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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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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随着《合同法》中表见的明确,表见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表见的定义入手,论述了表见的构成要件,分析了表见的法律后果及其效力。

关键词:表见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效力

表见作为无权的一种,属于一种广义的无权,在现实中大量的存在,由其表见事由的存在而存在。我国近几年修改的《合同法》上也确立了表见制度,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交易中其所占有的地位日趋明显,明确其概念和表现事由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使市场经济更为有序的发展。

一、表见的定义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这是我国法律中对表见制度的明确,对处理表见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交易安全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表见作为中一种较为特别的类别而存在,两大法系均有采用。在大陆法系中,《德国民法典》中就有表见制度的明确规定。在德国法典规定之后,《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纷纷效尤。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 与表见相对应的概念是“不容否认的”。王利明教授曾在其论文中记述了英国确认这一制度的过程, 即从1889年代管法中规定的表见的处分权概念,到1893年在案例中提出的“表见授权”概念和同年在英国《货场买卖法》中提出的“表见的所有权”的概念,允许善意第三人在人没有获得处分货物的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交易而获得权利。

二、表见的构成要件

表见的构成要件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存在着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单一要件说,即“表见的成立,不以被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①双重要件说,这一学说最早由著名学者尹田于1988年提出,他认为表见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须无权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使第三人确信人有权;其二,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人无权。

通过对最新修订的《合同法》中第49条的理解,表见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第一,表见属于广义上的无权,所以必须满足无权的表面特征。表见依旧是一种无权人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需要明确的就是表见仍是人在无权的情况下仍从事活动,在这行为内发生的法律效力才能成立表见。

第二,表见作为一种无权行为,就说明无权人并不是以自身的名义进行的法律活动,否则都不符合的表面要件,更不能成立表见事由。并且在无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成立的条件,其行为有效,否则就不是表见,而应该用无效行为或者是效力待定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来定性。

第三,表见客观上存在使相对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权的合理的理由或情况。表见虽为无权,但是司法实践和事情情况中,无权人利用表面上能够使第三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取得第三人信任,让其误认为自身具有合理的权。这就产生了权利外观这一概念,权利外观是指本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即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人已经获得了授权。②此权利外观的存在,应当由第三人判断其是否存在,而不能单独从被人或是无权人的角度出发,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相信或者不相信的角度考虑。由于现实交易情况的复杂性,第三人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有没有现实可能性,对人是否有权及其的范围进行详尽的核实,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被人也没有随时向公众公示更新其人及其权限。所以在无权人持有授权委托书,例如:介绍信、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专用章等时,或者做出的某些行为可以判断人的具有权,例如:商业习惯或者交易习惯等等行为时,第三人已经产生了对其的合理信赖,构成了表见。

第四,表见中被人不享有追认权、拒绝权,属于强制承担,这就需要第三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这就要求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无权人实际中没有权,而且没有得到授权。这就要求第三人不能与无权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人的利益的行为。当然在善意的同时,也需要确认第三人的无过失,在表见的情况下,第三人对无权人所有的权利外观产生的是一种正当并合理的信赖,但如果第三人是因为误信或是过失,则第三人应为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不能借表见制度将责任转嫁于被人承担。这样的规定平衡了第三人与被人之间的利益,体现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但值得思考的是,第三人的过失问题则表现在对无权人的注意核实义务,但《合同法》中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这就使得适用范围的相对宽泛,需要司法实践中以事实分别对待了。

三、表见的法律后果及效力

一个法律行为的构成,就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及效力,表见作为一个典型的无权法律行为,在实际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更值得讨论与研究。目前学术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表见的效力是有本人负授权之责任,其内容是对于善意第三人履行行为所生之义务。③第二种观点认为表见的后果同有权一样,本人应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同时第三人则可以主张成立狭义无权或表见,第三人有选择的权利。④第三种观点认为表见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的法律后果,表见的后果应由本人承担,而不论本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如果人的无权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本人有权要求人负赔偿损失的责任。⑤

在表见中涉及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下就从这三者的关系入手分析表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其一,被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第三人的确属于善意并无过失,则被人承担有效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履行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所有后果,对其负责。但第三人如果不是善意,存在恶意串通或明知人为无权,则不属于表见,或存在自身的过失而产生行为的生效,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其二,被人与无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法实施细则(二)》第13条规定,被人承担有效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人追偿因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就说明被人不享有追认权与拒绝权,因为这仅仅是狭义无权中效力待定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这需要看无权人与被人之间的关系而进行定性,如果二者之前存在合同关系,在超越权限的行为构成的是违约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又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此时就造成二种责任的竞合,被人可以择其一来主张赔偿。另一种情况是二者之间从未有过合同,则无权人构成的就为侵权责任了,而无权人由此行为得到的利益可以定性为不当得利,那么被人可以择其一主张赔偿,当然也存在无权人并未获利,那么就仅存在侵权责任了,被人可以以其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值得关注的是,表见往往与被人的过失有关,所以在划分被人与无权人之间的责任时应当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分清双方承担责任的范围。

四、结语

表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实际的作用,在无权中也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在维护交易安全与利益方面有着重大的意义,其维护了制度的信用,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制度可以发挥出其自身的作用。我国在立法与司法中已经逐步开始重视表见的重要性,参见很多经济发达国家的完善立法做出相应的修改,相信正在筹划中的民法典也会将其提到一定的高度,以保证我国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保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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