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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脱硫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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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燃煤电厂脱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燃煤电厂脱硫的重要意义

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作为以燃煤发电为主的能源大省,防治二氧化硫污染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配套推进。

二、推进燃煤电厂脱硫的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

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要坚持政府的指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相结合,坚持支持、鼓励和限制、淘汰相结合,坚持完善内控机制与加强监督检查相结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标本兼治,确保“*”末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年减少20%以上,实现全省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类功能区要求。

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考虑地区发展重点和生产力布局,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指标分解到各级人民政府,并具体落实到电力行业和非电力行业及其相关企业。“*”期间,电力行业采取国家统一规定的绩效法进行分配,非电力行业按照点源达标排放结合环境容量进行分配。

国家《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计划》和《*省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重点脱硫项目以及《*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010年)》中要求20*年底前完成的脱硫项目,凡未按期完成的,要确保在20*年底之前开工建设,20*年底前投产运行。位于大中城市建成区及近郊的所有燃煤电厂机组,在20*年底之前要建成脱硫设施;2010年底之前,所有运行燃煤电厂、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热电厂都要建成脱硫设施。

三、严格控制新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建设

所有新建、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步配套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预留脱氮氧化物装置空间。必须同步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实现联网。2010年起,新建、扩建电厂必须同步配套脱氮装置,已运行电厂逐步实施脱氮改造。

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除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外的燃煤电厂。暂停受理或申报没有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指标的地区及企业所有新建、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对重点脱硫项目未开工的电厂或未按期建成脱硫设施的,不再受理该企业及所在集团公司在*的新建、扩建电源项目。

四、促进燃煤电厂科技进步和工艺改造

鼓励电力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要采取炉内、炉外相结合的方式脱硫,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能源、资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氧化镁法、氨法、电子束、海水等烟气脱硫工艺试点。对企业产生的碱性废液或固体废物,要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优先将其应用于本企业或周边电厂脱硫。循环流化床炉内添加石灰石脱硫要安装自动添加和计量装置,脱硫效率不得低于85%。

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促进新技术研究。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科研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组织对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通过电厂脱硫设施和技术的研发,提高我省科研、开发、制造等部门自主创新能力。扶持发展专业化治污公司,壮大环保产业,解决脱硫核心技术依赖进口、设备制造技术和生产工艺滞后、施工安装专业队伍薄弱、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从技术上和机制上保障和推动脱硫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推进燃煤电厂资源综合利用

新上电源项目要认真落实节水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必须充分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矿坑排水,新上电源项目再生水利用量不得低于电厂用水总量的30%。合理使用客水和地表水,严格控制或禁用地下水。电厂运营要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推进电厂灰渣和脱硫副产物综合利用,提高企业整体效益。鼓励电厂配套建设综合利用设施,并与脱硫设施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控制缺少综合利用方案的电厂工程的审批、申报。

新建燃煤电厂灰渣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95%以上,其灰场设计要由目前建设10年以上永久灰场,调整为只建设临时性事故灰场。加强灰渣综合利用,争取到2010年省统一调度电厂全部取消永久灰场,到2015年全省所有电厂取消永久灰场。

对脱硫副产物要妥善处置,综合利用,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各电厂所在地政府要出台鼓励使用脱硫石膏的政策措施,限制石灰石矿产资源的开采,切实保证脱硫石膏的优先消化、优先利用。

六、努力优化电源结构

要努力优化电源结构,对电力企业实行扶大、限小、汰劣的政策。对于按时完成脱硫计划的电力企业,优先安排其新建、扩建电源点项目。各大发电公司要带头推进电厂脱硫改造。“*”期间,除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外,原则上不得建设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电项目。到2010年,对于3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汽式燃煤机组,有热负荷的地区原则上应改造为供热机组。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纯凝汽式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

要调整电源结构,优化电力布局,下大力气调整我省目前结构单一、能耗偏大、环保性较差的纯火电电网结构。在立足本省煤炭资源,重点发展坑口电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省外煤炭资源,建设路口、港口电厂;利用沿海岸线条件,择优发展海水冷却电厂;在内陆地区,重点发展中水、矿坑水利用冷却机组,择机试点空冷发电机组;东部沿海和“两控区”,重点发展洁净煤发电机组和大容量高效超临界机组;适当发展抽水蓄能电站和其他形式的调峰电厂,提高电网调峰能力;加快发展核电,鼓励并扶持发展风能,以垃圾、农作物秸秆为主的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严禁发展纯凝小火电,规范有序地发展热电和综合利用电厂。

七、实施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一)对脱硫机组实行电价优惠政策。我省在上报电价方案时,对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的新建机组及完成脱硫改造并投入运行的现役机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脱硫机组电价政策测算上网电价。

(二)优先安排脱硫机组发电上网,并在上网电量上给予重点倾斜。对于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达到规定脱硫效率且能稳定、长期运行的发电机组,优先安排上网并保证其上网电量,根据电网供需情况,较同类型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可适当倾斜,电量计划的制定原则上高于全省同类型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对没有实现达标排放或未按期完成脱硫计划的机组,要逐年减少上网电量,直至不安排上网。

(三)实施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燃煤电厂投资建设脱硫设施。各级政府应集中使用二氧化硫排污费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的办法,重点用于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尤其是承担社会公益功能的热电厂的脱硫改造。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电力企业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和建设。

(四)为降低脱硫造价,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在保证效率和运行可靠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脱硫技术和设备。电厂脱硫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确认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论证,确需进口国外设备的,按现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年修订)》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二氧化硫治理。推行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二氧化硫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积极探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电厂脱硫改造。

八、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落实领导责任,健全协调机制。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和本部门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各市要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和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确保二氧化硫治理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有关部门要将燃煤电厂脱硫项目优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污染防治专项计划,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支持。各级环保部门要将限期治理项目列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点,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进度。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定期城市空气质量报告,及时污染事故信息,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和企业名单。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监督。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二氧化硫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予以重点查处。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脱硫改造,或虽进行脱硫改造,但排放未达标,或脱硫装置不能连续稳定运行的电厂,暂停或取消已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并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