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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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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安监所(局),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为了有效防范各类气瓶事故发生,提高气瓶充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市安委会最近下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气瓶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就贯彻实施《通知》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的和范围

各镇(区)安监所(局)、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和范围,通过全面排查各类气瓶充装、使用、运输、经销、检验等环节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整改,同时推行充装、检验标准化管理和分类分级监管,从根本上遏制各类气瓶事故的发生。通过整治达到杜绝充装超检验期气瓶、不合格瓶和非自有气瓶;提高气瓶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率及实现对气瓶的动态化管理,确保各类气瓶的安全使用。

二、专项整治内容和要求

1、取缔和禁止无证非法充装。对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包括已过许可有效期)或未经南通质监局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和充装项目(含低温气瓶充装),停止其充装。

2、永久气体充装单位的充装装置必须使用防错装接头;液化气体充装单位的称重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称重衡器必须采用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溶解乙炔气充装单位必须按标准规定足量补加丙酮。

3、对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须做到:

(1)坚决杜绝充装过期气瓶特别是充装报废(改装或翻新)气瓶的现象。已投入使用的“改装”和“翻新”气瓶必须立即召回,并在我局安全监察科的监督下进行报废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南通质监局;

(2)必须加强充装现场安全管理。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充装质量管理手册》的规定加强充装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技术负责人和各类责任人员及充装等作业人员均应经过培训必须持证上岗。尤其是技术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并有工作见证。

(3)必须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由持特种设备作业证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检查,并如实做好各项检查记录。

(4)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按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省、市质监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将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送质监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与气瓶检验单位签订检验协议(检验协议格式见附件)。送检的气瓶必须是本单位的自有气瓶,并且在瓶体上要标有本单位气瓶编号的永久标识。同时,必须将过期气瓶的数据库文件一并交检验单位,检验结束后应向检验单位索取“气瓶检验报告”和已经更新的“气瓶管理数据库”文件(数据库文件交我局安全监察科进行数据交换处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过期气瓶须送当地与之签定检验协议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有特殊情况需要送外地检验的,必须得到我局安全监察科和南通质监局的同意。

(5)严格执行气瓶充装许可制度。各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如需增加新的充装项目,必须得到许可后方能开展新项目的充装。

(6)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国标的规定,严禁掺入“二甲醚”。

(7)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充装工作。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前必须逐只检查瓶内丙酮存量,缺量的应按标准规定补足丙酮,并做好丙酮补加记录。

(8)所有气瓶充装完毕后均须在规定位置贴上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液化石油气钢瓶可以用角阀塑封替代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但相关内容必须要符合要求。

(9)站容站貌应整洁宽畅,安全警示标志应完整、醒目。

4、整顿气瓶检验站,确保气瓶检验质量。各检验单位必须做到:

(1)必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气瓶安全监察方面的要求,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和出厂年限超过15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检验必须作报废处理。其他气瓶达到使用年限的也必须作报废处理。

(2)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不得对气瓶进行改装,已经改装的必须立即召回作报废处理。

(3)已经检验并投入使用的报废瓶必须立即召回处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追究相关充装检验单位的法律责任。

(4)各检验单位须按相关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标准要求,切实把好检验质量关,认真做好各项检验记录,并逐只出具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同时应向用户提供检验报告和气瓶更新的数据库文件。

(5)必须严格按照《气瓶检验许可证》核定的检验项目和经省质监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中确认的检验责任区域开展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严禁超范围和跨地区进行检验。

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1、准备阶段(3月30日-4月15日)

各镇(区)安监所(局)、各气瓶充装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针对气瓶的使用群体,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舆论宣传工具,宣传气瓶使用安全知识和管理要求,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充装单位抓紧做好对已提出申请的气瓶充装单位的现场鉴定评审工作。气瓶检验单位须认真组织检验人员学习有关检验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检验质量手册,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2、自查和整治阶段(4月15日-5月30日)

(1)各充装单位要对照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各充装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充装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的自有产权气瓶,严禁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和非自有气瓶。专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员的配备必须适应充装工作的需要。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检查,并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

(2)各气瓶检验单位必须与充装单位签定检验协议,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确保检验质量。各检验单位必须严格按任务授权的检验范围进行检验,不得违反规定降低检验质量,严禁超越检验任务授权范围争抢瓶源。

(3)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大队要加强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整治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对非法充装、检验单位必须坚决予以查封。

3、检查验收阶段(6月5日-9月10日)

检查验收分别按《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和该单位编制的“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及专项整治内容和标准化管理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积极推进所有工业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单位和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开展标准化管理和分类分级监管活动,所有单位必须达到B级以上等级。

我局将认真对照标准组织验收,及时报送总结材料,对好的经验和先进典型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