罪过和一个刑法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被侵犯;想象竞合是一行为、数罪过和数个刑法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被侵犯。第二、竞合成因不同。法条竞合形成的原因是刑法规范本身,想象竞合形成的原因是个案中犯罪行为的特征。第三、处理原则不同。法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只有一个法条才是对行为最全面、最准确的法律评价;想象竞合是处断上的一罪,任何一个法条对其进行评价都可以,为保障罪行相适应,其在处罚上采用的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二者的区分标准是我国刑法理论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在相似概念关系问题上,本文赞同“不可能划清界限的,我们不必重视他们之间的区分标准,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讨论他们之间的界限”这一说法,越是所谓界限模糊的概念,越不宜讨论二者的界限。因为越是界限模糊,越表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复杂、难以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即是如此。但如果忽视这种区别,从理论的二者的争议中解脱出来,放眼个案的适用过程,或许能“柳暗花明又一村”。考虑到在不违反罪行相适应的情况下,许多个案在适用二种竞合的处理原则时都有极大的相似性(如法条竞合的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与想象竞合的择一重罪处断原则),在确保论述合理性的前提下,若忽视二者的细微差别,以处断结果为标准,在复杂的个案中以“大竞合观”来分析显然能简化思考过程,并且殊路同归[1],更符合现代刑法的价值和发展趋势。

二、法条竞合的种类

考察我国刑法分则各罪名,笔者认为我国的法条竞合——准确地说应该是法条竞合中的包容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因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逻辑关系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这是指当两个刑法规范之间具有特别法和普通法关系时形成的法条竞合。根据通说,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场合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特别法则是指在普通法规定的基础上所作的特别规定,以适用于特别场合的法律法规。二者是相对而言的。

刑法中有许多具有此种关系的规范。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264条的盗窃罪和127条的盗窃枪支、弹药罪,277条的妨害公务罪和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97条的罪、罪与398条至419条的各类故意性渎职罪,等等。

(二)因具有整体法与部分法关系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这是指当两个以上刑法规范之间具有整体法和部分法的关系时形成的法条竞合。根据通说,所谓整体法,是指当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这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具有吸收关系时,能够全面充分地评价该一犯罪行为的法律条文;部分法是指在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具有吸收关系时,被吸收的内涵小的法律条文。二者也是相对而言的。一般情况下,整体法包含了两种以上法益的保护;部分法则只包含有一种法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