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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内生性法律理论”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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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传统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比较经济学”研究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比较。随着前的解体消亡,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诞生了一种全新的比较经济学视角,目的是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的多样性,解释诸如英语圈各国、欧洲大陆以及包括日本在内的亚洲各国在经济体系、经济绩效上的差异。由斯坦福大学青木昌彦教授创立的“比较制度分析”便是其中之一。该学派提出,所谓“制度”,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就是“持续性地进行被大家彼此认同――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的博弈方式”,该学说为研究社会制度的多样性、复杂性、稳固性(robustness)以及变化的可能性提供了缜密的理论性基础。

ஸஸ20世纪90年代末期迅速崛起的、影响力颇大的经济学主流,是哈佛大学施莱弗教授(Shleifer)等倡导的“新比较经济学”。他们主张保护产权,认为这是决定制度多样性及其对经济绩效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其理由在于,只有产权得到保护,才有可能保护投资收益,保证合同的执行、纠纷的解决等等,而这又会带来更多的投资和经济的增长。由此我们可以推想产权受保护的程度,与制度及绩效的差异密切相关。在保护产权方面的观点主要有,如何避免来自邻居、竞争对手等民间的侵犯(公正地执行法律、维护治安、法律和秩序),如何避免对民间侵犯产权进行管制的政府自身利用其强权进行的侵犯(建立法治国家)。也就是说,法律制度的存在方式与所有经济制度、甚而与经济绩效都是有关的。

ஸஸ施莱弗等建立了可以进行综合性国际比较的、关于法律制度的衡量指标,这些指标对经济体系和经济绩效有着有意义的影响,并显示出法律制度的本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律制度源自哪个国家(Shleifer 等,2002)。这一因移植法律制度的不同而左右该国经济绩效的轰动性结论,与他们的实证阐述一起,给经济学界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另一方面,对于该学派认为国家命运是由其所移植的法律制度的起源来决定的观点,人们多是从感情的角度进行批评,而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对该观点的批判只限于指标的选择方法和建立方法是否妥当的技术性问题上

ஸஸ本文批判性地探讨了施莱弗等人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在青木昌彦的比较制度分析基础上,对塔林娜・皮斯托教授强调“法律制度自身根据不同的环境变化持续性地发生演变、进行适应”的观点,提出了一个新的研究方法――内生法律理论,也就是说法律制度“并非是不变的、外生性的要素,它以民间行为主体自我约束性的博弈均衡形式内生地生成,并对上述均衡与行为模式加以强化、巩固”。

ஸஸ有一个例子可以佐证法律制度的内生性生成:在日本,当年因终身雇用制度的普及,年工序列制等制度逐渐发生着演化,这种演化使得终身雇用制度更加稳固。但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这种民间自我约束性的均衡和行为模式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法律制度不随之发生改变,它们就会受到法律制度的制约,理想的均衡和行为模式就不能实现。

ஸஸ我们可以以河流的流动来比喻它们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河流为最好地适应环境而决定了它的流向。稳定的河流流淌方式(自我约束性的均衡)形成了,在其前提下才可以架设桥梁或修筑堤坝。桥梁与堤坝相当于“制度”。如果自然环境发生了改变,河流的流淌方式自然也会随之改变,那么以前架设的桥梁将失去作用,堤坝将会阻碍河流的流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桥梁和堤坝进行修整。这就是修正“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ஸஸ因此,从内生性法律理论来看,通过修改法律制度去强制性地改变各类主体行为的做法不会有多少效果。重要的反倒是应该要看清在民间行为模式没有受到制约的情况下存在的、自我约束性最优均衡是否已经形成,即对现存法律制度是否阻碍了民间最优反应作出判断。这是因为,均衡作为民间自身的最优行为模式,与法律制度之间经常会发生背离,对这种背离的判断是最关键的。强行地改变法律制度,以此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其结果将是“强扭的瓜不甜”。

摘自《比较》第8辑中信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