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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经济转变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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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的适用范围

沪府办发〔20*〕37号文提出的8条意见,主要是针对工业项目用地,通过政策激励,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为旧工业厂房及仓储用地,老大楼及次新大楼用地。

二、政策的适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

政策的适用首先应遵循规划和产业导向原则,政策的效应要向政府鼓励扶持的现代服务业、创意产业聚焦,通过产业引导,推进产业结构升级。

(二)节约集约原则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在满足规划的条件下,要进一步提高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充分利用政策,提高土地的单位产出效益。

(三)两个不变原则

在政策的适用上,要坚持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两个保持不变的原则,在此基础上鼓励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服务业。

(四)因地制宜原则

在产业发展上,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通过结构调整,发展与区域功能定位相符的现代服务业或创意产业等。

三、具体操作意见

(一)建立会审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沪府办发〔20*〕37号文有关政策的实施涉及产业认定、规划审批等多个环节,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成立由区经委、建委、房地局、规划局、环保局、工商分局、税务分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审工作小组。对企业申请的项目,由联审单位先进行联合会审,对项目的产业、规划情况、周边基础设施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出具会审意见。会审意见作为项目后续核准、备案等手续办理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规划控制,符合产业导向

对于利用旧厂房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用地单位,首先由区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功能定位进行审核把关,然后由区经委等产业部门对具体发展产业和行业进行导向认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向区房地部门进行备案。

(三)实施结构调整,积极盘活存量

对于老大楼、次新大楼等存量土地项目,鼓励结构调整,通过收购置换或长期租赁的方式,在不改变使用权人、土地用途条件下,经区房地部门备案后,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降低开发成本,暂缓办理补地价手续。

(四)鼓励“土地储备”,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对于近期无动迁可能的、位于规划旧区改造范围内的旧厂房,因企业经营需要要求转让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储备并予合理利用。

(五)加大闲置地块处置力度,促进土地及项目开发

对于闲置的商务楼宇地块,加大处置力度,通过闲置土地认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等方式,督促用地单位尽快开工建设。对条件相对成熟,企业无力自行开发的地块,由政府收回实施土地储备后公开上市出让。

四、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