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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改建再拆迁,父母应不应分钱
为一笔40多万的拆迁补偿款,南京80多岁的顾家兴夫妇把长子顾国强给告了。据老两口称,1994年,长子顾国强拆掉他们的旧房,并以他们的名义盖建了新房,1997年,顾国强又私自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而他们却一直不知情,直到去年5月,因为房屋拆迁方才获悉此事。但是,46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全归了长子所有,他们两位老人竟没有份额,实在是心理不平衡,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他们享有10万元的拆迁款份额。
法院认为,经过审查,被拆迁房屋原土地使用人是顾家兴的老伴,现房屋所有权登记人虽为顾国强,但因该房屋是拆除老两口房屋后所建,且老两口一直与顾国强居住在该房屋内,双方对所翻建后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明确书面约定,故老两口对翻建后房屋的所有权应享有部分份额。现所翻建房屋面临拆迁,其要求一定份额的拆迁补偿款,应属合理。关于补偿款的数额,因老两口原有房屋建筑年代已久,使用价值较低,新翻建房屋资金均由顾国强出资,参照有关拆迁政策,老两口的补偿款数额可确定为人民币8万元。
77岁老保姆状告东家要分拆迁款
77岁的季老太曾在张家当过保姆,户口也落在张家。张家的房子动迁,季老太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分割动迁款。近日,上海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季老太的诉请,但准许张家自愿给她1.3万元。
双耳失聪的季老太在书中称,她在张家当了30多年保姆,自己的户口也落在张家。2006年5月,张家的房子被动迁。张家人瞒着她领取了175.2万余元动迁款。6月下旬,季老太将张家人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户口在动迁房内,要求返还属于她的动迁款28.8万余元。然而,张家称,张家从1974年起雇她当保姆,为让她安心工作,1982年4月将她的户口迁入涉案房屋。但是,季老太的户口迁入后不久,就离开张家,到别人家去当保姆,20多年来她与张家鲜有往来。
法院审理后查明,1974年底至1982年,季老太曾在张家帮佣,1982年4月,她的户口迁入张家。双方并无亲情关系,季老太因帮佣关系迁入户口,又因帮佣关系结束离开张家,此后长达20多年时间里未正常居住过。因此,她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中对同住人的规定;同时,拆迁补偿款是按拆迁房屋的面积计算,如将季老太作为该房同住人,使其享有分割动迁款的权利,对张家不公平。据此,法院判决对季老太的诉请不予支持。
父母去世10年后,房屋拆迁费怎么分
1993年,徐某夫妇相继去世后,留下了6间房产。徐某夫妇共有6个子女,老两口去世后,孩子们并没有及时继承房产。前不久,老宅子要进行拆迁,6间房作价49.5万元。开发商要发放这笔拆迁款,于是如何继承这笔近50万元的遗产,成了摆在6个小家庭面前的一道难题。
现在,徐家的6个孩子中只有两个小女儿还健在。这两个在世的女儿主张,由于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已经追随老人而去,故这笔遗产应由她们姐俩平分。但她们的两个嫂子却认为,老人的遗产应由6个家庭平分才对。
争执不下,6个家庭的人员一起到北京昌平区城南司法所,寻求答案。司法所给出的答案是,徐老夫妇留下的遗产平分6份,由6个家庭的人员分别继承。
本案中,徐老夫妇去世时,6个子女都健在,且没有人表示放弃将来的遗产继承,而徐老夫妇生前也没有立遗嘱,因此,徐老夫妇去世后,他们的6个子女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只是当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析产继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现在,老人留下的遗产应平分为6份,已经去世的两儿两女应得的份额,转移给他们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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