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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龚如心遗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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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0年7月1日王廷歆在香港养和医院病逝,他和媳妇龚如心的那场世纪遗产案慢慢淡出了人们的视线。然而两次继承权大战,为我们带来了香港继承法的很多有用信息。值得玩味的是助龚如心反败为胜的,却是其夫王德辉于1990年所立遗嘱最后一页写下的One life One love〈一生一爱〉……

1983年,几名绑匪劫持了香港华懋帝国的掌门人――王德辉与龚如心夫妇,龚如心被释放回家筹款,王德辉则被匪徒绑走,在支付完1100万美元的勒索款后,王德辉保住了性命。可在1990年的又一次绑架中,王德辉从此人间蒸发,杳无音信,围绕王德辉巨额遗产的种种纠纷自此上演。

为夺遗产,翁媳反目

争执主要发生在王廷歆和龚如心之间。几个回合下来,双方都意识到近400亿港元财产的归属直接取决于两人各自所持的王德辉遗嘱。

作为父亲,王廷歆持有儿子在1968年所书的遗嘱,并据此要求继承儿子的全部财产。龚如心则主张按照丈夫1990年的遗嘱,王德辉的遗产应全部归自己所有。

1997年王廷歆向法院正式提出申请,要求确认王德辉的死亡及1968年的遗嘱有效。1990年王德辉失踪后,曾有谣言说王德辉还活着,但一直未有确切消息证实。财产继承的前提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对于龚如心来说,她实际控有华懋集团,王德辉的财产控制在她手中,是否发生法律上的财产易名无关紧要。从这一点上来说,王廷歆处于明显的劣势。暂不论两份相互矛盾的遗嘱孰真孰假,王廷歆要想得到儿子的财产,必须首先在法律上确认儿子的死亡。因此,这才有了前述的宣告死亡申请。

1999年9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宣布了王德辉的法律死亡。在接下来的2002年初审和2004年上诉审中,龚如心先后两次败诉,王廷歆也因此成为王德辉的遗产受益人。但世事难料,很快,2005年9月16日香港终审法院否定了原审判决,裁定1990年的遗嘱为王德辉的最后遗嘱,龚如心取代王廷歆成了王德辉的唯一遗产受益人。

同为遗产,“恋人”出山

2005年香港法院的终审判决,使王德辉的近400亿遗产终被龚如心以合法方式纳入囊中。只可惜岁月不饶人,龚如心终因疾患,取得遗产尚不足两年就去世了。此番龚如心所留下的遗产高达千亿港元,可龚如心与王德辉膝下无儿,巨额遗产终归何人,自然引发了又一次的争夺之战。

龚如心去世后不久,坊间就有传闻说,龚如心生前曾立下遗嘱,将巨额财产留给其弟龚仁心和其妹龚中心、龚因心。但此种说法始终未能证实。

实际上,这场遗产案的主角不是王、龚二人的家人,而是华懋慈善基金和陈振聪。前者系王德辉和龚如心于1988年成立的香港慈善基金,后者陈振聪则为一向处事低调的商人兼风水师。陈振聪的此次高调出场,犹如横空出世,着实惊愕了众多香港市民。

陈振聪的十足底气来自于一份据称是龚如心于2006年签署的遗嘱,该遗嘱的具体内容为:“我(此指龚如心)将本人的遗产余款,遗赠陈振聪先生,该等遗产余款,包括任何地方、任何种类及叙述的动产与不动产及其委任权,而且不论现时拥有抑或日后获得。”

与此同时,华懋慈善基金则声称自己持有龚如心的合法遗嘱,千亿遗产应按此遗嘱悉归其所有。据称,该遗嘱系龚如心在2002年订立的,载明的遗产受益人确为华懋慈善基金。

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龚如心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只有自己才是龚如心的唯一遗嘱受益人。无奈之下,巨额遗产的争夺者们再次诉诸香港法院。

至于在王德辉遗产案中铩羽而归的王廷歆,这次扮演了一个跑龙套的角色。龚如心遗产案原本与他没有直接关联。但在2002年遗嘱中,龚如心明确要求“遗产受益人必须对王氏家族的老一辈、王廷歆先生及任玉珍女士,给予按其意愿、令其满意的供养”,据此年事已高的王廷歆老先生再次披挂上阵,作为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了诉讼活动,但不久,王廷歆主动退出了官司。

2010年2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决:陈振聪败诉,龚如心的庞大遗产划归华懋慈善基金。在长达326页的判决书中,主审法官林文瀚明确指出:陈振聪说谎,是不可信的证人,所持有的2006年遗嘱是伪造的。判词主文中认为,作为一个理智的人,龚如心没有可能将她与亡夫王德辉拼搏多年、携手创建的华懋王国,轻易而随性的交给一个生活极度奢华、挥霍无度、缺乏商业头脑的局外人,故裁定龚如心于2002年订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龚如心的遗产由受益人华懋慈善基金所有。

利害关系人王廷歆倒是对判决结果表示高兴,并说“对争产案双方不存敌意”。可惜,“高兴”的日子总是很短的,王老先生于2010年7月1日在香港养和医院病逝,终享99岁高龄。

身后财富,法律释义

这两起与龚如心有关的遗产纠纷案,已成为香港人多年来在茶余饭后的重要谈资,更有人戏称之为“遗产案的最佳法律宣传片”。两起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多,但却个个关键,折射出香港继承法律的基本轮廓。

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王廷歆为什么要想得到儿子的财产,必须首先在法律上确认儿子的死亡。根据香港《遗嘱条例》,遗嘱是任何人可按照本条例规定而签立的遗嘱处置其去世时享有实益、而去世后则转予其遗产人的所有财产。而其第19部分规定,“除非有关遗嘱显示出相反的意愿,否则每份遗嘱就其所涵盖的遗产而言,需解释为在犹如该遗嘱是在紧接立遗嘱人去世前签立的情况下表达其意思和生效。”王德辉在1990年的绑架中只是杳无音信,并没有真正的死亡,于是,王廷歆必须证明王德辉已经自然死亡或在法律上推定死亡,才能开始遗嘱继承的法律程序。

第二个问题在两个案件中都有涉及,就是多个遗嘱的效力。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了解的是什么样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根据香港《遗嘱条例》第5条的规定,“遗嘱须以书面订立,并由立遗嘱人签署”。这样看来,王廷歆持有的王德辉在1968年所书的遗嘱,龚如心持有的1990年的遗嘱,只要是真实的,则都是有效的。而在第二个案件中,所谓的龚如心生前将巨额财产留给其弟龚仁心和其妹龚中心、龚因心的遗嘱,没有书面证据,当然是无效的。华懋慈善基金所持,龚如心在2002年订立的遗嘱应当是有效的。至于陈振聪持有的龚如心于2006年签署的遗嘱,如果是真实的,也应当是有效的,可惜陈到头来被证明了只是一个说谎的小丑。

那么,在第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有效的遗嘱,哪一个遗嘱会最终生效呢?根据香港《遗嘱条例》第13条的规定,任何遗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以藉另一有效的遗嘱而撤销。这样一来,龚如心持有的1990年的遗嘱因为设立在后,撤销了原来1968年所书的遗嘱。所以,最终生效的是在后的遗嘱。这一点也与我国《继承法》第20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相一致。

第三个问题是,在王德辉死后,王廷歆应当得到何种给养,每个月一万港币的生活费是多还是少?众所周知,一个人在死时处分自己的财产是他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也有它的界限,比如,我国《继承法》第19条就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在香港,作为王德辉的父亲,王廷歆有没有在遗嘱之外享有儿子财产的权利呢?根据香港《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3条的规定,死者的父亲或母亲,而在紧接死者去世前,该父亲或母亲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的,可以申请合理经济给养,而“合理经济给养”指对该个案的整体情况而言,申请人应合理地获取的经济给养,而不论该笔经济给养是否申请人所需以维持其生活的。这样看来,如果王廷歆是完全或主要靠王德辉赡养,那么这一万港币的生活费在这个案件中确实太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